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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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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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用工,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营造一个平等竞 争的内部用人机制,保持团队活力,结合集团人力资源配置管理状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人力资源配置管理是指:员工内部借用、 调动、晋升、降职、交流、辞退、辞职。第三条 人力资源配置坚持以下原则:1、保持员工队伍相对稳定,促进员工合理流动。2、推出新人,培训中间者,淘汰末尾者,适才适岗。3、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第四条 人力资源配置依据员工管理权限划分,员工在集团本部 调配由集团行政人事部统一管理,员工在各子公司内部调配,由子公 司人事部门管理。集团部门正、副部长、所属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

2、以上职位、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调配,由集团行政人事部组织和协 调,经集团总裁审核,报集团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 理。第二章 任免、晋升与降职第六条 集团各部门副部长以下职员任用由各部门负责人依据岗 位要求进行审核并严格把关,经行政人事部审核,总裁审批后执行。第七条 各子公司对部门经理及以下职员有任免权,但需报集团 公司备案。必要时集团可行政否决权。第八条 管理人员任免审批权限划分如下:(一)集团各部门正、副部长、所属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以上管 理人员任免,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总裁审阅,报集团董事 长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发文任免。(二)下属子公司各部

3、门经理(财务负责人除外)由子公司总经 理签署意见,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审核,总裁审批后,由子 公司发文任免。(三)子公司财务负责人任免,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财务总监审 核并签署意见,总裁审批后,由集团公司发文任免。(四)所有聘任的管理人员应有 1-3 个月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经 考核不能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安排 工作。第九条 所有正式聘任的管理人员,聘任期结束前一个月,单位 行政人事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考评,并依据上述管理人员任命审批 权限划分进行审批。考评达标者,继续聘用或晋升,考评不达标者, 视情节转入试用期或降职使用或免职使用。第十条 员工晋升、降职具体审批程序依据上述任免审批

4、程序规 定执行。第四章 内部借调、调动、交流、部门撤并第十一条 集团各部门或所属子公司之间因突发性工作需要临时 借用员工在新岗位工作3个月以内的应办理内部借调,超3 个月以上 的应办理内部调动。第十二条 集团或下属子公司内部员工借调程序:借用部门提出, 行政人事部门协调,单位负责人审批。第十三条 子公司之间员工借调程序:由借用公司与员工所在公 司行政人事部门协调一致,双方子公司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集团行 政人事部复核,总裁审批后执行。第十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可办理内部调动:1、员工部门负责人认为要调动的。2、员工在本部以外省份工作满 2 年以上,因个人原因需变更工 作公司的,且接收公司有空

5、缺岗位的。3、行政人事部门因工作需要认为需办理内部调动的。4、员工在岗位工作 3 年以上,职业发展规划未实现,个人需谋 求新岗位发展的。第十五条 员工调动,可以由员工本人书面提出,也可由部门书 面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出,或由行政人事部门依据人力资源配置需求, 书面向集团行政人事部提出。第十六条 集团各部门正副部长、各子公司正副总经理、以及财 务负责人的调动申请需经集团总裁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所有调 动需报集团行政人事部备案。第十七条 由集团行政人事部提出调动的,应事先征求所在子公 司负责人意见,协商一致后按程序办理。第十八条 员工在同一岗位工作 3 年以上,有交流意向的,行政 人事部门应考虑对

6、其进行岗位交流,变更工作环境,或进行岗位职能 拓展。第十九条 岗位交流应在员工职业发展规划和员工所学专业、现 岗位基础上,交流近似的岗位。岗位交流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不得 强制执行。第二十条 员工所在部门撤并,自动免除其原职务,根据工作需 要另安排工作,审批程序同上述规定。第五章 辞退、辞职第二十一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辞退:1、试用期不符合岗位需要的,或入司时提供虚假资料者。2、年终绩效考评不达标者。3、全年连续旷工 3 日,或累计旷工 10 日者。4、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5、工作重大失误,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失者。6、不服从分配,经教育不改者。7、擅自离职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7、,或在外单位兼职者。8、参与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9、泄漏单位商业秘密者。10、被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者。11、因身体状况不适应岗位需要的员工。12、单位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认为要辞退者。第二十二条 单位按上述规定辞退员工的,部门负责人应与员工 进行一次谈话,说明原因。同时,向行政人事部门提出书面辞退员工 报告。行政人事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工作,并找拟辞员 工谈话一次,将结果报告单位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辞退集团各部门正副部长及子公司正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经总裁审核,报董事长审批后执行。第二十四条 被辞员工不服辞退处理的,可在十五日内向集团行 政人事部书面申诉,应

8、7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研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除外)及以下员工 因故辞职时,应提前 30 天向部门经理提交辞职申请,部门经理签发 意见后,再送行政人事部门审核,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并报集团公司 备案。第二十六条 集团各部门正、副部长、子公司正、副总经理及以 上管理人员辞职,提前 30 天书面报集团行政人事部,由总裁签署意 见,报董事长审批。第二十七条 员工无论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的,应及时办理离职移 交。员工辞职申请获批准后,行政人事部门应在30 日内及时补充缺 岗人员。第六章 离职移交第二十八条 员工离职时,填写离职移交清单,移交完毕由移 交人、接收人、行政人事部门监交签

9、字。人事部门应将离职移交清 单存入员工档案。第二十九条 员工离职移交包括工作移交、事务(信息化身份、 权限)移交、财务移交、物品(资产)移交四个部分,按离职移交 清单顺序、相关责任部门负责人应签字确认。若有欠款欠物的,或 未移交事项应及时通知行政人事部门。若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 物、资料或对外应收账款有亏欠未清的,应由签字部门负责人负责追 索。第三十条 员工离职移交时间视工作量大小,由员工和部门负责 人商定,最长不超过7 天。第三十一条 行政人事部门认定属特殊岗位人员辞退、辞职的, 应签署竞争行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件:1:离职申请单2:离职移交清单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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