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与资源保护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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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武胜县冷冻三厂被判赔偿损失案【案情】1996 年四川省武胜县张明学自筹资金购买了100 吨铁船1只,船内设养鱼舱5个,养鱼水面积9 3.5 万平方米,于同年5月投入嘉陵江养鱼,船体距上游武胜县冷冻厂排污口100 米左右。1997年10月1 7 日上午 9 时许,县冷冻厂检修机器,清洗高压储液氨桶,清洗的污水直接流入嘉陵江,进入张明学的养 鱼舱内。10 时左右,鱼开始跳动、死亡.12 时许,舱内鱼大部分死亡,共约5570 斤。张明学获知情况,立 即请县环保局 卫生防疫站、公安局派员现场察看,经环保监测人员采集水样化验:县冷冻厂排污口处污水 每升含氨氮 1737。374 毫克,张明学船舱内养鱼

2、水每升含氨氮129。30 毫克,其中,非离子氨浓度每升水 1。 62毫克,超过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非离子氨浓度应当小于每升水0。02毫克的80倍。 武胜 县法院审理认为:县冷冻厂超标排污使部分江水变质,变质江水进入养鱼舱内,是张明学饲养的鱼类死亡 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法赔偿张明学的经济损失。为此,依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民法 通则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思考题】1、作出此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成是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 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3、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以罚款。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 式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 担责任。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计算。【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

4、公害民事责任案件。因此在本案中,直接涉及到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 七条、四十一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防止地表水污染”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依照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 损失。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往往多法并用.一般会涉及到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相应的环境 保护或污染防治单行法,有地方法规的还要参照地方法规。2、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 “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隶镇西 ,原属校办企业,1991 年 4 月 , 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 . 同年,该养殖场建成 1 万平方米的

5、养殖场,并且申领了河道取水证 , 开始 了该场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 1993 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 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养蛙净收入25 万元。但是,从1993 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 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 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印染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 染厂5 家企业(以下简称“5 企业),该5 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 特别是1993 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比上年增加1 万吨,

6、导致下游7个乡约135万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 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 里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该河COD严重超标而 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河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1994 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 域内的养殖场和其他受害人,开始到处上访,数十次的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 企业尽快治理,停 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 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物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 在变形的幼蛙(计270 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

7、8 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 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 48.3 万元。事后,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 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 的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鉴于此,1995 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 污行为各作出罚款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 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染排放未达标之前,应补给养殖场 6 万元,用于1995 年生产自救用水 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 1994 年的污

8、染损害赔偿问题。1995 年 12 月,养殖场以 5 企业为被告,向 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养殖场经济损失 48.3 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思考题】1、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公害民事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3、公害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什么特点?这一特点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4、达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是否要承担公害民事责任?【法条链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形 式环境监督管

9、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完全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 责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一十二条: 排污者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 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法律分析】 本案也是一起典型的由水污染引起的公害民事责任案件。注意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的追究主观上实行无 过错责任原则,且客观上也不以违法行为为要件,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致人损害便足以构成.排污费 的缴纳是排污或超标排污者的一项法定责任,不能以此免除其他法律责任,同时拒缴

10、或不按规定缴付排污费 构成违法行为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3、鱼塘损失赔偿案 【案情】某化肥厂通过专用明渠向长江排放生产废水,渠道附近洼地有许多被当农民承包的鱼塘.1998年6 月暴雨连天,加上汛期来临,上游洪水使江长猛涨,提外水面逐暂接近堤内地面,致使排污渠内废水自然入 江受阻,漫溢流入鱼塘。鱼塘承包人遂与化肥厂交涉,要求采取措施,阻止废水漫溢致鱼死亡。化肥厂对此 请求并未予理睬.数日后鱼塘里出现死鱼现象.于是鱼塘承包人联合向化肥厂提出排除废水侵害和赔偿死鱼 损失请求,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处理此污染纠纷。化肥厂在鱼塘承包人提出赔偿请求后,立即在排污渠入江闸门处安装了两台大功率水泵,将废水

11、扬高排入江中。在环境保护部门处理纠纷期 间,当地暴雨不断,长江洪峰多发,以至外洪内涝,排污渠与鱼塘水面连成了一片.鱼塘里的鱼部分被大水冲 走,剩下的也被废水呛死。对此,鱼塘承包人要求化肥厂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化肥厂则以洪水、暴雨为不可 抗力为由拒绝赔偿。【思考题】1、鱼塘承包人要求赔偿的全部财产损失可以包括哪些损失? 2、化肥厂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赔偿?为什么【法条链接】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 赔偿损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 任。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完

12、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 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法律分析】 本案是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免责事由认定的一起典型案例.尽管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实 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法律同时规定,若被告方能举证自己存在免责事由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即 构成免责事由之一。但注意,并非所有的自然灾害都可构成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中特别强调必须经行为 人采取合理措施而仍不能避免的才可免责.4、乌油污染事故赔偿责任案例【案情】林某多年从事乌油生意。1997 年7 月某晚,林某的油罐被人打开阀门,导致乌油流失殆尽而污染了 下游的农田、鱼塘,造成损失数千元。第

13、二天林某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报案,但至 1998 年1 月24 日还没有破案。被污染的受害者向环 保部门投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林某则以乌油是因被第三人故意打开而造成他人污染,并以本人也同样损 失了五六千元为由拒绝赔偿。环保部门对林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 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这次污染事故是由第三者故意所为引起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应 当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受害者只有等到公安机关破案后,再向作案者要求赔偿损失。第二种意见:林某应当赔偿损失.理由是虽然油

14、罐是被第三人打开,但是林某也有过错,其一,林某的油罐存放点未经环保 部门审批,违反的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其二,林某存放油罐时应当预计可能会出现各 种情况而造成泄漏,故其必须在存放油罐时配套做好泄漏事故池,防止出现各种意外。【思考题】1、如何理解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由于第三人过错而免责的规定? 2、本案乌油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法条链接】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 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15、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 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环境保护防止污染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对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第三人过错免责”这一免责事由的理解。本案中的油灌为污 染源,尽管打开油灌的行为是第三人所为,但油灌设置不当是污染损害的直接原因。5、于峰元状告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败诉 【案情】天津市宝坻区农民于峰元,因其住宅附近宝坻宏源地毯厂任意排放工业废水,污染其生活环境 的问题,于2002 年5 月27日

16、,举报到天津市环保局.该局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与宝坻区环保局一起对该厂进 行检查和监测,环保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该厂确有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为此,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对该厂作出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人民币10 万元,责令停止超标排污,保障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处理 意见,并将该意见告知了于峰元.2002 年11月18日,经当地环保部门监测,该厂排放的废水已实现达标排放.2003 年2 月24日,于峰元再次以宝坻宏源地毯厂排放污水超标为由到天津市环保局进行举报.天津市 环保局将于峰元的第二次举报移交宝坻区环保局处理。2003 年2 月27 日,宝坻区环保局依法对该厂进行了 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未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超标,即对该厂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 万元,责令其必 须恢复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并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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