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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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再审程序探析 摘要再审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提升办案质量和法官业务素质,全部起到了突出的作用,不过其有部分也不尽完善的地方,本文对该程序的完善提出了部分提议。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程序序言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个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含有十分主要的地位,在审判实践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主要程序。不过伴随诉讼理论研究的深入,中西方诉讼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审判方法改革和诉讼制度的不停完善,伴随大家法律意识的不停增强,认真总结中国再审程序的经验和实践,中国的再

2、审程序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一、有关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一)“事实求是、有错必纠”有违民事诉讼的运行规律。从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内容来看,现行的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落实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标准。立法者以该标准作为再审程序的立法指导标准,其出发点是好的,不过从内容上看,该标准确实存在部分认识上或实践上的问题。一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实事求是”的“实事”的追求存在绝对化。在当代价值多元的社会,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多元的,大家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还要追求程序公正,除了追求诉讼公正外,还要追求诉讼效率,追求程序利益,另外,还要追求诉讼程序的稳定。二是对“有错必纠”的“错”的认识有误,大家关键

3、了解为实体错误,因此存在重实体轻程序之现象。三是该标准有悖于法的稳定性。判决贵在稳定,判决正确,依判决所恢复的法律关系就被确定而不得对其争吵,由此,社会关系才得以稳定。(二)开启再审的主体不适宜。在大陆法系国家,能引发再审程序发生的主体通常只能是当事人,且当事人提起再审之诉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法院本身引发再审程序的发生的情形,在国外是没有的,检察院引发再审程序也是极少见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含有既判力,不但当事人应该尊重判决的既判力,法院本身也应尊重,为维护判决的既判力,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不能随意要求法院推翻判决,法院也不能随意推翻自己作出确实定的判决。依现行法要求,检察院只要发觉法院确实定判决有

4、误,不论什么情况,就向法院提起抗诉,直接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标准,侵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且使法院的判决一直处于不确定状态。(三)再审的条件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的要求,当事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再审。这一立法要求表明,当事人能够在诉讼的任何阶段提供证据。这么要求必定带来部分弊端:其一有违程序保障论,使两审终审流于形式;其二不符合诉讼经济和效益的标准;其三和再审的目标和性质不符。再审次数无限制也是有害的,再审程序是一个特殊的程序,它是对可能有错误的判决的一个救助,这种救助应该是有条件的,不应该是无止境的。二、有关再审程序的完善。(一)细化能够申请

5、再审的理由。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细化当事人提起再审的理由:、实体方面的理由。关键有:()作为生效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是虚假的或不真实的。如作为原裁判依据的书证或物证是伪造或变造的;证人证言、判定结论系伪造的。()作为原裁判基础的另一裁判、仲裁机关的裁决、国家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因为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致使对于裁判结果含有决定意义的证据未能提出的。()有证据证实调解违反自愿标准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或行政法严禁性要求的。()应裁判的事项有重大遗漏的。、程序方面的理由。关键包含:()审判组织组成不正当。()合议庭组员或独任审判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遗漏应该参与诉讼

6、且能独立主张权利的当事人的。()未依法送达即缺席审理或判决的。()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公开审理。()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其它情形。、适使用方法律方面的理由。关键包含:()适用已经失效或还未生效的法律法规的。()适使用方法律条款错误的。(二)取消法院依职权发动再审。法院主动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处分标准。原审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双方当事人认可了裁判的结果。在当事人未要求再审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再审是和当事人的处分标准相抵触的。司法权是一个被动性的权力,法院的审判须受当事人诉的制约,在当事人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不得主动介入纠纷的处理,即使在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院也不

7、得超出诉的范围进行审判,因此在法院审理终止后,除非当事人要求再审,法院不得对其认为有错误的裁判进行再审。(三)提升再审管辖法院的审级。由同级法院专事再审的社会效果不令人满意,因此提议再审一律由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力度大,有利于立即纠正错案,充足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心理要求。通常来说,申请再审人全部对原审法院产生了一个不信任的心理障碍,由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当事人全部比较轻易接收。(四)完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监督。中国的法治化还处于起步阶段,这一时期,司法不公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应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但同时也应该完善对应制度。

8、第一、应明确要求除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能够依职权提起抗诉,其他案件应依当事人申请提起抗诉。第二、检察机关不应直接收理未经上诉直接申请抗诉的案件。当事人不上诉而等到判决生效后申请检察机关抗诉的,有规避上诉风险之嫌,也会增加生效裁判的不确定性,使部分原本经过上诉能够纠正的错误不合适地等到裁判生效后再来纠正。第三、对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应从时间上作出限制。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提起的申请后还须作审查和调查工作,抗诉的期限应长于申请再审的期限,但也不宜过长。第四、对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不得提出抗诉。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等级的审判机关,对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提出抗诉,不利于维护最高法院的权威。第五、应由同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应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抗诉,由和抗诉检察院同级的人民法院接收抗诉案件并再审。再审程序是很主要而十分复杂的诉讼程序,需要进行大量的研究和广泛的论证,既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又要考虑中国的国情,只有这么才能愈加完善该程序。参考文件廖中洪:民事诉讼法诉讼程序篇。厦门大学出版社。张小玲:民事诉讼法学。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刘敏:现代的民事司法改革。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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