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法律原则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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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WTO法律原则在融资租赁领域的合用 国际经济法博士 刘敬东 作为金融服务贸易领域中的重要构成部分,各国在开展融资租赁立法及国际合伙方面应当也必须合用TO及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原则。在国内加入WO后,将这些法律原则与融资租赁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增进国内融资租赁法律的发展与完善是国内租赁业管理者、从业者以及法律专家面临的重要课题。透明化、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金融服务贸易法的三个重要目的,我觉得它们同步也构成了金融服务贸易的三项重要法律原则,探讨金融服务贸易法框架内的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也应当从这三个重要原则入手。一、 有关融资租赁业的透明化问题GATS的目的是实现贸易的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进行。为

2、实现此目的,各成员必须遵守总协定的规定及各成员所作出的承诺。透明度规定是执行GAT不可或缺的措施。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TS有关透明度的规定是一项普遍性义务。根据GATS规定,每个成员均需在加入总协定期发布其所有的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或执行该总协定有关的措施,涉及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委托非政府机构制定的措施。此外,有关的法律、行政规章、决定或其她形式的行政命令以及国际公约、协定均应予以发布。 、见第条。发布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监督,以便于受影响的个人或机构主张自己的权利。此外,各成员还应每年向理事会执行其有关法律、规章、命令等的生效、修改或撤销。为了保证境外服

3、务提供者可以合法行使权利,每个成员均有义务建立相应的征询机制,解答服务提供者的问题。 、见GATS第3条。 在执行其所通过的措施方面,各成员均应严格遵守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并应建立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以审查服务提供者的申诉、提供司法和行政救济。 、见GATS第6条。服务贸易的管理重要靠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同步各国服务部门的国内规定又是保护国内生产免于外国竞争的重要手段,因此,规则的透明度问题在服务贸易中显得格外重要。 、郭寿康:国际服务贸易法律与实务,人民法院出版社3月第1版,第33页。hagwt专家将透明度规定称为“阳光规则”:一旦光辉照射到,问题就会消失。 、转引自赵维田:世贸组织的法

4、律制度,吉林人民出鼻社1月版,第135页。融资业被大多数国家视为一种金融行业,特别是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该行业都是在中央银行或财政部等政府部门的监管之下,因此透明度问题对于国际融资租赁的发展就显得非常重要。出名租赁专家克克海顿和杰夫雷、爱里克松曾撰文指出:“出租人对(行业)的信心以及预见力的需要莫过于以对外国政府有关直接投资的政策及实践的关怀。投资优惠税率、海关税、多种税费、监管措施、法律体制以及货币控制法律是评价一国对外国投资者所承当责任的核心因素。实行保护主义政策,并且为保护本国工业不接受外国投资,这样的国家将外国人(投资)视为一种以免费技术和知识形式体现的礼物和赠送。” 、Internat

5、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 volume one, P41.因此,我们觉得,一国国内的多种税收政策、监管措施、法律体制以及有关外汇、货币等法律、法规对于国际融资租赁至关重要,各国必须在上述几种方面实行透明度原则,以便为外国出租人提供公开、公正的良好投资环境。、 租赁税收措施的透明度问题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实践在国与国之间存在巨大差别,这种差别也体目前世界各国波及租赁业的法律以及监管体制之中,与金融会计具有国际统一原则的状况不同,影响租赁业的税法很大限度上随国别变化很大。这一状况“给开拓海外市场的出租人的沉重责任又增长了复杂因素,由于她们必须熟知所得

6、税的细微差别,这状况影响着租赁业。” 、同,。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扶持租赁业的发展,在税收方面采用了许多优惠性措施,这些优惠措施涉及加速折旧、投资减税等,根据透明度义务规定,实行上述措施的国家必须公开宣布这些优惠措施,并且应当建立相应的税收征询机构以备外国出租人查询,在变化上述税收政策时也必须立即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报告,那些在税收措施方面采用内外有别的做法无疑是违背透明度规定的。、 在租赁监管方面的透明度问题正如前文所述,世界各国在对租赁业监管的做法上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发达或成熟的租赁市场,国家对租赁业实行的是非监管政策,容许国内外公司自由进入租赁市场公平竞争,固然租赁公司的行

7、为必须符合公司法及有关的市场经济法律;而广大发展中国家考虑到租赁业的不成熟以及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一般对租赁业实行较严格的监管措施,重要有两方面内容,即: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以及平常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西方租赁专家觉得监管应体现谨慎原则,涉及最低资本金规定、资产负债比例、单一客户披露、制定行政规章等具体措施。 、Internat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 volume one, P.意大利、韩国、土尔其、墨西哥、巴基斯坦、巴西、中国、俄罗斯、比利时等国的中央银行、财务部或主管经济部门都制定了多种租赁业准入资格规定,特别是最低资本规定。 、同上,。根据透明度原

8、则,所有实行租赁监管的国家都必须将这些监管措施公开宣布,并及时将这些文献以及变化状况上报服务贸易理事会,这一点对外国投资者尤为重要,由于她们在进入该国租赁市场前要充足理解和掌握监管当局制定的各项准入原则和监管措施,这是在该国开展租赁业的起点, 、Internat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 volume one, P。这些原则及监管措施的稳定性以及公平的执行手段对于外国投资者进入并参与租赁市场竞争有着非常突出的意义,反之,监管政策的不一致或缺少稳定性,执行方面的随意性都会对外国投资者进入租赁市场导致不利影响,从主线上讲也是违背透明度原则的。、 租赁法律、

9、法规的透明度问题从广义上讲,租赁法律、法规涉及民商法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波及租赁公司地位的公司法、有关公平竞争的法律、税收及监管法律以及租赁业专门法等。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未能制定调节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而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及其性质的认定常散见于民商法典、税法、会计法中,因此,外国投资者熟悉并掌握她国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就有相称大的困难,在这一点上,租赁法律的征询机构对外国出租人或投资者来说就显得特别重要。应当指出的是,判断一国租赁法律与否合理、客观和公正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原则很难掌握,正如王贵国专家指出的那样:“上述规定直接波及成员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原则。何为合理、公正在很大限度上受

10、本地文化、老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一种成员被觉得是合理和公正的措施或措施的执行为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在另一成员则也许有不同的结论。此外,对成员与否遵循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既波及程序问题又涉及实体法律与规章。” 、王贵国:从服务贸易总协定看经济一体化的法律渗入,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卷,法律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租赁法律关系是一种新型民事法律关系,各国租赁业的发展限度相差很大,这就导致了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结识及实践相对于买卖、借贷等老式法律关系来讲更是千差万别。但是,融资租赁业几十年的发展实践已为谋求统一的、合理的法律原则提供了良好基本,人们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结识也日趋完善。美国出

11、名租赁法专家葛里耶特曾提出一部清晰的租赁法律应当具有如下条件: 、Internat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 volume one, P.、承租人接受租赁物的绝对支付租金义务;、出租人对租赁物的免责条款;、承租人针对供应商的谋求救济权利;D、租赁设备的所有权对抗承租人的所有债权人;我觉得,各国有关租赁的法律无论它具有如何的法律背景和特殊性,以上四项规定是必须具有的,否则就不是一部体现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点的租赁法,或者说只是一部不完备的租赁法律。、 有关外汇、货币等金融控制措施融资租赁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融资方式,承租人的偿债能力是这种信用融资成功与否的核心

12、,因此各国对于外汇及货币等金融控制措施对于融资租赁来讲具有巨大影响。西方学者觉得“这些控制措施是租赁投资者必须考虑的风险,她们指出:“每一种出租人都需要按期获得租金并且要以可积极使用的货币来进行。一项国际融资租赁交易的内在外币风险在于兑换风险、货币贬值以及不可兑换。” 、International leasing: the complete Guide, volume one, P4.我们懂得,波及租赁交易的外币兑换、货币贬值或严禁兑换等措施都属于各国中央银行或货币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管对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来讲,上述措施的透明和可预见都是非常重要的,那种仅仅依托向承租人转嫁货币风险的做法是

13、悲观的,避免货币风险核心在于国家货币政策的长期稳定性以及透明度。制定和实行本国的货币政策是一国主权范畴内的事情,但为了保障国际金融市场的平衡运营,各国必须在国际货币领域开展合伙,执行一种稳健的、负责任的货币政策从而避免由倾向政策导致的金融危机。根据ATS透明度规定、各国行政当局必须将本国货币政策及执行措施的任何变化及时告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并且将货币领域的重大事项告知各成员国。一国货币政策的开放性、稳定性以及透明度是该国开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的基本性条件,严格的外汇管制、货币政策的变化多端以及模糊不清是国际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二、有关融资租赁领域的最惠国待遇问题国际法学界普遍觉得,是了最惠国

14、待遇原则自引进国际多边贸易体系以来,已成为国际贸易赖以进行的柱石,也是GA/TO法律制度的基本,是贯穿于TO多边贸易各个领域的一条总的指引思想。 、赵维田: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年月出版,。对于最惠国待遇的法律定义是多种各样的,国际法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判断试图为它下一种比较科学、精确的定义。在众多的法律定义中,我觉得978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制定的“最惠国条款最后草案” 、()。所概括的最惠国待遇定义应当是比较权威的,不仅由于它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法律文献,更重要的是它集中了各国国际法学者的集体智慧。该草案第条拟定最惠国待遇是:“给惠国予以受惠国或者与该(受惠)国有拟定关系的人或物

15、的优惠,不低于该给惠国予以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而”一国据以对另一国承诺在商定关系范畴内予以最惠国待遇的一种公约规定”(第条),则是最惠国条款。概括起来,现代最惠国模式指:在某个特定领域,缔约各方之间商定,互相地把自己已予以或此后予以任何第三方特定对象的好处或优惠,凡不小于它们之间已享有者,就自动地(无条件地和立即地)予以缔约对方。赵维田专家为现代最惠国模式拟定了个若干要素或特点,我觉得是比较全面的,它们是:、 互相予以性;、 两个异行的商定(缔约方之间的商定和一种缔约国与某第三方的商定)的“转致”关系;、 “依而定”的依托关系;、 自动化运作(无条件立即“转致”);、 相似的范畴和同一对象(国家或与国家有特定关系的人、物或事)。 、越维田:的法律制度,吉林人民出版社年第版,第页。涉及上述个要素的现代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WTO的指引思想也贯穿于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当中,成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与货品贸易相比,服务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又有其自身特点,重要是由于在确立最惠国待遇的同步,又制定了所谓的免除第条义务附件,具体体目前T的第2条规定之中, “1、对于本协定所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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