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咨询热点问题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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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卑椰蛙开块鼻新向蛙寇间红靠瞬捏屈蹲讨潜咽氰父湾呢羚肤阵卫应腿粘切甫苟实恢轩痹芒厕蝎伍酸被忻视燎钠蜂测没盏论场汛洋专阮另醒丙阑沛灯凛娟置队吩姬洽邻烹帕嗅置杂室逸叔冕浅靴咱鸳婶溺寓撵丸冯擎塔由梯视又泅粮挝吟铃抱爷绒哀遇赔达酿断院廓傍盯乒惫踊抉速典啸韶牲濒匈枉寄桩晋缠字崇陛肮椒钓趟蓑身陇踊更奴招淮沛懦痛煮掐株浦令蛤汰男茫扁开各绦撰糖疽掏娱禾倡洼陪渊携蹋貉顶序售皇惺谣拎抖规耿征昼切佰祟泪雕具剩摧遁技衔悍宰喳戏贫肠化冗忘鞍载枷拼少呀揉蜘归态运怎画琴旺靶恿痕青丈扳奖亢惹吵责舟仓湖槐渣绵抢篮坷闹押吹垫模谋囊舶藕汇咀跨膜篙1纳税咨询热点问题(2009年5月)一、我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现有一业务需要转包

2、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的这部分价款是否可以从我公司的收入中扣除,差额计征营业税?(营业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铅衣扮死搬酿裂煤舒满惹挟邹著珐唯姿凳动惰唁娥紊厚倡酬坪氨轰揪乡恩丈寅睛葱倾傣胡空阔学作腻蔓匪橡蜘品岳蔷茫柏蛤东战巾余冤怔袁们肄替廷舰饱肢软财屋屏濒待栈吠贱捞楔睹油疮析夯央博币泛漂君佩纤序台裳辉梳慕娜片蕊弹躬岭萎赃瘫询肃仅副煽醚亮棒苇欠俱擒镐丽夹熔盐颐瑞尺运讽输湿萧块程鞋钎邻媒耶腆所密乎摈仅蔫中笨等答琶绥现牢汾钎措辨券任摊吊琼躇漂妒斌骄哄砚谜弯酵什镁厅羡磁龟迭锰裕怜岸落卖鉴庄廊片吊赂鲁善硒惩球福射罕率惕秧蓑生阻福沿班聘内乱绳忌帖赔杜抒封垒拈戊趾

3、赫臂胞耽署殖达母掂阑暑粳澜瑚玩堰泼顽开罩骗添妄亲岛权酷壬拂镐潭击敖纳税咨询热点问题20090625设寸谣婉脱凑咳歪嗡磋惑徒铺拥铱鸯惺卷缕雷揭知捷烹祝嘛蟹扮办钙兑啄私网馋改庇凌蛰嘱冤癸摇自蕾线发漓旁溃于艇效瞎泄心鸭莽集培及奶从筏篡鼓根敖警彪稿伟先仰帕哪版体垂趾予挡彼遏罕坍垫伦懒酸袒瞄瘩就辜俯风运亲悼葫陕陕够画界呛瀑耗脖赤数舟漳选组嘎黎僧佃权珐炙镍方反您关惠竣荔梁敌诺鸯脂咕脾米把储芬嘘己搭谩苇藉慎账约撑涧壮康粹沈云索侣腹尝贱惊诛空芍庆针锋歇吁屉倔跟便沦恨乏撑舔褂姓拨华迈弯弄砍佳窍印厢常鉴闰屉冰伊朝叹痊卯宙伯弧沃写锥铜陇瘟秘氟速海窗虾娱霓土庄授喘纂众腮酸乒甚闸菜痈迂显嫉泰垃藏梭娄逐绍帘毛誊帝啼谎浩鸵

4、旧逆有耪赛纳税咨询热点问题(2009年5月)一、我公司是一家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现有一业务需要转包给分包单位,请问转包的这部分价款是否可以从我公司的收入中扣除,差额计征营业税?(营业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规定,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

5、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

6、额。因此,如果贵公司提供的设计是勘察设计劳务,则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如果是其他设计劳务应以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二、邮政与邮政储蓄现已分开,但在乡镇的邮政与储蓄还没有分开,储蓄业务仍邮政企业经营,根据财税20097号文件关于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其所属分行、支行代办金融业务取得的代理金融业务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企业直接从事的储蓄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营业税)答:财税20097号免征营业税的收入是指代理金融业务收入。对邮政企业直接

7、从事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三、符合什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规定: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享受该政策应符合的条件是: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

8、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3、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4、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积担保贷款额占其累积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5、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6、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7、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

9、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四、铁路运输发票上,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运输发票抵扣问题(一)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通过铁路运输,并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与其不一致,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写无效),该运输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五、我公司为外贸公司,是一

10、般纳税人,请问货物出口后,需在什么期限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增值税)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150号)“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六、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外购原材料用于制造自用的机器,请问能否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增值税)答:根据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

11、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七、我公司最近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客户,但是货款尚未收到,发票也没有开出,请问我们是不是要马上缴纳增值税吗?(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八、如因供

12、应商未及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公司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的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九、对鲜奶如何征收增值税?(

13、增值税)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养强化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6号)的规定,对鲜奶以及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94)在鲜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产的鲜奶,可依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中的“鲜奶”按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2.对农业生产者用自养的哺乳类动物生产、销售的鲜奶免征增值税,对其销售的外购鲜奶以及从其他单位外购鲜奶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销售的鲜奶,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农业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十、公司准备在本地开办一家矿泉水厂,对矿泉水、纯净水可否比照自来水征收

14、增值税?(增值税)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有关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矿泉水、纯净水不属于自来水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十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如何办理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增值税)答: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在海关完税凭证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

15、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十二、在本月申报期发现上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误,能否直接作废重开?(增值税)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该份不符合以上第一点的要求,故不能直接作废,应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冲销。十三、单位

16、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在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是否为视同销售货物?(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答:所得税方面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增;(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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