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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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性告知制度为了保障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推进依法行 政,牢固地树立执政为民的宗旨意识,方便人民群众,减轻 行政相对人的办事负担,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 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本制度所称的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我局相应的内 设股室处所在办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对于行政 相对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一次 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并且就受理事项承担相应法 律后果的办事制度。前款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行政 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事项,能当场一次性告知完整全 面的,必须当场一

2、次性告知;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的, 需要当场履行相应手续并报本局领导同意。二、局机关应当将本局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 行政相对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三、行政相对人要求本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 本局应当做出一次性说明和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四、在承办行政许可事项中,本局承办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 资料和材料。五、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 政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坚持其 主张的,本局应作出不予受理的

3、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的, 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相对人 坚持申请的,本局应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六、行政相对人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 合法定形式,本局应当实行即来即办责任制;情况复杂的经 本局有关领导批准实行限时办结责任制,并书面告知行政相 对人。七、本制度第六条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 合法定形式但又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情形,本局应允许 行政相对人当场更正后正式决定受理。八、本局在受理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中,有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的;或不遵守首问 责任制致使行政相对人增加申请负担的;或不一次性告知致 使行政相对人投诉和行政诉讼的;或有违反行政许可法 第七章有关规定的情形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所造成的后 果,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情形尚不构成给予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教育措施。九、本制度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本局申请办理本局 行政许可受理范围之内事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十、旗纪委派驻我局纪检组对本局实施行政许可一次性 告知制度进行监督。十一、本制度由人事警务股负责解释并由行使行政许可 的内设股室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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