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首诊负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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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诊负责制度一、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证医疗服务及时性、连续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提高患者诊治水平,特制定首诊负责制度。 二、定义 患者就诊时第一位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第一个接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 首诊科室的首诊医师对所接诊患者的急救、检查、诊断、治疗、入院、会诊、转科和转院等流程标准. 三、职责 1.医务部负责制定和修订首诊负责制度,并报主管院长审批。 2。临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执行首诊负责制度。 3。临床科室主任负责监督和检查本科室首诊负责制度的执行。 4.医务部监督和检查全院首诊负责制度的执行。 5。主管院长负责监督检查医务部首诊负责制度的执行。 四、程序 1。初诊接诊 首诊医师对

2、所接诊的患者实行首诊负责制,一律不得拒绝接诊或拒绝收治. 2。初始评估 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患者要通过问诊、查体和必要检查对患者作出初始病情评估,评估患者是急诊患者或门诊患者. 3。急诊首诊患者 (1)急诊患者评估对急诊患者通过进一步问诊、查体和必要检查对患者作出病情评估。评估患者是一般急诊患者或急、危、重患者. (2)急、危、重首诊患者抢救 对于本科室范畴急、危、重的患者,首诊医师首先要按诊疗常规实施抢救,并马上通知本科室科主任或专家或主治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抢救。 对非本科范畴疾病急、危、重的患者,马上通知有关科室值班医师,接诊医师到来后,向其介绍病情及抢救措施后,书写

3、会诊意见后方可离开.如提前离开,在此期间发生问题,由首诊医师负责。 如遇复杂病例,需两科或更多科室协同抢救时,首诊医师首先进行必要的抢救,并通知医务部或总值班人员,医务部调动各有关科室值班医师和护士参与抢救。 (3)一般急诊首诊患者诊治 凡属本科室范畴疾病一般急诊患者,按诊疗规范进行诊治,明确诊断和治疗措施,并记入病历中。对于急诊留观的患者,首诊医师下班前应与接班医师做好交班,共同检诊患者后方能下班。(4)急诊首诊患者入院 需要住院治疗的急、危、重患者,首诊医师应负责与病房联系,首诊医生应亲自或指定护士护送到病房并做好交接,病房不得拒绝收治。若患者不同意住院治疗,必须在门急诊诊病历中记载,同时

4、履行急危重患者拒绝入院签字单后,方可离开。 (5)急诊首诊患者会诊 首诊医师遇复杂疑难病例难以确诊时,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如遇急诊复合伤员或复杂疾病的患者时,需请他科会诊,不允许患者或家属自行到他科会诊。 经他科会诊仍不能确诊者,未明确收治科室之前,由首诊科室首诊医师负责治疗,不得延误及推诿,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组织全院会诊后决定。 (6)急诊首诊患者转科 非本科范畴疾病急诊患者,经会诊确定为他科患者后,首诊科室医师应及时完成所在科室的病情记录和交接注意事项的记录,并亲自护送到转诊科室,向接诊科室医师床头交接患者。(7)急诊首诊患者转院 如因本院条件所限,确需转院治疗急诊患者,首诊医师需先征

5、得本科室主任同意,同时报告医务部或医院总值班,方可执行。 对于急、危、重抢救患者转院,必须在生命体征基本平稳,同时报告临床部或医院总值班,写好诊疗记录,有医护人员护送,确保转院途中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转院。若患者家属不同意,在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离开。 4。门诊首诊患者 (1)门诊首诊患者诊疗 凡属本科室范畴疾病门诊患者,要按照诊疗规范诊治,符合入院条件收住院治疗。凡经首诊科室治疗的患者,如再次来科复诊时,不论复诊时首诊医师是否在班,其他医师均应热情接诊,不得推诿。(2)门诊首诊患者转科凡属非本科室范畴疾病患者,首诊医师均不得拒诊。“一卡通”未使用前明确非本科患者,由首诊医师电话通知结算中心修改

6、挂号,向患者介绍应去就诊科室。“一卡通”使用后明确非本科患者,经详细询问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由首诊医师电话通知结算中心修改挂号,按1元收取挂号费,并亲自护送患者到就诊科室,做好病情介绍。 (3)门诊首诊患者会诊对诊断尚未明确的患者,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或邀请有关科室医师会诊,诊断明确后即转有关科室治疗。(4)门诊首诊患者转院 确实超出我院接诊能力和范围的患者,应建议患者到其他专科医院或上级医院治疗。 五、考核 1。考核方法 (1)现场实地考核急、危、重患者的就诊过程. (2)抽查急诊、门诊和住院相关首诊患者病历,了解患者和相关人员。 (3)患者和科室投诉. 2.考核周期 (1)临床科室主任每月

7、对本科室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上报医务部。 (2)医务部每月对全院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并上报主管院长。 (3)主管院长每月对医务部考核一次,并进行反馈. 六、罚则 1.对于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50-200元。2. 对于未完成首诊负责制度一级、二级质控者,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20-50元。3.对于未执行首诊负责制度,导致医疗不良事件者,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及医疗安全先进科室奖励办法(试行)处理。 4.对于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三次以上者,做开除处理. 七、附则 1.本制度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的核心制度。2。本制度自2012年4月1日下发之日生效。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医务部拥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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