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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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加强井下电气管理工作,预防和杜绝井下电气着火和其它重大事故发生。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防爆电气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井下电气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特制定淮北矿业集团公司井下电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第二条 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由各矿分管机电的副矿长领导,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业务、技术管理,井下电气管理队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单位负责现场使用维护管理工作,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负责依照煤矿安全规

2、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井下电气安全进行监察工作。第三条 分管矿长或机电副总必须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例会,总结上月工作并安排下月工作,及时解决电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应向矿安全办公会汇报并以书面材料向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相关业务职能部门报告。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四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设置1、井下电气管理队隶属机电科,由一名副科长分管业务一名电气工程师主管技术工作。2、井下电气管理队应分为井下现场管理班(防爆检查组、电气管理组、电缆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地面修理库管班(电缆、小型电器修理和库管)。井下现场管理检查人员应有五年以上井下采区电工工作经验并经培训考核合

3、格,取得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至少应按3(N+1)配置人员(N为生产采区个数),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工资待遇应按井下采区电钳工工资待遇,井下现场检查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五条 井下电气管理队的工作职责l、协助机电副总审查新采区供电设计和监督管理采掘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参与采掘系统投运前的交接验收。2、参加审批井下采区内部供电设计和供电系统变更及停送电申请,根据系统变化及时调整供电系统图。并随时向机电处发送高、低压供电系统图,每月5日前向机电处上报矿井井下电气综合报表,井下电缆统计表,井下负荷统计表。3、协助调度、安监等部门对无计划停掉电造成瓦斯超限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核实原因

4、;每月30日前向机电处上报无计划停掉电次数和追查情况。4、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三大保护细则的要求负责督查井下电气三大保护安全运行情况和高、低压分断开关保护整定检查,核实记录,并收全和保存记录,备查一年。5、负责新安装的电气设备投运前接地电阻测量,负责每季一次主接地极(网)电阻测量,每年一次逐个接地极电阻测量记录,运行中的检漏保护装置每月至少做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跳闸试验工作。6、负责电气设备、电缆及小型电器入井前各种性能检查检验,凡证件不全的或未经集团公司机电处等业务部门认定的防爆产品不准入井,符合要求的需经防爆性能检查合格贴证后方可入井。7、参加本矿和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检查,汇总

5、、分析检查中存在的井下电气管理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负责追查和督促整改;电管人员应参加井下电气事故的追查。第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使用维护单位的职责1、负责建立健全电气设备操作、维修制度和变电所、临时变电所、配电点等地点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及电缆的管理。2、负责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每班试验一次,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每天试验一次。对具有选择性功能的检漏保护装置,各支路应每天做一次跳闸试验,总检漏保护装置每周做一次跳闸试验。3、负责井下电气设备、小型电器和电缆的日常维护和完好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电气设备必须台台上架,小型电器应上板悬挂,单件操作按钮的位置要适合操作、固定牢靠。电气设备(含

6、小型电器)、电缆的标志牌集团公司统一设计,各矿按统一标准悬挂或粘贴。4、高压隔爆开关短路保护、选择性漏电保护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保护试验,井下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5、负责井下高压供电系统的过流、短路保护整定及灵敏度校验计算书编制和保存;高、低压开关入井前必须对其过流、短路保护刻度进行校验。6、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每6 个月不少于一次检查。第七条 驻矿安全监察处机运科的职责1、对井下电气安全情况进行经常性安全监察和重点监察。2、参与井下电气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对电气安全设施施工情况进行监察并参与电气安全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3、参加本矿机电事故的追查和处理。4、查

7、处三违行为,并作出现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罚的意见。第三章 井下电气设备管理第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范围:高低压馈电开关、启动开关,变配电设备,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隔爆电动机。井下小型电器范围:二通、三通、四通、信号装置及36伏以上防爆照明装置。第九条 新型隔爆电气产品的使用必须经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并经相关职能业务部门鉴定,经地面监测检验、整改,再经现场试用(三个月以上)合格后,方能逐步推广使用。严禁擅自采购未经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的防爆电器并入井使用。第十条 入井在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认定范围内,原则上同类型的高低压馈电开关、真空电磁启动器一个矿井应分别选用一个厂家产品

8、,不允许超过三家。 第十一条 各矿要建立健全矿井防爆检查网。各区(科)小班要配一名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小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机电维修班要配12名专(兼)职防爆电工,并对本机电维修班管辖设备的防爆性能负责。各区(科)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电气防爆工作;矿电气管理队井下防爆检查人员(为电气管理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的一半)在分管机电的矿长领导下对全矿电气防爆工作负责。第十二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由机电科集中管理,统一领发、建账编号、修理、试验和保管,设备由设备组统一负责管理,小型电器(隔爆和隔爆兼本质安全型)由电气管理队小型电器管理组统一负责管理,并做到帐、卡、物、牌板、电脑五对口与上

9、报的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相符。本质安全型的小型电器由各使用维护单位建账编号管理。井下使用的照明灯具应推广使用冷光源灯具并逐步淘汰暖光源灯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设备工艺和无“MA”的电气产品。第十三条 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入井前必须由电气防爆检查员对设备防爆性能进行检查,合格并贴证后方可人井使用。 第十四条 井下使用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使用维护单位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每天外观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使用维护单位必须制定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检修周期及检修内容并按规定进行检修和记录。第十五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每周要对本人负责检查区域中的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防爆

10、情况进行不少于一次检查,每季对高低压开关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每半年对小型电器防爆检查合格证更换一次并做好相应记录。第十六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查,调整,修理、操作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489条要求。停用设备要及时拆除升井检修,严禁在井下擅自挪用。第四章 井下供电管理第十七条 井下供电系统科学合理、安全可靠。新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书,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与采区设计方案一同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系统安装完毕由矿组织验收并报公司审查验收后方可投运。第十八条 采区供电必须要编制供电设计,供电设计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并由矿机电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会

11、审,涉及通风问题的供电设计要有通风部门审查签字,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九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安装、拆除和供电线路更改,安装单位必须以书面形式书写用电申请,经电管电气技术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和部位搭拆火。同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许可制度,即施工单位填写井下电气施工停电申请报告一式五份;内容应有:施工项目,申请施工单位;施工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停、送电时间,涉及和影响供电的范围;安全措施等。该申请需经电管队审核停、送电影响范围是否正确后,经调度、安监、通风、机电部门和矿总值班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二十条 井下供电要有合格,可靠的过流、漏电、接地保护装置,当供电系统变更后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

12、员要及时计算,通知使用维护单位调整过流整定值、检漏补偿值,同时要核实现场整定情况,及时修改供电系统图中的相关内容。第二十一条 井下高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设计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的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专管井下电气技术员批准,不得任意改动。过流继电器由井下各区电工负责,每周检查核对一次。第二十二条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并使用电动机综合保护装置;煤电钻和照明信号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有选择性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并使用监视型屏蔽电缆。低压电动机

13、的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第二十三条 电管队井下现场检查人员应对三大保护定期检查、校验、试验、接地电阻测试等,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处理。采掘工作面安装的接地极每10天至少点检1次;电气设备每次安装或移动后使用维护单位电工要详细检查其接地状况。第二十四条 矿井采区高压必须做到高压双回路分列式供电,新采区低压应实现1140伏供电,原有采区低压应逐步升级为1140伏。 第二十五条 井下局部通风供电必须做到 “三专三闭锁”,掘进供电必须做到双电源、双局部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实行双三专供电。 (一)三专1、主局部通风机必须由专

14、用开关;2、专用变压器;3、专用供电线路供电。(二)三闭锁1、瓦斯电闭锁:当瓦斯超限后,局部通风区域的动力设备电源应立即切断;当双电源同时掉电,造成瓦斯超限后,主、备局扇均送不上电,须人为解锁后方可送电。2、风电闭锁:主局部通风机不工作时,必须能切断停风区域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3、局扇闭锁:备用局扇电源应接在控制动力设备电源闭锁开关的电源侧,当主局扇掉电、损坏停运时该局扇可自动开启,防止瓦斯积聚超限,备用局扇停运时,主局扇必须人为开启。当双电源同时掉电再恢复送电时,主局扇、备用局扇均在待用状态,必须人工起动。(三)双电源l、主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采用三专供电)2、备用局部通风机电

15、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四)双局部通风机主局部通风机,备用局部通风机;主、备局部通风机同等能力。第二十六条 主、备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三专馈电开关的分馈开关每台只能带一个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第二十七条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必须制定有机电、通风和生产单位参加的漏电保护试验、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开关试验制度。井下使用维护单位变电工每天进行一次漏电人工跳闸试验,由局部通风机司机每天进行一次主备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由通风区每10天至少进行

16、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确保各种试验正常进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部门指定,机电部门根据通风部门的业务联系书进行安装,其他单位不得随意挪移。局部通风系统形成后,由矿调度所长组织通风、机电、安监、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接风筒,进行施工。第二十九条 通风部门编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前,机电部门要提前将该区域的供电设计图提供给通风部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安装技术措施要附有机电部门提供的施工区域详细的供电系统图,由机电副总工程师牵头组织通风、机电、安监部门审核确定断电范围,标明断电控制区域、被控开关的种类、型号、位置及被控制的电气设备名称,再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严格执行。第三十条 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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