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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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破坏社会主义制度案 案例:王某在初中读书时,由于好打架斗殴,不思证书,成绩不佳,多次被教师批评,1985年初中毕业没有考上高中,在家住闲。此期间,其父因犯强奸罪被判刑。1986年其父托人将她送入职中,由于其父犯罪,使她受连累,同窗骂她是杂种。同步,又因学习不好、好斗,教师也歧视她。这使她心理受压抑而不满,乃至怨恨这个社会不公平。于是她偷偷写了一张袭击社会主义的大字报,并连夜贴在县政府大门口的墙上,3天后被捕。评析:王某由于家庭和个人的问题,由怨恨而牵怒于政府,进而仇视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线制度。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2、。”王某的袭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构成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为了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王某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民法:案例分析一: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以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批准,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觉得她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规定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与否有效?为什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合同有效,根据规定,16周岁以上,有自己经济来源的

3、公民属于成年人,她可以行使相应的民事行为,并独自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法:蔡某为甲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经理,1995年3月以乙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ABS防火材料。此后蔡某将该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甲公司董事长懂得后,觉得蔡某身为我司经理,起行为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策责成蔡某取消合同,该批防火材料由甲公司买受。丙公司觉得,该批防火材料的买卖,是在丙公司和乙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甲公司无关,且合同是有效成立的。至于蔡某作为甲公司经理,其行为违背了(公司法)有关规定,属于甲公司内部事物,与乙公司无关。问题1.蔡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的什么规定?2.该批防火材料销售合同与否有效?为什么

4、?3.蔡某对甲公司负有什么责任?答案:1、根据国内【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经理等高档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我司相竞争的业务,否则交易所得将归公司所有。蔡某身为甲公司的经理,蔡某却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进行有关消防器材的交易,即经营了与所在甲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她违背了法律的这项规定。 2、该批防火材料销售合同有效。由于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善意相对人,合同应有效。 3、蔡某对甲公司负有不当得利返还的责任,她违背法律规定与丙公司交易,不符合规定,交易所得属于不当得利,应将所获利益返还给甲公司。行政法:温州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

5、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告示,拟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据此,该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告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1)该市政府的告示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与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1)该市政府的告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由于该告示合用对象特定(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

6、宰场),直接拟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拟定只给甲发放定点屠宰标志牌),且不能反复合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性,故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2)此案的被告是市政府,由于市政府是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5条第一款 公民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事被告。(3)此案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院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4)本案中的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即在法律一般严禁

7、的前提下,行政机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她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许可证,由于乙、丙、丁不纯在违法行为,不纯在可以进行行政惩罚的情形。刑法:犯罪人甲早就有杀害乙的意思,某日懂得乙躲在屏风背面喝茶,就对刚从她处走来的丙说:“你不是始终对A公司有仇吗,这是该公司昨天新买的屏风,价值8万元,把它砸坏算了。”丙于是从屋外拣起一块石头,直接向屏风扔去,砸坏了屏风,同步将乙砸死。司法机关事后调查得知,丙不懂得有人在屏风背面。 问:(1)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于乙的死亡,甲、丙与否均需要负责?如果应负责,罪名

8、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2)结合共同犯罪的理论分析:对A公司屏风的损坏,甲、丙与否均应承当刑事责任?如果应负责,罪名是什么;如果不应负责,理由何在? (3)丙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为什么? (4)本案最后应如何解决?为什么?答:1、甲应负责,理由是主观有故意,客观有授意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丙不应负责,没有故意杀乙的故意,在杀人行为上不属于共同犯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是的。罪名是故意损坏财物罪。甲属于教唆犯,丙属于实行犯,2者是共同犯罪。3、有因果关系。属于一种行为多种后果,一因多果。4、丙为故意毁坏财物罪,甲应判故意杀人罪(吸取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牵连犯,目的行

9、为吸罢手段行为)诉讼法:案例分析:A国由于军事政变陷入内战,B国以维护边境安全为由出兵支持A国反政府武装,在B国的支持下,反政府武装控制了A国的领土的一半,成立了临时中央政府。B国还在A国的重要港口布置水雷,出动飞机袭击A国港口和石油设施。1、B国违背了哪些国际法原则?2、试论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作用?1、B国违背不干涉内政原则,尊重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原则。2、基本原则的作用:(1)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产生的基本。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具体规范要么是从基本原则派生或引申出来的,要么是在基本原则指引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2)国际法基本原则是一般原则有效的基本。国际法一般原则必须符合基本原则的精神,不得与之相抵触。犹如宪法与其她法律的 “平法子法”地位相似,任何一项国际法一般原则、规范,与国际法基本原则抵触者均属无效。(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存在的基本。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遵守,不得违背,倘若破坏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就动摇了整个国际法的基本。譬如,假若在国际关系中破坏了主权原则,现代国际法便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基本。如果仅仅违背了国际法的具体原则,局限性以影响国际法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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