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水蓄能电站环境检测工程招标文件 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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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抽水蓄能电站环境监测工程招标文件 第二卷 技术条款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水电工程施工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合同条款 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水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工程量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新能2010214号)及水电工程施工招标和合同文件示范文本(2010版): 一、环境保护专用合同条款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

2、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

3、,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二、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技术条款 4.1 一般规定4.1.1 应用范围本章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期的生产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和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施工期人群健康保护、水土保持、弃渣场防护和弃渣处理、以及工程完工后的场地清理与整治等。 4.1.2 承包人责任(1) 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2) 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以外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

4、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监测和检查。(4) 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全部责任。4.1.3 主要提交件(1) 承包人在报送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时,应编制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1) 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2) 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5、3) 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4) 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5)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6) 人群健康保护措施;7) 本合同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 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 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流失保护措施;10) 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其植被恢复的规划和措施。(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工程开工后14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方案、施工计划、设备类型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的生产废水处理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6、(3) 验收报告和资料1) 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2) 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3)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4 引用标准(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年3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9月1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4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7、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2) 引用标准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7)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8)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2008;9) 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DL/T5402-2007;10)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11)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8、;1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13)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1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4.2 环境保护4.2.1生活污、废水处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承包人应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其营地的生活污水收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包括排污口接入),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必须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4.2.2生产废水处理(1) 一般技术要求1) 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要求或监理人的指示,在本合同工程施

9、工区内建造和维护生产废水排水系统。2) 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对生产废水的处理设备、防污措施等进行检查和检测。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2) 基坑废水处理1) 河床基坑的排水,应将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2) 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3) 辅助生产系统的废水处理1) 承包人应负责砂石料加工、混凝土生产等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包括维护废水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2) 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

10、理。3) 承包人应设置排水沉淀池,分离或同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并应防止污水或含有悬浮质的水流污染施工现场和排入河流。4)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一旦发现污泥处理不当,承包人必须采取监理人认为必要的措施,将已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的污泥清除。5) 系统污泥不得任意堆存,应进行脱水处理后运至指定弃渣场处理。(4) 机修及汽修系统废水处理1) 设置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2) 实行雨污分流,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4.2.3 施工区粉

11、尘和空气污染控制(1)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2)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要求承包人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必要时,监理人可进行抽样检测。(3)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总悬浮颗粒物(TSP)的浓度限值控制在日平均0.3 mg/m3 的标准(二级标准)状态内(见GB3095-1996中的规定)。(4) 承包人在制定施工方法、除尘措施以及进行施工时,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

12、良好运行状态。2) 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3) 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定期检查除尘装置的运行情况,及时修理或更换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4) 承包人应尽量避免将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储存或堆放在敏感受体附近。5) 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等,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保持场地和所有道路的清洁,并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尽可能避免施工场地及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扬尘。 7) 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水泥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8) 用以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

13、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堆放高度不得高于挡板,并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5) 施工期间,各施工作业点空气污染物排放应遵守GB16297-1996的规定;(6) 为保证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附近的NO2、SO2、铅化物浓度能达到控制标准,承包人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 1) 排气量大的车辆及燃油机械设备需配置尾气净化装置;2) 做好本合同场内使用道路的洒水降尘工作;3) 执行汽车报废标准,推行强制更新报废制度。4.2.4 噪声污染控制 (1) 降低噪声措施报告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针对其用于工程的施工和运输的机械设备类型以及施工工艺和方法,编制降低噪声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2

14、) 噪声的检查和监测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可随时对承包人的施工运行场地进行噪声检查和监测,承包人应予协助。(3) 噪声限值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对影响附近居民区的噪声进行控制,其控制标准为:昼间 dB(A)、夜间 dB(A) 。(4) 限制高强噪声施工期间,应限制高强噪声的操作。(5) 保护敏感受体1) 承包人在制定施工方法及降噪措施时,应充分考虑噪声对周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发包人可委派环保专职人员监督实施,使施工场界和敏感受体的噪声水平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控制标准,并且确保下列措施的实施:2)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与其敏感受体以及在周边地区之间合理安装声障设施,以有效阻

15、隔噪声传播。采用的声障设施要因地制宜、声障效果良好。3) 加强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各种动力机械设备暂时不用时应关机。4) 各施工工地的空压机应设置消声器。振动大的机械设备使用减振机座降低噪声。5) 严禁在施工场地内使用气喇叭。6) 承包人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障职工的听力健康。对施工人员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配带耳塞或耳罩、耳棉。承包人应注意施工人员的合理作息,增强身体对环境污染的抵抗力。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操作培训,减少突发噪声的发生。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1) 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施工产生的生产废料、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应由承包人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场地规划,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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