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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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对“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 投保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v 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有选择领取方式的权利3.7v 您有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的权利5.2v 您有退保的权利7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v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v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v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2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

2、,请您注意9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 条款目录9.9 酒后驾驶9.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11无有效行驶证9.12机动车 9.13 潜水 9.14 攀岩 9.15探险活动 9.16武术比赛 9.17 特技表演 9.18 医疗事故9.19 现金价值9.20医疗机构9.21现金价值净额9.22本条款约定利率附表:表: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表: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5.3保单贷款6.如何恢复合同效力6.1 效力中止6.2 效力恢复7.如何解除保险合同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8.1 未还款项8.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3

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8.4 年龄错误8.5 合同内容变更8.6 联系方式变更8.7 争议处理9.释义9.1 保单年度9.2 有效身份证件9.3 周岁9.4 意外伤害事故9.5 烧烫伤 9.6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9.7 酗酒9.8 毒品1.您与我们的合同1.1保险合同构成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1.3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期间2.2投保条件2.3基本保险金额2.4保险责任2.5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3.2保险事故通知3.3保险金申请3.4保险金给付3.5失踪处理3.6诉讼时效3.7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4.如何支付保险费4.1 保险费的支付4

4、.2 宽限期5.现金价值权益5.1现金价值5.2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国华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条款(国华寿发2012513号,2012年11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的保单周年

5、日、保单年度(见9.1)、保单周月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投保条件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

6、以下条件:被保险人条件凡投保时出生满18周岁(见9.3)至50周岁(含50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条件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2.3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9.4),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险费的110

7、%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

8、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

9、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见9.5)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

10、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见9.6)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 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

11、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险金给付限额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上述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12、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 被保险人酗酒(见9.7)、殴斗、服用、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8),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9.11)的机动车(见9.12);(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9.13)、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见9.14)、探险活动(见9.15)、武术比赛(见9.16)、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见9.17)、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9)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10)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见9.1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9.19)。发生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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