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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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操作规范 为完善运作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人口厅发200823号)和天津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津政办发2008132号),制定本规范。一、工作职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监督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二、特别扶助对象

2、的资格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包括对新增对象的确认、原有对象的年审和退出人员的确认)按照条件公开,本人申请,村(居)评议,乡(镇、街)初审,区县确认并公示,市级备案核查的程序进行。(一)条件公开区县人口计生委统一布置,组织村(居)委会对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和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确认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每年申报前,各区县需在所属各个村居人员比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宣传材料,使群众及时、准确地了解特别扶助对象的条件、申报程序、申报地点、证明材料、咨询电话等相关信息。(二)本人申请每年1月15日前,本人申请。坚持自愿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在受理个人申请过程

3、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审核、整理证明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提供的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2.指导申请人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必须有申请人的签字。申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区县人口计生委保存、归档、管理。(三)村(居)评议每年2月15日前,村(居)评议。村(居)委会在

4、村(居)评议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新增申请人进行情况核实。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增申请人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2.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进行年审。村(居)委会对上年度的扶助对象要逐个核实,相关情况和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本人和核查人员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年审表)上共同签名确认,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由其亲属在“对象本人签名”一栏中代签,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死亡时间及有关情况。上年度的扶助对象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

5、前死亡的,审核退出;在本年度1月1日零时后死亡的,仍列为本年度的扶助对象,下一年审核退出。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类型发生变化的(原伤残独生子女死亡或者原独生子女死亡的合法收养了伤残子女等),特别扶助对象应提供相应的补充材料,由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从原扶助类型退出、进入新扶助类型。3、对不再符合条件的审核退出。上年度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因“户口迁出本地”退出的,在“备注”中应注明迁入地址。(四)乡(镇、街)初审每年3月15日前,乡(镇、街)初审

6、。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初审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对村(居)上报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评审组,对村(居)上报的资料首先进行书面审核。审核的内容:一是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二是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是否真实、充分。2.对新增申请人进行见面调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评审组对新增申请人逐人见面,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见附件4)上记录相关情况。3.对通过年审的对象进行见面抽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通过村(居)委会年审的对象,每年按

7、照区县人口计生委规定的比例进行见面抽查,核实情况并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见附件5)上记录相关情况。4.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应向公安、残联等部门核对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情况,以便及时发现死亡、迁出或残疾等级变动等情况。5.签署上报。对村(居)上报资料审核通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在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年审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等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做好解释工作。(五)区县确认并公

8、示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本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并组织公示。每年3月31日前,完成区县确认并公示。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1.审查确认。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退出审批表逐一进行审查确认并签署意见,产生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对因“户口迁出本地”审核退出的,如迁入地是本市其他区县的,在办理退出手续的同时,还应办理转移手续。由户口迁出区县人口计生委开具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转移通知(见附件6),连同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资料由户口迁出区(县)转移至户口迁入区(县),户口迁出区县人口计生委应留存转出特扶

9、对象的档案资料复印件。户口迁入区(县)审核后接收,本人无需重新申请,但应补充、变更个人档案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特别扶助对象的户口在区(县)内发生迁移的,由各区县负责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2.张榜公示。根据确认结果,制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7)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见附件8),在居民小区等人员比较集中的地点张榜公示十天。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六)信息录入和变更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和变更。区县人口计生委依据申报表和退出审批表,将新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的信息录入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形成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

10、扶助对象花名册(见附件9,简称花名册)。(七)市级备案核查1.每年5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将花名册、退出审批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见附件10,简称汇总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同时报送电子版)。2.市人口计生委要及时登录“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各区县及时录入上报信息,进行数据下载和必要的汇总分析,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及其汇总表进行备案。3.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及汇总表,组织对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质量的抽查。抽查的重点:一是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二是新增和退出对象是否按要求公示;三是资格确认的准确性。三、落实资金,协助发放(一)提供情况

11、,落实资金每年5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在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的同时,将花名册、汇总表送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每年5月15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将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安排专项资金。市人口计生委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上报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见附件11)。每年7月31日前,市财政局按照市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当年汇总表,将所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下达到各区县财政局。8月31日前,区县财政局将全部特扶资金拨付给代理发放机构。(二)提交名单,协助发放每年8月31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及时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花名册。代理发放机构最迟于9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

12、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计划生育部门发放取款凭证时,应要求当事人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领取凭证送达回执(见附件12)上签字,归入个人档案。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终止向该扶助对象发放资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作变更处理。(三)信息反馈,资金预测每年12月31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代理发放机构应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见附件13)以纸质和电子文件方式反馈给区县人口计生委。每年1月31日前,区县人口计生

13、委分别向市人口计生委、本区县财政局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4)。市人口计生委定期向市财政局反馈全市资金发放情况。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和扶助资金需求预测预报制度。每年9月10日前,区县人口计生委向市人口计生委和本区县财政局报送下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四、档案和信息管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档案和信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及时完备、统一规范、便捷有效。(一)特别扶助档案管理1.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特别扶助档案分为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个人档案主要包括:申报表、

1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申请人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见面调查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领取凭证送达回执等表格;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等证件的复印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工作档案主要包括: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名单公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底稿及情况说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汇总表等表格;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名单纸质表格和电子文档;相关文件、工作计划和总结评估报告、影像资料等其它相关材料

15、。2.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档案要分级、分类建档。特别扶助对象个人档案一人一卷,个人档案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立卷存档,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村(居)为方便工作也可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辅助档案。特别扶助工作档案一年一卷,工作档案由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级的特别扶助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档案资料要做到材料齐全、排列有序、装订整齐。档案管理要做到集中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存放,永久保存。(二)特别扶助信息管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人口计生部门与财政部门、代理发放机构之间相互交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资金信息应同时使用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格式。书面格式的资料,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电子文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规定执行。建立信息搜集、处理、利用、发布制度以及安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明确各级各类用户的使用权限和安全责任。妥善保管密码,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换一次,不得越权获取或处理信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相关信息。将各种书面工作资料保存入档,并定期进行电子信息的备份,长期、妥善保存,形成安全可靠的备份信息资源。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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