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

上传人:pu****.1 文档编号:487780567 上传时间:2022-09-0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6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打印稿(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贾志卿 贾志卿: 1961.10 男 呼和浩特 *警察职业学院侦查系主任 副教授 教育硕士 研究方向 侦查学警察职业学院 呼和浩特 010051【摘要】随着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侦查讯问工作正面临着由封闭走向开放、讯问权力将受到严格制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将得到法律的保障,非法获取的口供将被排除,讯问的困难将越来越大等严峻挑战。在立足现实、完善侦查讯问制度的同时,侦查机关应当转变执法观念、强化法治意识,强化侦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强化侦查讯问队伍的专业化建立,强化心理策略方法在讯问中的运用,努力提高侦查谋略水平和讯问能力,充分发挥讯问的功能和作用,积极应对新

2、的挑战。【关键词】 侦查讯问;保障人权;非法口供排除;挑战;对策侦查讯问,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揭露和证实犯罪,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依法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展审查和诘问,以获取其口供的一项侦查措施。“从世界围来看,口供在证据体系中居于重要的地位,具有突出的证据价值1,再加之我国侦查手段的相对落后,长期以来侦查讯问已经成为侦查破案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随着我国侦查法治化的不断推进,侦查讯问工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应当采取有效对策迎接挑战。一、侦查讯问工作面临的挑战一刑事司法改革不断深入,侦查讯问权力将受到严格制约1996年重新公布并实施的刑

3、事诉讼法,对依法治国起到了较为重大的推动作用。虽然它“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开场步入化、科学化的轨道2,但是,由于近10多年来,国外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巨变,公民对权利与自由、公平和正义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因而,作为具有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功能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不少与之不适应的问题。作为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侦查程序的改革与完善已成为公众瞩目的焦点。“改革侦查程序的两条主线已经勾勒出来:一是通过强化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及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能制约侦查权;二是通过强化法官或检察官对侦查活动的司法审查权或监视权制约侦查权3。就侦查讯问而言,无论是讯问方式方法的采取,还是讯

4、问持续时间、频率、场所的选择等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侦查人员目前拥有的主导、支配、控制讯问局面的强大权力将会受到严格的制约。二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及抗审意识增强,侦查讯问能力亟需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行,必然培育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多元化的根本观念、“必然培育出通过个人努力来争取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竞争精神22、必然引发公民对个人权利的觉醒和重视、必然要求政治更加、法律更加保护。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开展、政治推进的影响,我国公民的权利观念和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平安与自由、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就侦查工作而言,广阔群众不仅要求侦查机关能够迅速、准确、及时破案,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

5、治安,而且要求所有执法机关必须客观、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权。受此影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观念得以树立,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特别是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将不断扩大,法律赋予的自我保护手段将越来越多,对抗讯问的潜意识也将得到强化,侦查讯问的能力亟需提高。三刑事司法趋于国际化,侦查讯问的强制程度趋于弱化侦查讯问往往是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进展的,“大概没有一种法律审查标准能保证嫌疑人在承受警察的审讯过程中完全不受逼迫,而要企图做到这一点只能绝对制止警察的审讯4,因此,讯问不可防止地具有强制性的特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93条关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

6、员的提问,应当如实答复的规定,更强化了讯问强制性的程度。因为“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如实答复完全由侦查人员掌握和判断,侦查人员由此获得了控制讯问频率和进程以及制服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权力,这一权力足以确保侦查人员获得成功追诉犯罪嫌疑人所必要的任何口供1477。然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各国刑事司法制度日渐趋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受和遵循。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已经成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必然趋势。我国政府已经签署的“公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3款明确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成认犯罪。根据条约应当信守的原则,废除我国“刑事

7、诉讼法“为犯罪嫌疑人设定的“如实答复的义务,赋予其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已是大势所趋。一旦犯罪嫌疑人享有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实质上就拥有了供述的自由选择权,供述的自愿性将得到充分的表达和保障,侦查人员惯用且行之有效的一些强制讯问手段将被法律制止或受到严格的限制,侦查讯问的强制程度必将弱化。四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扩大,侦查讯问工作由封闭走向开放,讯问的难度明显增加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中华人民国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执业豁免权等都作出了新的规定。特别是律师的会见权得到了明显的扩:一是会见时间提前;二是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三是侦查人员无权监听。毋庸置疑,

8、律师会见权的扩,有利于律师提前介入侦查及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依法充分行使各项诉讼权利;有利于讯问工作由封闭走向开放并受到多方监视,有利于规侦查讯问行为、提高侦查讯问水平;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进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律师提早介入侦查,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得以强化,侦查讯问的透明度增加而威慑作用被弱化,侦查信息的掌控难度明显增大,侦查讯问谋略的实施效果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犯罪嫌疑人得到律师的过度“帮助后,势必导致犯罪嫌疑人抗审意志的强化和反讯问能力的提高,拒供、串供、翻供、甚至“零口供现象将会明显增多,获取口供、稳固口供的难度明显

9、增加。五“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侦查讯问结果的证据价值将会降低201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平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

10、性予以证明;“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不仅要坚决杜绝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且要对其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法性承当举证责任。如果在庭审中被告人因侦查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进展翻供,律师指出原口供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时又不能有效地证明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是用合法的手段取得的,则被告人审判前的供述将被排除,口供在证据体系中的价值将会明显的降低,这对侦查讯问工作无疑是个更严峻的挑战。二、侦查讯问工作的对策在侦查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的背景下,侦查

11、机关和侦查人员应抓住公安部正在大力加强“三项建立 公安信息化建立、执法规*化建立、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机遇,认真总结经历教训,积极主动地将侦查讯问工作纳入法治轨道,采取有效对策迎接新挑战。一转变执法观念、强化侦查讯问的法治意识“任何国家在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都难以回避两个问题:制度建立和人的建立,“制度建立自始自终都不能与人的建立相别离。失去了维系制度理念延续的制度运作者,制度建立最终将沦为完全与实务相剥离的单纯的立法过程212。侦查法治化,不仅要求侦查制度和侦查行为法治化,而且要求侦查观念法治化,没有侦查观念的法治化,侦查制度和侦查行为的法治化就无从实现。侦查讯问制度的改革,将进一步强化人权保

12、障的理念,必将导致在侦查讯问价值的选择上,不仅要追求讯问功能的最大化,而且要把讯问行为建立在程序公正、手段合法的根底之上。因此,侦查人员必须确立符合侦查讯问制度改革目标的新观念,正确把握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关系,结实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彻底摈弃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打击、轻保护的错误观念,彻底摈弃“实践中,为了破案置法律于不顾,躲避或公然违反法律,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逼取口供2343的行为;结实树立程序正义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侦查讯问行为,不能因为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而让非法讯问成为正当;结实树立侦查讯问权需要监视制约的观念,自觉承受法律监视机关、律师、

13、人民群众和媒体等的监视,尊重律师介入侦查,真正把律师介入侦查看成是对侦查讯问工作最有力的促进,切实保障律师依法充分地行使其权利;结实树立证据为本的观念,始终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只有把讯问工作建立在坚实的证据根底之上,才能确保讯问工作的正确方向,才能充分发挥侦查讯问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二综合运用侦查手段获取证据,奠定侦查讯问的坚实根底“证据是诉讼的灵魂,也是司法公正的基石5。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要自觉克制口供主义的错误倾向。充分认识到证据不仅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而且是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的坚强后盾,是杜绝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障。那种过分依赖侦查讯问手

14、段,试图在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获取口供进而再顺藤摸瓜地获取其它证据来破案的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的形势。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在坚持群众路线的根底上,一方面要高度重视对各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现场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及生物证据的发现、提取、固定、保全和分析鉴定的能力,以获取关键的第一手证据;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公安信息化建立的平台,综合分析、研判、利用各种信息,以信息系统为导向,大力提高侦查工作的准确化程度;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改善技术装备,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充分发挥刑事技术、技术侦察、网络监察的功能和作用,综合运用传统的和现代化的侦查手段多渠道地获取证据,从而确保侦查

15、讯问工作沿着法治的轨道顺利进展。如果无视其他侦查手段的综合运用,在缺乏必要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地实施讯问,很容易偏离法治的轨道步入危险的境地。三加强侦查讯问队伍建立,提高侦查讯问的专业化程度“审讯职责是高度专业化的警察职责,并且通常由在审讯程序和技术方法都受过专门训练的审讯人员来履行这一职责。对处在审讯位置的警察人员来说,他的阅历、经历、受教育和文化程度、训练容以及一般的背景情况等都是对作为一个成功的审讯人员来说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条件6,“为在合理的法律允许的时间进展有效的讯问,讯问必须是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士的职责讯问人员的资格与一个优秀的一般侦查人员的资格具有很大的区别,“一个聪明的、受过良好培训

16、的讯问人员能够促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告诉事实真相 一个在心理上受过训练的专业讯问人员比未受过培训的官员更能取胜于犯罪嫌疑人,继而获得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7。可见,侦查讯问工作对侦查讯问人员的自身素质要比拟高的。为了应对犯罪智能化、现代化、信息化、专业化、职业化、暴力化以及侦查法治化对侦查讯问的挑战,各级侦查机关领导要高度重视侦查讯问队伍建立,要根据侦查工作需要,引进相关方面的专业人才如心理学、语言学、法学、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不断提升侦查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要建立和完善侦查人员的录用、考核、晋升、淘汰机制,严格按照“三个必训 民警首任和上岗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的要求,切实加强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确保每名侦查人员能够定期承受侦查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以全面提高侦查能力;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医学/心理学 > 基础医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