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章程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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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公司章程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 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 股东缴纳出

2、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二 )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三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 四 )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七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八

3、)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九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十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 十二)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 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 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 定行使职权。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4、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如今和主持 ;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 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二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 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 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三条 股

5、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 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 定。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该项表 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 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

6、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二 )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七 )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八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

7、 ) 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 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八条 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由执行董事 兼任经理。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 二 ) 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 三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8、(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 )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 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 检查公司财务 ;( 二 )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

9、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 三) 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四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 五 )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 ;( 六 ) 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第二十二条 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 必须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

10、担任。第七章 股权转让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 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就就共股权转让事项 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 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六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 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并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 额的记载。对公

11、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 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 ) 公司连续一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一年连续盈利,并且符 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 二 )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合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 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 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第八章 财

12、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第三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 (公司法 ) 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 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三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 会决定第三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

13、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 )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 二 ) 股东会决议解散 ;( 三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四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五 ) 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 公 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第一款第 ( 一) 项、第( 二)项、第 ( 四) 项、第( 五) 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 内成立清算组

14、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公告。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 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教研员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第十章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第三十九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四十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 挪用公司资金 ;( 二 ) 将公司

15、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三 ) 未经股东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供担保 ;( 四 ) 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五 ) 未经股东会同意,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 六 )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 ;( 七 )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 八 )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一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 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 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 登记机关备案 ; 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 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 章程一式肆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 份。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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