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制度0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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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平中心卫生院“三重一大”制度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度,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医院管理,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一、基本原则(一)积极完善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三)医院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

2、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二、事项范围(一)重大决策1、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执行;2、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3、制定医院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4、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分析,重大活动安排,解决重大问题的办法措施;5、重大改革方案及措施;6、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和人事变动;7、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8、重点项目的建设引进,项目资金审核上报;9、全院财务年度决算、预算的申报和调整;10、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11、其它需院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二)重要干部任免1、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推荐、提名、录用、任免、调动、交流、解聘等事项;2、职

3、权范围内的表彰、奖励、处理决定;3、需要报批的干部的考核、奖励、调整等意见。(三)重大项目安排1、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要求应当进行比选、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2、政府采购项目;3、固定资产处置;4、重大投资计划、重要合同的拟定及履行等。(四)大额度资金使用1、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财务预算内外资金支出(人员经费及税费、水电费等正常支出除外);2、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购置资金的支付;3、按要求应当由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使用的财务支出资金等。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一)实行院长负责制,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通过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4、涉及全院及全体职工利益的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院务会议原则上两周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二)出席院务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委成员。出席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及院办主任。以上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三)民主决策程序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提交决策之前,要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必要分析可行性论证或制定出具体方案,再提交讨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会议集体讨论。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在决策之前,先

5、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征求意见等必要程序。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科室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科室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院财务科审查提出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或院务会讨论决定。四、集体决策规则(一)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二)凡需通过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三)通过院务会、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

6、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四)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未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五)集体决策决议事项,院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院委成员和院长办公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六)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七)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

7、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八)(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要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五、决策的执行(一)三重一大事项经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后,由院党政领导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明确牵头领导。(二)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三)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院务会或院长办公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院长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六、监督检查院务会、院长办

8、公会关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接受卫计局的全程监督。七、责任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一)“三重一大”工作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按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决策;(二)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或不按集体决定执行,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三)工作不深入,提供虚假情况,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四)泄露集体决策秘密,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五)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较大损失的;(六)不接受、不配合或有意回避、设置障碍、干预阻挠相关科室或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能,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七)不按会议决定的时间或要求完成相应工作造成后果的。八、以前下发相关制度及应知应会同时废止,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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