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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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构建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长效机制,强化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加强对隐患的综合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督促校内各单位、实验室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安全标准、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条件;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开展教学、

2、科研、生产的场所。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行学校、院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校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各相关单位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对学校的安全检查,组织进行全校性的各类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建立校级安全检查台账。第六条 各院级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监管部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按照学校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负责建立院级安全检查台账。第七条 校内各实验室应积极配合上级监管部门、校级、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本实验

3、室安全检查,按照学校、学院和业务主管部门的部署及时开展安全专项检查,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第三章 检查依据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根据国家、教育部、工信部、省市等上级部门和行业部门颁布或制定的有关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度等,结合教育部最新版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的内容,组织开展我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第九条 安全检查对照表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教育、环境与卫生、安全设施、水电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仪器设备、个人防护等相关内容。第十条 各院级单位,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和危险源的分布情

4、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标准,编制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照表。单位安全检查对照表作为开展单位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应每年进行更新,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上级、学校和所在院级单位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危险源分布情况,制定本实验室安全检查标准,编制本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对照表。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作为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的重要依据,应每年进行更行,及时上报所在院级单位审核备案。第四章 检查内容和形式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校级年度检查计划,年度检查计划应根据各报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审核后,根据检查计划,依据院级安全检查对照表和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组织进行校级实

5、验室安全检查。第十三条 校长、书记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校长每年参加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的次数不少于三次。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相关院级单位组织,应每个月,开展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根据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照表和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进行。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安全检查对照表,每两周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自查。第十六条 检查形式包括并不限于全覆盖巡查、专项检查、整改复查、飞行检查、督导巡查等。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方式,包括:1、现场检查、抽查和勘察。2、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3、调查询问。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校园安全督导组,对校内实验室开展日常安

6、全巡视,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积极配合安全督导的日常工作。校园安全督导组相关工作要求按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园安全督导工作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各级实验室安全检查的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相关培训,具备实验室安全检查的知识,人员应当相对固定,确保安全检查的专业性和指导性。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必要时采取手套、口罩、护目镜等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安全检查造成自身或他人安全事故。第五章 隐患整改第二十一条 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向发现安全隐患的二级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由院级单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整改情况负责,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提

7、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当包含实验室名称、隐患内容、整改措施描述、整改前照片、同一拍摄角度整改后照片等信息。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整改报告,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检复查,对于存在客观因素难以整改的或逾期仍不整改的,责令立即关停实验室,至整改完成后,方能恢复使用。第二十二条 院级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由本单位参照上一条下发整改通知并由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负责整改。院级单位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和资料留存,根据检查情况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方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销号,切实做到安全检查的闭环管理。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拒不进行整改、同一隐患三次整改任未完成等情况,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实验室、所在单位安全责任人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各相关事项,其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时执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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