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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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撰写人:_日 期:_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健康发展,保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专营企业和兼营企业。专营企业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营项目为主,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资质等级;兼营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第五条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

2、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地点;(二)有独立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有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任命的专职经理,并配备有同企业等级相适应的专职技术、经济等管理人员;(三)有不少于等级规定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划分为一、二、三、四、五五个等级。各级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一)资质一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_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_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

3、人员不得少于_人;3、设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总工程师、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总会计师、经济师以上(含经济师)职称的总经济师。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4、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_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优良率达_%以上。(二)资质二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_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_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_人;3、工程技术、经济、统计、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

4、级以上职称;4、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近三年累计竣工_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面积,或与此相当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_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优良率达_%以上。(三)资质三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_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_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_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_人;3、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助理以上职称,配有初级以上职称的专业统计人员;4、具有二年以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历;5、累计竣工_万平方米以上房屋建筑面积,或累计完成与之相当的房地产

5、开发投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_%。(四)资质四级企业:1、自有流动资金_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_万元;2、有职称的建筑、土木工程、财务管理、建筑或房地产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_人;3、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五)资质五级企业:自有流动资金不低于_万元,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临时聘用或兼职聘用的技术人员不得计入公司技术人员总数。第九条申请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企业资信证明;(三)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6、(四)企业统计年报资料;(五)其他有关文件、证明。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二级以下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资质证书格式由建设部统一制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样法律效力。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第十二条新开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资金、人员达到一、二、三级标准,而开发经历和经营实绩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按降低一级的资质等级审批。新开办的房地产企业,应当在资质审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

7、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关联法规: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应当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_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资质等级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代表和主要经济、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_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当在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营业执照的同时,注销资质证书。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每年核定一次。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标准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

8、或吊销资质证书。第十八条一、二、三、四级企业必须按照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各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承担任务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五级企业只限于在本地区范围内的村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第十九条非生产型综合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达到两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一亿元以上;中央各部门所属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_万元以上;地方工程建设公司达到建筑工程资质一级、自有资金_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达到_万元以上;经省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可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但不定资质等级。第二

9、十条以开发项目为对象从事单项房地产开发经营的项目公司(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不定资质等级,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项目规模审定其资金、人员条件,并核发一次性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一)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的;(三)工程质量低劣的;(四)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规定承担任务的;(五)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

10、的,可以在接到复议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的资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_月_日起施行。_年_月_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同时废止。第页共页 范文仅供参考 感谢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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