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变更全套表格材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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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注册号项目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定代表 人姓名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营业期限长期长期股东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货币货币备案事项董事监事经理章程章程修正案本公司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材 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 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 、原登记事项、申请变更登记事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3 、“股东”栏只填写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情况填写有

2、限 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4、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备案的无须提交公司备案申请 书,请在“备案事项”栏的中打。申请变更法定代表 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股东出资方式或者同时申请董 事、监事、经理备案的,应当分别提交变更登记附表一 法定代表人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 出资信息、公司变更登记附表一董事、监事、经理信息。董事、监事、经理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信息姓名联系电话职务任免机构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法定代表人签字:

3、 年 月日以上法定代表人信息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与原件 致,符合公司法、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关于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 定,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盖早或者签字) 年 月日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出资人、股东会确定法定代表 人的,由一分之一以上出资人、股东签署;董事会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由 二分之一以上董事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委托事项及权限:1 、办理(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口 手续。2 、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5、同意不

4、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2013年5月13日至2013年7月12 日签字: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 人或者经办人信息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申请人盖 章或签字)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 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3 、委托事项及权限:第 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

5、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 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4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 也可以是其 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 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 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 公章。普者黑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会议时间:2015年 12月 日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董事) : 普者黑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董事)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事) 人,代表 % 的股份,普者黑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

6、决议公司全体股东于 2015年 12月 日在文山平安投资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会议室(地址:文山市龙城国际 A幢13楼)召开股东会。参加人员:公司全体股东 。 会议议题:变更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通过公司新章程。 主持人: 记录人: 。会议一致通过下列议题:一、会议决定聘用 陈 松 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免去 钱丽珍 本公司法 定代表人职务。本次股东会任命的法定代表人不存在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禁止性 情形,否则本公司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二、同意增加注册资本金为万元。三、会议一致通过本公司新章程,原公司章程废止。四、本决议自年 月 日起生效。股东签字:二O五年十二月普者黑生态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任免文(

7、件草案)经二O五年十二月日股东会议决定:陈 松 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钱丽珍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陈 松 住所:文山市环城北路 121 号身份证号码:钱丽珍住所:丘北县锦屏镇南门市场 62 号附 1身份证号码:股东签字:二O五年十二月日有限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安徽春辉仪表线缆集团有限 公司与万秀丽共同出资设立,特于 2013 年5 月制定并签署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第二条 公司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

8、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仪器、仪表、电线、电缆、高低压开关 柜、仪表盘柜、仪表箱、桥架生产、销售。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相互决议。公司 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 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注册号 /身份证号出资方式 出资额 持股比例 出资时间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

9、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权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第

10、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必须经另一股东同意,方可转让,另一股东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 不购买该装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后的股东人数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 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形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执行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11、(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 )修改公司章程;12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 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

12、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 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 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 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 担任,对公司股东会 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 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3、1)负责召集和支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12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

14、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二十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聘 担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及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议。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 担任。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经理行使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终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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