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重组和定向增发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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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重组和定向增发新规齐出2007年09月8日02:46我来说两句(10) 字号:大中小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在发审委中设立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同时发布。鼓励上市公司进行以市场化为导向的并购重组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事宜答记者问 问:请介绍一下重组办法制订的背景。 答:制订重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适时调整和完善监管机制,促进上市

2、公司不断提高质量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根本,是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有效监管,促进其不断提高质量,进而提升市场的公正性和效率,始终是我会监管工作的重点。为此,我会一直在探索上市公司监管的有效途径,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是其中的重要环节。201年发布的105号文即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对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程序、信息披露要求等作了较具体的规定。从实施效果看,5号文对于遏止上市公司虚假重组、推动实质性重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使105号文在执行中面临不少新问题,需要我会及时总结经验,对现有监管制度做出必要调

3、整和完善。 2、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规范和引导市场创新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临近完成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上市公司及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动力越来越大,方式不断创新,数量迅速增多。2006年以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支付手段发生了重大变化,除了传统的现金购买和实物资产置换外,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重组案例大量出现。这种重组方式为上市公司利用证券市场做大做强提供了新的途径,成为推动资本市场结构性调整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新的变化也势必产生新的问题,为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并购重组创新活动,有必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管理规章。 3、健全上市公司监管的法

4、规体系,增强规则执行效力05号文等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则目前尚停留在规范性政策层面,在执行效力上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之间层级跨度过大.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43号)明确提出,要“健全资本市场法规体系,加强诚信建设。按照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总体部署,健全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和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规体系。”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国发00534号)也明确了“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此外,自去年以来,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已正式实施,两法在上市公司监管方面确立了不少新要求;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

5、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等规章的修订或颁布执行也给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制环境带来诸多新变化.为贯彻国务院上述政策文件的具体要求,配合两法的实施和执行,客观上需要及时完善和出台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章和规则。 总之,重组办法既是适应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新形势对既有规则体系的调整和完善,也是对公司法、证券法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的细化。我们将其定位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统领性规章,并将以证监会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问:与15号文相比,重组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哪些变化? 答:与5号文相比,重组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以下调整: 1、优化重大资产重组的财务计算指标.105号文规定上市公司所购买、出

6、售、置换的资产净额达到公司原资产净额0以上的,即构成重大资产重组.考虑到实践中有些公司资产净额较小,一些金额不高的资产交易也很容易达到重大重组标准而须要申报审批,这样会影响公司运作效率,因此重组办法规定,交易的成交金额达到资产净额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的,才认定为重大重组; 、除了资产购买和出售行为外,重组办法细化了构成重大重组的其他资产交易方式,并将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进行的资产交易纳入监管范围,以减少监管盲点; 3、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行为作了具体规范,以期更好地规范和引导市场创新;4、依据审慎监管原则确立主动监管机制。对于未达到重大

7、重组标准、但存在重大问题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蓄意规避监管的资产交易,我会发现后有权要求公司在补充披露相关信息之前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责令其暂停交易。 问:与以往规则相比,“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是一章全新的内容,请问是出于何种考虑增加本章规定的? 答:206年我会启动了已股改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试点工作,此后,上海汽车等几十家公司相继公告了具体操作方案,各公司方案的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果.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主要目的是资产和业务整合,由此可以实现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挽救财务危机公司、增强控股权等目的。以资产

8、认购和以现金认购的证券发行方式形成互补,进一步丰富了上市公司做优做强的手段。在分析试点期间所发现问题和总结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重组办法专列一章,对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原则、条件、股份定价方式、股份锁定期等作了具体规定。 需指出的是,上市公司申请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的,均应提交设立于发审委中的并购重组委审核.虽然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按照经审核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无须按重组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但基于审慎监管的原则,为防止规避行为,重组办法规定,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

9、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作为支付方式购买资产,因此这类以资产结合现金认购的非公开发行仍须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问:重组办法在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制度安排? 答:重组办法着力强化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以增加市场透明度。重组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在董事会就重组事宜做出公告前,如相关信息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立即将有关计划、方案或者相关事项的现状及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予以公告。此外,上市公司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审议其重大资产重组申请的通知时,应立即进行公告并办理在

10、并购重组委会议期间直至表决结果披露前的停牌事宜,收到并购重组委的表决结果后也应当及时公告并复牌. 问:除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外,重组办法在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方面还有哪些新规定? 答: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做法进行了调整: 1、加强对资产评估和盈利预测的后续监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相关资产的实现盈利与原报告的差异情况出具审计意见,同时,规定交易对方或者特定对象应承诺对盈利预测的未实现部分进行补偿。 2、与修订后的公司法相衔接,将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表决权比例由1以上修改为2/3以上,同时明确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此外,规定公司就重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应提供网络或者其他

11、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以此强化股东自治,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约束。 3、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的后续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后应当及时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并在实施完毕后将实施情况报告证监会并公告,财务顾问和律师应对此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在资产过户完成前不得办理证券过户手续. 4、加强派出机构和交易所的协同监管机制。为加强对重大资产重组监管的协同效应,重组办法规定,公司应就重组的进展和后续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披露,须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等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利于其进行事中实地核查和事后持续监管。 问:重组办法有多处规定涉

12、及财务顾问,请介绍一下相关具体制度?答:重组办法规定,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应聘请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应履行尽职调查、发表专业意见等职责.我会制定并即将出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从明责、尽责、问责三个方面强化财务顾问的职责和义务,细化其履行职责的程序,使其工作要求进一步标准化;通过加大事后问责力度,将使财务顾问切实承担外部监督职能,增加上市公司重组活动的透明度。有鉴于此,重组办法未再重复列举财务顾问的具体职责和规范标准. 问:重组办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再融资活动有无特别限制? 答:重组办法明确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的再融资时间间隔要求。对上市公司重组后的非公开发行不

13、设时间间隔要求,但是,上市公司在重组前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公开发行证券条件或者本次重组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在重组后申请公开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距本次重组交易完成的时间应不少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问:对于违反重组办法的有关当事方,证监会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针对与重组办法规定相违背的不规范行为,特别是违法违规行为,重组办法逐一提出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整改期间暂停受理文件、认定相关责任人为不适当人选、实施市场禁入、追究法律责任等。对中介机构的监管措施包括诚信记录记载和公示、进行监管谈话、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受理专业文件、取消业务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

14、 问: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决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请问这两个文件与重组办法之间有何联系? 答:为适应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发展的新需要,进一步贯彻证券法确立的“三公原则,我们在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体性规则的同时,也需要对既有的监管审核机制进行优化调整.发布前述决定和工作规程正是为了将这种调整予以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是设立于发审委中的审核机构,专门负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这些事项包括:(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15、定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二)上市公司以新增股份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三)上市公司实施合并、分立的;(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并购重组事项。并购重组委的组成方式、会议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从严执行了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工作机制将充分透明化。并购重组委新的定位和运作机制更有助于贯彻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及决策程序 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是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细化,请介绍制定细则的目的和规范的主要事项。 答:2006年月8日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实施以来,市场普遍反映较好。其中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尤其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参与,引起了良好的反响,成为再融资的一个重要方式。目前共有近9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计超过100亿元.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上市公司引入新的战略股东、注入新的优质资产、进行收购兼并等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解决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问题,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投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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