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标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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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畜禽标识制度XXX畜禽标识管理制度1、 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2、YD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编码形式为:x (种类代码)xxxxxx (县级行政 区域代码)xxxxxxxx (标识序号)。3、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 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畜禽标识,逐级供 应。4、畜禽标识生产企业不得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 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畜禽标识。5、畜禽养殖者应当向当地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申领畜禽标识,并按照

2、下列规走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1 )新出生畜禽,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从国外引进畜禽,在畜禽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2 )猪、牛、羊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需要再次 加施畜禽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6、畜禽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 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7、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查验畜禽标识。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屠宰前,查验、登记畜禽标识。畜禽屠宰经营者应当在畜禽屠宰时回收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保存、销毁。9、畜禽经丿宰检疫合格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畜禽产品检疫标志中注明畜禽标识编码。10、 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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