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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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 准规范重要消息: 2018 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 天开始实施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51251-2017)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 #于 2018年 05 月 01 日联合 发布,2018年 08月 01 日实施。、尸、 亠前言 根据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X 1.6叩勺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 0.75计算。2 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3

2、 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 合确定。3.4.3 封闭避难层 (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 (间)、避难走 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30m3/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 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3.4.4 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 值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前室、封闭避难层 (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25Pa? 30Pa;2 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 40Pa? 50Pa;3 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 3

3、.4.9 条计算确定。3.4.5 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Lj =L1 + L2 (3.4.5-1)Ls =L1 + L3 (3.4.5-2)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m3/s);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 (m3/s);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 AkvN1(3.4.6)式中:Ak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v门洞断面风速(m;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

4、用前室、合用 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 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 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 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 风速不应小于0.6( Al/Ag+1)( 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Ag为前室疏 散门的总面积 (m2)。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

5、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 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 N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 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3;当为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 散门开启,取N仁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 N仁3。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 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0.7m/s时,取 P =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 P =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 时,取 P=17

6、.0Pa。n指数(一般取n =2);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二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3.4.8 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L3 =0.083 X Af N3 (348)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m3/(sm2);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N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3二楼层数一3。3. 4 .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F门的总推力(N), 一般取110N;Fd 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Wm单扇门的宽度(m);Am门的

7、面积(m2);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4排烟系统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2 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中的规定设 置排烟设施。3 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 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

8、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 施。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 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5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 4.6.5 条的规6 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 4.6 节规定,选择设 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 条? 第 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丙类厂房 (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 建筑;3 总建筑

9、面积大于 1000 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 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 xx。注:当符合本标准第 4.4.17 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 (窗)替代 作固定窗。4.2 防烟分区4.2.1 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 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4.2.2 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 4.6.2条规定的储烟 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4.2.3 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

10、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 置挡烟垂壁等设施。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 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 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 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2 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3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 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的相关规定。4.3 自然排烟设施4.3.1 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

11、(口)。4.3.2防烟分区内自 然排烟窗 (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 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 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 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 于 37.5m 。4.3.3自然排烟窗 (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1 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 (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 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 (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以上 ;2自然排烟 窗(口)的

12、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4自然排 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 自然排烟窗 (口 )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 (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 (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 当设 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 (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 ;当 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

13、应的自然排烟窗(口)。4.3.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 (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 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2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 ;当开窗角小 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 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 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5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 应大于窗面积。6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

14、积可按窗的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 应大于窗面积。4.3.6 自然排烟窗 (口 )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 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 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 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 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 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 (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或采用钢结构屋

15、顶,或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 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10%;2 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 5%。注:可熔性采光带 (窗)的有效面积应按其实际面积计算。4.4 机械排烟设施4.4.1 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 系统应独立设置。4.4.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 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50m,住宅建筑每段 高度不应超过 100m。4.4.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 ;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 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 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 10个。 4.4.4排烟风机宜设 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 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本标准第3.3.5条第 3款的规定。4.4.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应符合本标准第 3.3.5条第 5款的 规定,且风机两侧应有 600mm 以上的空间。对于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 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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