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申请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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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申请书15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许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留意看法要恳切、朴实。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须要的挚友。 执行异议申请书1复议申请人:明天,男, 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男, 复议被申请人:何为,男, 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恳求: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复议理由: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当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

2、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首先,依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说明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供应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供应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艾小林在复议申请人处均

4、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实力也无义务帮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帮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实行了非正值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_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当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_年8月14日,永兴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艾小林”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当向当时作为永兴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帮助执行通知书。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何为、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王大夏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三、原

5、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永兴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永兴矿业享有股份。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明天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明天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_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永兴矿业的股份,至

6、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永兴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永兴矿业股份即为平民全部,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全部。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实行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_)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恳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此致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二0_年三月一日执行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_,

7、居处地_,法定代表人:_,恳求事项:解除对_商品房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贵院因_与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商品房的全部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_在_市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合同约定,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_元,剩余房款_元于_年_月_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要求,申请人同意_在_年_月_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_元,_承诺在_年_月_日前付清;但_在约定的_年_月_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_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

8、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民法典其次百零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歼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全部权没有发生转移,仍旧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其次,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_年_月_日向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其次百二十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须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

9、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与_借款纠纷一案中,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支付剩余价款;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恳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3 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居处地:桂林市 ;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申请事项:恳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

10、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20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20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20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

11、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担当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详细理由如下:一、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说明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

12、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改变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依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

13、、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依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

14、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旧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干脆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20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恳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恳求。此 致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4申请人:有限公司居处地: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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