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安全施工合同(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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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 工 合 同 工程名称: 城口县高燕乡龙洞河水源地水生态修复工程 发 包 人: 城口县水土保持办公室 承 包 人: 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重庆市水利局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 合同编号: 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城口县水土保持办公室地址: 城口县北大街水务局9楼法定代表人: 张其良委派现场代表: 张豪承包人:(全称) 城口县电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地址: 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北环路禹田花园 法定代表人: 庞仁智 项目经理: 蒋孜伟 联系电话 15923822334 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

2、程师: 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 工程,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 城口县高燕河龙洞河水源地生态修复工程 1.2工程地点: 城口县高燕乡五峰村 1.3实施方案名称: 城口县高燕乡龙洞河水源地生态修复工程初设报告 1.4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施工图中的全部土建工程及安装工程等。1.5工程批复总投资 80 万元;资金来源: 年农村饮水安全专项建设补助资金。二、工程承包范围 2.1工程承包范围:以工程实施方案为准2.2主要合同工程量:本工程实行总价承包,总价承包金额 80万

3、元,大写: 整 。三、合同工期及进度3.1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3.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3.3工期的奖罚:工程施工工期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5罚 款。四、双方的义务和责任4.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4.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 年 月 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4.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序号姓名职务

4、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联络方式4.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填筑用的渣料或土料的料场土地、临时施工道路用地、工程施工用的永久用地,按时向承包人提供。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的用地范围为:用地范围在工程开工时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的拆除、清理及场地平整,由承包人负责。场地在承包人进场前、后,由发包人提交。承包人应将临时工程用地的用途、范围、时限填入临时工程用地表中,用地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提供给承包人。期限:用地时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或发包人提供用地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两个月止。4.1.5发包人应按合同

5、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合同签订时已有的进场道路。提供电源搭接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期限:为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书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完工期限后一个月止。 4.1.6发包人应按实施方案中技术要求,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4.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4.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发包人负责

6、提供的图纸和期限序号图纸名称 提交日期份数备注4.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4.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4.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4.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4.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

7、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无。4.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4.1.15其它责任:无。 4.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4.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2承包人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民工工资保证金、施工安全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按相关文件办理。4.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日内,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8、。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4.2.5承包人应按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4.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4.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4.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

9、,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4.2.9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4.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4.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4.2.12承包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发包人将按规定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考核,并按期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4.2.13其它责任:在合同签订时协商确定五、监理人的职责5.1监理人应履行

10、合同规定的职责。5.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5.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5.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

11、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5.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5.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序号监理指示名称监理指示主要内容1开工通知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2监理审批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3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4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

12、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5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6工程造价控制指令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7现场协调指令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六、质量6.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

13、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6.2承包人应严格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1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6.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6.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

14、按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6.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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