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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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加坡金融监管制度与我国的比拟摘要: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以下简称 MAS 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部门,其任务是“促进经济持续增 长,预防通货膨胀,促进金融效劳部门稳健开展 ,集中央银行职能 和监管职能于一身.2021年上半年,MAS修订了?新加坡金融监管 目标和原那么?,重新确立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的目标、原那么和手段,对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关键词: 新加坡 金融监管 比拟新加坡是位于马来半岛南端的一个城市型岛国,面积 648 平方公里,人口 300多万,是东西方贸易交通的十字路口,具有重要的战略 地位,同时也是世界级的

2、金融中央,金融机构种类齐全,数量众多. 新加坡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以下简称 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负责制定新加坡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 等,并担负着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的责任.一、监管组织构架一新加坡金融监管机构概述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主体是成立于 1971 年的金融监管局 Monetary Athourity of Singapore,简称 MAS.作为一个崇尚高度法治和严格治理的国家,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局拥有非常强的独立性 和权威性,能够对金融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管.与其他东盟国家不同,MAS身二任,既是央行,又是金融业监

3、管机构,职能与中国的“一行三会类似,具体有两大职能:一是中 央银行金融调控职能,与其他国家的央行一样,MAS也通过利率政策、 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等工具,运用利率、货币供应、外汇 储藏等工具,保持汇率和物价稳定,以调控整个国民经济;二是金融 监管职能,负有对所有的金融部门,包括银行、保险和资本市场中介 机构进行监管的责任. 当然,金融监管局也通过强大的公司治理架构 和严格遵循国际会计标准来提升塑造新加坡的金融业, 并通过与业界 合作成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央.MAS的金融监管职能由“金融机构监管组团实施.该组团是MAS最大的组团,由银行署、保险署、证券期货署、市场体系与风险 参谋署、监管政策

4、署、监管法律效劳署组成.银行署是该局最大的一 个部门,其人员占MAS总员工数的1/8.由于在新加坡的银行较多, 银行署下设六个银行监管组群, 明确每个组群的监管机构. 同时在银 行署内部专门设置了“资本市场部 ,以便与银行署内的有关部门合 作开展对银行资本期货业务的监管.新加坡的金融监管体系, 有三个显着特点: 一是监管当局具有较 强的独立性.MAS采取了董事会一一执行总裁办一一职能部门的治理 结构模式.MAS董事会由政府官员及财政金融界、法律界的资深要员 组成.新加坡MAS董事会这种人员构成为保证 MAS只能的有效行使发 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并没有过多地影响 MAS的独立性,在实施宏观 调控

5、和金融监管过程中有相当的独立性和很高的权威性; 二是实行混 业经营和合业监管的体制;三是银行业监管注重管监别离和有效协 作.二中国金融监管组织构架1 、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体制2003年 10月,经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存了中国人民银 行为履行其央行责任所必要的金融监管权力. 至此,形成了我国目前 的金融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实行金融体制,并依据人民银行法、商 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业监管法的规定实施具体的金融监 管.从体制上看,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属于“一元多头,即金融 监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 由中央政府设立的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 关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 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

6、会分别监管银行、 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 履行局部.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 全国的最高主管机关, 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 还要从宏 观上对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 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开展; 银 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 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 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治理; 保监会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 场的统一监管.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 为辅助监管. 自律监管包括自我监管和行业自律监管, 社会监管主要 是指的监管.二、在监管制度上的区别一新加坡监管制度 ?1、金融机构的

7、准入和退出机制.MA护格限制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对于信誉不佳的金融机构一 概不予受理. 各类银行的业务范围均有明确界定, 不能超业务范围经 营.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按市场原那么进行, 政府不干预机构的设立与 撤并,金融公司要退出,需先进行清算,归还个人和公司债务后依法 清盘,不存在中央银行救助和行政关闭的问题.正是由于MAS设定了严格的金融机构准入机制,因此,MAS充分信任准入后的金融机构, 让金融机构参与间接合规性治理. MASA为,金融机构是资金进出的 主渠道和外汇交易的“信息中央 ,应该最了解客户的经营背景.货 币可兑换后, 大量的合规性监管交由金融机构直接处理, 金融机构已 成为实施有效

8、监管的“中介机构 .这些金融机构既是很重要的治理 对象,又成为监管政策的一线执行者.2、监管方式.MAS建立系统的监管程序和监管方法,采取现场审查与非现场审 查相结合,以非现场审查为主的监管模式,实现了“非现场监管 现场检查风险评级非现场跟踪监管 的良性循环. 现场审查 主要依靠中介机构进行. 对于现场审查的实施, 新加坡金管局有非常 明确的规定, 每年对哪些机构进行现场审查都有周密方案, 预防出现 盲目和随意的情况. 非现场审查是指监管机构定期和不定期地对被监 管机构上报的各种统计资料、 报表等, 按一定的程序与标准进行审查分析.非现场审查采取全方位搜集信息、 全程跟踪完成非现场监管工 作.

9、监管者不仅定期向银行收集报表, 而且还向监管当局的现场检查 人员、银行的内部和外部审计者、 国际资信评级机构和境外监管部门 取得对银行的评价, 从各类媒体和金融市场上获取与被监管者相关的 资讯.MAS的非现场监管人员与商业银行高级治理层时刻保持联络, 对其经营和治理情况进行广泛的征询和讨论, 通过各种渠道取得银行 的真实信息, 并将这些信息输入信息处理系统, 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 享,提升监管的效率.MAS各根据非现场监管信息,确定对银行的现 场检查力度和频率,实施专注风险的现场检查.MAS!常不开展对银 行业的统一检查, 而是根据每一家银行对本地金融业的影响程度及 非现场评级所揭示的风险状况,

10、决定现场检查频率.此外,MAS还根据国际惯例,结合新加坡金融业的特点,制定了 一套切实可行的业务风险评价方法, 运用数理模型对金融机构的各项 业务的风险临界范围和现实风险进行检验比照, 调控风险大小, 以此 评价在一定风险程度下银行的承受水平.MAS主要运用VAR莫型和加 压测试两种数理模型治理银行风险. VAR模型(Value -At -Risk) 是 国际清算银行推荐的计量市场风险的数理模型, 可以测量多种交易活 动(如股票、债券、衍生工具 )的市场风险,通过对大量历史交易数据 按正态分布进行假设检验,推导现有资产适应未来市场风险的水平. 加压测试 (Stress Testing) 主要通

11、过专家对产生业务风险的因素进 行深入细致的分析, 以历史极端事件作为假设条件, 对业务风险进行 单因素或多因素的极端数据测试, 测量银行在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3、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发挥市场对金融机构运行有效性的评价和 约束作用.在新加坡,银行信息披露侧重于三方面:公司治理、经营 状况以及风险治理.MAS建立了强制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监管当局 和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相关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此外,MAS还在借鉴美联署资讯程序的根底上, 自行开发了一套集非现场监测、 现场检查、 银行风险评级为一体的资讯系统. 该系统不仅可以让各种监管信息通 过这一制度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 还可

12、以在相当大范围内实现对信息 的核查.4、法律保证. 新加坡金融法律体系由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期货交易法、 基金治理法、外汇交易法、 新加坡金融治理局发出的信函及其他相关 法规组成.这些法律由MAS制定并经国会批准通过.监管权力与监管 标准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从而保证了监管工作的严肃性和标准 性.同时,相对完善的法律保证了新加坡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而严格 执法那么大大提升了 MAS的监管力度.新加坡对法律的严格执行举世 闻名,金融机构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分. ?二我国监管制度 ?从体制上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 ,即金融监 管权力集中于中央政府, 由中央政府设立的

13、金融主管机关和相关机关 分别履行金融监管职能,即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监管银行、 证券、保险机构及市场,中国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等分别 履行局部国家职能.在这种分业监管体制中, 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 是全国金 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 它不仅负责银行业和信托业的监管, 还要从宏 观上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管予以指导, 以保证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协 调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着重增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 负责金 融体系的支付平安, 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 中的作用;银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 治理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 证监

14、会作为国务院 证券监督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治理; 保监会负责 对全国保险业和保险市场的统一监管, 并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同时, 我国法律还规定有有金融业的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作为辅助监管. 自 律监管包括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和行业的自律监管, 社会监管主要是 指中介机构的监管,譬如: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三、中国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 我国实行分拆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 在此体制下, 三家监管机构 可有侧重点,各司其职.但是,金融监管是一个整体的概念,需要三 家监管机构的相互协调和合作. 就我国当前的形势来看, 缺乏监管机 构协作合作的制度框架保证. 对合作的

15、形式,合作的各自的功能定位, 信息交换机制等等都没有做出相关的说明, 无法形成有效的业务协调 合作长效机制.但是,随着机构业务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拓展,三家监 管单位所管辖的机构不可预防的会出现业务交叉和合作, 也就自然会 出现监管单位职能的交叉重叠, 当然,对于那些还未开展起来的领域, 一样会出现监管空白的情况. 这种情况造成的后果就是存在监管重叠 和监管缺失的情况, 不仅会造成监管资源的分布不均横, 还会导致监 管资源的浪费,导致监管本钱虚高却得不到相对应的高效监管结果.2、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 金融监管应该包括机构成立,开展和退出的整个环节.可是,我 国的金融监管把重点放在了机构的市场准入

16、上. 对机构成立的资质进 行仔细的审核和筛选, 审核的内容仅限于机构的业务内容, 资本情况 和财务报表情况. 并且同时缺少考虑金融风险的预防, 风险性监管不 够完善.此外, 关于机构推出的监管没有做到位.监管部门偏重的侧 面更是一些国家的金融机构, 而无视了民间机构以及其他的方式进行 投资的机构. 尤其是对网上银行效劳的监管更是少之又少. 如此狭窄 的治理方式和内容,必然会造成监管工作的空洞和效果.3、监管的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济开展主要靠市场进行自主调节. 在这样 一种环境下, 最为理想的金融监管方式应包括经济、 政治和法律三个 方面内容的综合,才能到达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和相互保证的作用, 提升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 却没能够实现这样一种金融监管的手段.我国的行政力量干预过多, 导致在金融监管过程中 ,监管机构的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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