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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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促进通用机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第三条 通用机场根据其是否对公众开放分为A、B两类:A类通用机场:即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允许公众进入以获取飞行服务或自行开展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B类通用机场:即不对公众开放的通用机场,指除A类通用机场以外的通用机场。A类通用机场分为以下三级:A1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2级通用机场: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数在59之间的航空器开展商业载客飞行活动的A类通用机场;A3级通用机场:除A1、A2级外的A类通用机场。本办法所称商业载客飞行,指面向公众以取酬为目的的载客飞行活动。第四条 新建通用机场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取得场址行业审核意见。第五条 通用机场应当按本办法要求取得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第六条 通用机场办理许可证,应当由机场运营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第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通用机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通用机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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