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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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13xxxxxxxxxxxxx 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内容提要:控制工作特点监理工作的流程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值及控制要点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项目监理机构(章):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日期:江苏省建设厅监制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监理实施细则为履行安全监理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 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 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有效的杜绝各类不安全隐患,杜绝、控制和减少种类伤亡事 故,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一、监理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第70

2、 号;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93 号;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6.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7.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8.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 号文)9.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办法(苏建管质(2006)92 号)10. 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为指导方针对施工单位的安保体系运转情况和安全管 理内业资料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实施监理

3、和检查。二、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南环新村危旧房解危改造(五号地块)工程(1#、2#、8#、9#楼及人防 地下室)建设单位:苏州市沧浪区危旧房解危改造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市天地民防建筑设计研究院 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工程位于沧浪区南环路北侧,距南环路约36.9m。南园路西侧,南二路东侧,场 地原为南环新村居民区。各周边道路目前均为规划道路,尚未建设。西侧拟建结构基 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3.44.4米,北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3.94.2米,东 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 0.94.2 米,南侧拟建结构基础线距离用地红线约 0.

4、14.0米。本工程包含1#、 2#、 8#、 9#及5#人防车库, 1#楼为地上34层地下1层, 总建筑面积23111.87 m?, 2#楼地上34层,地下1层,总建筑面积23673.15 , 8#楼 左区为地上30层,右区为地上34层,总建筑面积22839.67 , 9#楼左区为地上30 层,右区为地上34层,总建筑面积23735.09 m?,均为框剪结构。本工程为筏板基础, 剪力墙结构体系,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二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本工程现场采用4台塔式起重机(QTZ80为两台、QTZ63为两台),塔基基础 座均在槽底结构外,采用预埋固定式做法。QTZ63塔吊8#楼为南通惠尔建设机

5、械有 限公司制造,9#楼为泰州腾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制造;其余 2 台塔吊(1#、2#楼) 均由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制造。4 台塔吊均由上海建工机械有限公 司进行安装。三、监理工作流程及内容:(一)塔吊安装前相关资料审批及塔吊基础验收1、根据苏州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站要求提交塔吊安装告知书并进行审核。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塔式起重机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 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并已在县级以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登 记。2)安装单位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 位必须具有从事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业务的资质。3)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

6、。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作业应配备下 列人员: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机械管 理人员;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操作人员。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起重吊装属于危险性较大的施 工作业工程。常因吊装方案不当、技术交底不明确、安全措施不够、起重 指挥不当、司机误操作,以及违反吊装操作规程等情况而发生机械设备及 人员伤亡事故,有些甚至是车毁人亡的重大事故。因此,要求施工单位必 须认真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对起重吊装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认 真审核,方案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并满足起重吊装

7、的安全需要。对缺 少安全技术措施或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要求的应提出监理审核意见,要求重 新编制或进一步补充完善。安装方案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拆卸方案 应符合JGJ196-2010规程。5)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6)安装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 术人员名单。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有健 全的安全管理制度。7)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8)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9)其他资料。2、塔吊地基与基础验收1)塔吊地基与基础施工前应审核施工单位以下工作a)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建筑位置及

8、塔吊使用情况,确定塔吊数量及位置。a. 塔吊位置不应影响建筑正常施工。b. 数量应满足现场实际要求。b)施工单位应根据起重机械相关参数及本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进行基础地基 计算,确定塔吊基础地基形式及标高。2)塔吊地基与基础施工中应对以下工序及材料进行验收a)塔吊基础所用钢材进行见证取样,并审核复试报告。b)塔吊基坑开挖前应对塔吊位置进行复测验收。c)基坑开挖完毕后应对地基进行验收。a. 自然地基承载的应会同勘察单位进行验收。b. 桩承载应的对桩头质量进行验收。d)对塔吊基础的钢筋加工安装、模板制作安装质量及塔吊螺栓的预埋位置 进行验收。e)塔吊基础浇筑应进行旁站。f)审核塔吊基础混凝土试压块强度

9、报告。二)塔吊安装过程控制1、塔吊安装前应对塔吊安装告知书安监站回执进行检查。无回执不得进行塔 吊安装。2、塔吊安装前应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塔吊进场报验(A3.4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进 场/使用报验单)。3、塔吊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80%。4、塔吊安装过程应对安装全过程进行旁站。1)检查塔吊安装单位及人员是否与土建单位所报材料一致。2)检查安装单位及土建单位安全员是否全程监督。3)检查塔吊安装人员安装前是否接受了安全交底。4)检查安装人员安全防护用具发放及使用情况。5)检查塔吊安装现场是否进行封闭管理。6)检查塔吊安装过程是否符合规范以及施工单位所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专项施工方案。7)

10、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人员整改。如不整改应要求其停止安装并汇报总 监处理。8)做好旁站记录。三)塔吊安装后的安检和备案1、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按 JGJ196-2010 规程附录 A 填写自检 报告书。2、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 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3、经自检、检测合格后,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 位进行验收,并应按 JGJ196-2010 规程附录 B 填写验收表,合格后方可使 用。安检机构检测合格后,还要需到安监备案。4、塔吊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即开始使用,监理部要以工程暂停令(Bl表) 形式,禁止施工单位使用。施

11、工单位不停劝阻,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报 告。5、塔吊已经检验检测合格、并已取得检验合格证书,但尚未到建设主管部门 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或尚未领取使用登记标记的,监理部要以监理工程师 备忘录(B4)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备忘。四)塔吊使用中控制1、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技术交底。2、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3、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 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 构。4、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

12、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 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 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6、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 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7、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 JGJ196-2010 第六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 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不得用于起 吊作业。8、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应按 JGJ196-2010 第六章的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 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时,不得用于起 吊作业。9、作业中遇突发故障

13、,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低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 悬挂在空中。10、遇到风速在 12m/s 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 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11、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荷载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 物。12、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荷载的 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 200mm-500mm, 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 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13、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

14、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 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14、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 为 45。-60。,且不得小于 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 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15、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应 置于零位,并应切断总电源。16、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应锁紧夹轨器。17、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 30m 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 高度超过 50m 时应配备风速仪。18、严禁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19、每班作

15、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 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 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20、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 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21、塔式起重机应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作转场保养,并应有记录。22、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 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整改。23、塔式起重机停用 6 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应按 JGJ196-2010 规程附录 B 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24、当塔吊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应按JGJ196-2010规程附录c进行一 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25、当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四、塔机各部件的具体监理控制要求:(一)整机1、起重机的工作条件应符合GB9462中的有关规定。2、起重机整机的抗倾翻稳定性(包括工作及非工作)应符合GB/T13752中4. 3 条的有关规定。3、起重机应保证在正常工作或开始倾翻时,平衡重不位移、不脱落。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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