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

上传人:新** 文档编号:487863599 上传时间:2023-08-27 格式:DOCX 页数:66 大小:55.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_第1页
第1页 / 共66页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_第2页
第2页 / 共66页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_第3页
第3页 / 共66页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_第4页
第4页 / 共66页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_第5页
第5页 / 共6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6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前 言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表述,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制度保护的,由于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或文学艺术的无形财产权的专有权。 随着世界范围内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升级,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得到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指出,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要通过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取得具有一批产业引领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国际

2、影响的创新型国家。 国内外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维护市场经济公平有序竞争,推动和保护技术创新的强有力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有效机制,在激励发明创造、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及企业占有和垄断市场等方面占有着特殊的地位。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了,企业最终才能赢得更大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协助企业站在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处理知识产权问题,强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与管理,了解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和办事程序,有效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开拓市场、占领市场并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省知识产权局编辑了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手册,以方便广

3、大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工作,进一步推动我省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本书内容精练,通俗易懂。为了便于广大读者阅读,我们还增加了部分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目的在于引起企业管理者对知识产权工作的足够重视。需要说明的是,限于篇幅,本书中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只提供索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时,请以国家正式出版发行的法律版本为准。另外,由于时间仓促以及编者水平所限,对知识产权的理解、诠释难免有疏漏及不当之处,敬请读者及专家批评指正。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表述,知识产权是指受法律制度保护的,由于智力创造而产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或文学艺术的无形财产权的专有权。 一、专利 (一

4、)专利的概念和特征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不是在完成发明创造时自动产生的,需要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获得。在我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具有独占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二)专利的保护对象 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于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三)如何取得专利权 专利权的获得,必须经过专

5、利申请和依法审批的全过程。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或图片、照片中充分公开,划定保护范围。而这些公开的内容是支持其权利存在的惟一依据。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图片、照片是专利申请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其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公告之后,就成为了专利文献。 (四)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

6、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五)专利权的法律保护 专利制度的核心就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法规定的所有程序,包括

7、专利的申请程序、审查程序、授权程序、诉讼程序等,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创造。对发明创造的保护采取的是保护其专利权的形式。 二、商标 (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结合等构成的,用于商品,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所生产或经营的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服务行业所使用的标记亦属于商标,因为其作用同商品商标类似,用以区别服务的不同来源。在我国,商标还仅限于图形、文字或二者结合的平面图案类型。 (二)商标的特征和作用 1、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3)商标具

8、有价值;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2、作用 (1)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 (2)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3)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 (4)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 (三)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原则对商标进行分类如下: 1、按商标结构分类 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复合商标、音响商标和气味商标。 2、按商标使用者分类 可分为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无主商标。 3、按商标用途分类 可分为营业商标、证明商标、等级商标、组集商标、亲族商标、备用商标、防御商标、 联合商标和广告商标

9、。 4、按商标享誉程度分类 可分为普通商标、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5、按商标注册与否分类 可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6、按商标的寓意分类 可分为含义商标和无含义商标。 (四)如何取得商标权 商标权的获得,必须经过商标申请和依法审批的全过程。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按规定向商标局报送申请书、商标图样、有关证明文件、交纳商标申请费用等。 注:1、一个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要14个月至24个月左右。 2、公告之日起有三个月的公众异议期,异议期内无人提出异议, 商标即被核准注册,如果他人提出异议则进入异议程序。 三、著作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所创作的文学

10、、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著作权分类 著作权分为作品著作权和软件著作权。 (三)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1、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图型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一)概念 集成电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

11、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多层集成电路才受到集成电路的保护,半导体器件制造工艺、平面印刷型电路板不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二)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应提交的材料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布图设计的复制或者图样、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和构成条件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

12、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应具备以下四个法律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手段所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

13、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植物新品种 (一)概念 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 (二)品种权的特点 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者对其新品种享有的专有权。品种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和无形性。 (三)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范围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是由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两个部门来进行的。根据两部门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上的分工,国家林业局负责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

14、)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目前,我国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还仅限于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对植物育种人权利的保护,保护的对象不是植物品种本身,而是植物育种者应当享有的权利。 (四)授予品种权的基本条件 应属于审批机关发布的保护名录中所列的种或属,应当有适当的品种命名,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五)品种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品种权人。 品种权人的权利主要有: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署名权、被奖励权、放弃权。 品种权人的义务有: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新品种繁殖材料;缴纳新品种保护费用;实施品种权;使用登记注册品种名称。 (六)新品种的保护期限 一般来说,木本植物培育的时间较长,因此保护的期限也较长。我国已有明确规定: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的品种权保护期限为20年,其它一五年。 (七)植物新品种权的归属 一是个人执行其单位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场地、繁殖材料及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育种属于职务育种,品种权属于其单位。非职务育种的品种权应属于完成育种的个人。 二是委托育种的品种权的归属应由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合同确定,如没有合同约定,其品种权属于受委托方。也就是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销售管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