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7779297 上传时间:2024-01-11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7.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科技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转告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地方科技活动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设立

2、,用于支持地方科技事业发展、改善地方科研单位工作条件、提高地方科学普及水平。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按照财政预算改革的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原则和补助范围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择优支持原则。专项资金对管理工作做得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区和单位,给予重点支持。(二)倾斜扶持原则。专项资金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三)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经费。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

3、、挪用和挤占。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市级以上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转为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单位)以及县级以上科协所属单位的科研、科普仪器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地方科技事业发展的要求和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二)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并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应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一)省级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科研单位或地方科协所属单位申请专项资金时,均须按本办法规定填报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以下简称“项目申报书”),并按

4、程序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二)专项资金项目单位承诺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资金等支持的,应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配套资金的数额、形式和支持内容做出说明,并提供相应的配套证明。(三)专项资金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起至6月31日。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财政部负责对各省级财政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依据充分性、目标设置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项目预算合理性等。根据审核情况,将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当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十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经费下达到项目单位。实行

5、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各项工作。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书中的承诺,为项目的实施提供条件和保障。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对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和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严格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项目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须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就项目执行情况撰写总结报告,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省级财政部门应汇总本省(市)项目执行情况,并在下年度申

6、报专项资金时上报财政部。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将专项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单独加以说明。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单位以后年度的仪器设备购置、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方面的支出。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实行追踪问效制度,不定期地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考评的规定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立项审批和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将视情节轻重,缓拨或暂停核批项目单位或所在省(区、市)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一) 项目申报书填写不真实;(二) 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三) 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四) 在项目申报书中承诺的匹配资金不到位;(五) 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六) 专项资金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附件:中央补助地方科技基础条件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