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的中国律师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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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世后的中国律师业一、入世给中国律师业带来的前所未有的机遇有人认为,入世后必将扩大中外律师界的合作与交流,使中国律师开阔了眼界和视野,从而更新观念,唤醒中国律师界的国际化意识;有人认为,入世后,随着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到中国开办分支机构,必将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技术、经验带到中国,促进中国律师业的更大更快的开展;也有人认为,入世后,将大大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大大加快依法治国进程的步伐,因而必将大大改善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从而进一步提高中国律师的影响力。我们认为,以上所谈的这些机遇,随着中国的入世,都会或多或少或早或晚地产生。但我们更认为,中国的入世,是随之在更高层次更深

2、程度上改革中国律师制度的一次难得的机遇。西方兴旺国家的律师制度首先是做为一种政治制度而存在的,律师作为一股重要的力量,直接参与并实际影响西方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运作过程。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在西方兴旺国家,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职业互换已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常规现象。换言之,在西方兴旺国家已形成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律师自始至终是一个国家政治力量的一种后备资源。以美国为例,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因为在美国无论是担任法官、检察官或是律师,以及从事其它法律工作,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律师资格,是走向司法工作的必由之路。美国的检察官甚至就被称为公职律师,因为他们是政府从执业律师中雇佣

3、的一批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能的律师。至于美国的法官,选拨的唯一渠道是从执业15年以上,品行良好,没有任何不良纪录的资深律师中产生。也正是有了这样的一种律师制度,西方国家包括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在内的最重要的政治家中,才有了有相当一局部有从事过律师职业的经历。以美国为例,在1997年以前,历史上的42位总统有21位是律师出身。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在美国参众两院里,三分之一以上的议员都从事过律师工作。中国现行律师制度,并不具有西方国家所具有的政治力量的性质,当然也就远未发挥出在西方国家政治民主生活所具有的那种社会功能。不仅仅如此,中国现行的律师制度将律师视为“商人的一局部,向

4、律师事务所征收与公司、企业相同的税赋,律师并不具备比一般社会公众更优越的制度条件,律师职业充其量是其经济地位上的优势。律师与一般社会公众相比尚且如此,如果在司法过程中与其相对的司法人员相比更是不言而喻的,甚至低的可怜。某些审判人员对律师颐指气使,动辄恶语相向,甚至欧打律师,将律师驱逐出法庭;某些公安、检察人员甚至以莫需有的罪名滥用职权随意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至于当事人拖欠律师费甚至对律师人身及财产平安进行威胁、攻击更是司空见惯,以至于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已任的中国律师不得不提出了为维护自身权利而斗争的口号。再从中国律师的执业条件看,专职执业律师是以辞去公职为前提条件的,其地位被强制“社会化或“

5、民间化,律师永远只能是律师或律师至多只能是律师。现行的律师制度消解了律师的政治热情和报负,经济利益被迫成为中国律师的主导追求。社会地位的低下,执业环境的恶劣,以至使局部律师对这一职业产生了厌倦或失望,甚至报有积累局部资金再另作它图的打算。在这样的律师制度之下,产生以律师为业为荣的优秀律师尚且困难,更遑论政治领秀。中国入世是在经济上融入国际社会的根本标志,必将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产生重大的影响。找出与世界律师制度开展的本质差距,借中国入世东风迎头赶上,恐怕是入世对中国律师业带来的最大的机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现象也有正在改变的迹象。最高人民法院招考法官,把律师已经作为了招考对象之一

6、。虽然此次在律师界招考法官是失败的,但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目前在全国范围内,也已经有少数律师参加到了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当中,其中黑龙江一女律师担任了全国人大常委,成为了律师群体的骄傲。吉林省、陕西省等一些省市聘请了律师团,充当政府决策、行政的法律参谋。虽然律师做为一个群体,在中国远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具备应有的社会地位,但在律师参政、议政方面正在逐步加强。中国第一个以集团律师事务所面目出现的国浩律师集团律师事务所描绘了10-15年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宏伟蓝图:1、国务院组成人员至少有五名成员具有律师从业经历;2、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8-10%具有律师从业经历。与此相造应,中国律师

7、应到达:1、总人数实现50万人;2、具有20家超过200名的律师事务所;3、中国律师所实现的社会价值占GDP的1%或以上;4、有20家律师事务所年收入实现1亿元;5、在世界20个主要城市设立50家境外律师事务所;6、中国律师的年人均收入到达20万元人民币。二、入世给中国律师业带来的严重挑战中国入世,给中国律师业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的同时,必然相应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对于这种挑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人认为首先是向律师人才提出了挑战,一方面表现为现有律师人才的素质能全面满足入世要求的廖廖无几,最突出地表现在外语、电脑、外贸、国际经济等知识、技能的欠缺;另一方面表现在,现有律师人才中比拟优秀者面

8、对外资律师事务所的高薪及优越先进的工作环境将面临大量流失。各地媒体广泛传播的一个案例是,说某外资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月薪达8000美元,某外资律师事务所的电脑中心同全国性信息中心联网,24小时开通,使该所的每一位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查询或调取各种法律文件及本所的业务信息资料。而我国现今的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条件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这样的条件和待遇,怎不能令中国优秀律师怦然心动?有人认为,这种挑战来自于业务上的竞争。其实,人才的竞争本身也是一种业务的竞争,赢得了人才,就赢得了人才所掌握、控制的业务。持此种观点的人士认为,入世后,必然要从中国律师的碗中分给外国律师一杯甚至是一大杯糕。

9、例如,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和外资工程中的法律事务,几乎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垄断,有的外资律师事务所在华办事处的收入甚至相当于当地全部律师事务所收入的总和。同时,就国际市场而言,由于对市场份额的过度竞争,易形成外国律师事务所对某类业务的垄断,造成我国国际法律效劳贸易的逆差。也有人认为,这种挑战表现在中外律师事务所实力比照上的悬殊,这种悬殊程度如同大人与小孩打架,根本不是对手,根本不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全国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中,大多数是小而全的律师事务所,从婚姻继承、损害赔偿等债务纠纷民事案件,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元经济纠纷案件,以及杀人、放火、计算机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无所不作,无所不能。在全国这

10、9000多家律师事务所拥有的11万人律师队伍中,拥有本科学历的不到50%,能从事国际性律师业务的缺乏4000人,并大多分布在大城市及沿海经济兴旺城市。到目前为止,没有一家年收入上亿元的律师事务所,也没有一家人数超过500人的律师事务。毫无疑问,上述挑战是实实在在存在的。但我们认为,入世后,对中国律师带来的当务之急及又直接关系到中国律师有无能力接受这种挑战的挑战,当是对现行的律师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及管理措施的挑战。中国律师业传统的管理模式是在方案经济时代形成的政府行政管理,虽也存在律师协会这样的行业管理组织,但根本上未能发挥其行业管理的作用,甚至论为政府行政管理的附庸。步入市场经济之后,正在实现

11、由政府行政管理向律师行业管理的过渡。既然尚处于过渡阶段,就必然不能完全摆脱政府行政干预的痕迹。与律师行业管理的较完善状态还相距甚远,而这与西方国家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模式相比是格格不入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分为国办、合作及合伙三种类型。在这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中,国办所又占高达70%。而国办所因在分配机制等诸多环节仍需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人财物统得过死,长期体制不顺,形成有名无实,与其它类型的律师事务所相比,明显缺乏生机和活力。同时,三种类型的律师事务所都普遍存在内部运行机制不标准,管理方式落后,以及不注重积累和长远开展,吃光分光,开展后劲缺乏等弊病。以仅具十余年历史的处于如此开展水平的

12、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具有几百所开展历史如今已是武装到牙齿的外国一流律师事务所去竞争,无异于以孵击石。因此,彻底屏弃不合时宜不具生命力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探索建立责任有限化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律师事务所是大势所趋。在具体管理措施方面,最突出也是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是对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税、“费不尽合理。在征收税收时,倾向对律师事务所以企业定性,收取高税率;在物价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时,又对律师事务所倾向以事业单位定性,实行低收费。在律师事务所纳税问题上,实行双重征税。律师事务所要纳5.5%左右的营业税及与之相应的各种附加,33%左右的企业所得税,律师个人还要缴纳5%-45%的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既不

13、合理,也不公平。例如合伙律师事务所交纳的所得税,实际上就是合伙人缴纳的所得税,如果合伙人律师再交纳所得税,就是典型的双重征税了。再从税赋和经济责任的关系上看,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法人相比,交纳的税赋完全相同,但合伙律师事务所却要承当经济上的无限连带责任,这是极不公平的。全国有相当一局部省市司法行政管理机关至今还在向律师收取一笔为数可观的莫明其妙的管理费。不合理的税费制度严重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做为以维护他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中国律师当然也早就提出了改变不合理的税费制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喊了十来年也照收了十来年,在全国在各省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得到任何解决。随着中国入世的到来,无论是体制问

14、题、模式问题还是措施问题,都将摆到各级政府的面前,提到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上来。试想,在如此不协调的体制和如此不适应的落后管理模式下,以如此薄弱的家底并被套上沉重的税赋的枷索,把中国律师带入世界贸易组织,将是不可想象的,所带来的后果也将是灾难性的。如此现状如不能借入世之机尽快加以改变,中国律师即便是神仙也徒唤奈何!三、面对机遇与挑战的中国律师业的裂变1、管理模式由政府行政管理向行业管理过渡变为单一行业管理,政府将退出对律师业直接行政管理的舞台;由单一的统一行业管理向单一的分散行业管理开展。律师协会统一管理律师的统考、发证、年检、考评等,律协会员将按专业分类管理,中国设立律师行业总会,各省市设立分

15、支会,形成纵向为主横向为次的管理体系。2、小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不会退出历史的舞台,但主导律师事务所将向以责任有限化的规模化、专业化、国际化方向开展。3、可望出现“大律师。以香港为例,律师分为大律师与律师。大律师又称诉讼律师,其活动范围仅限于法庭,不能接触当事人。换言之,除了大律师,其它律师没有出庭资格。而律师,也称事务律师,有权接触当事人,直接与当事人接洽、承揽法律业务,但无权出庭,只能委托诉讼律师即大律师出庭应诉。此种律师制度,以律师为核心建立,既突出了律师的分工,更因此突出了律师的地位、权限或功能。在中国现行律师制度下,律师与非律师人员在办理法律事务方面几乎没有区分。即便是在刑事案件方面,

16、律师也没有太多的优势可言,因为非律师人员只要经过人民法院许可,就可以不以律师的名义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在经济、民事与行政诉讼方面及非诉讼方面,律师根本没有优势可言。至于律师与律师之间,更毫无区别,你能我能他也能,这能那能无所不能。此种律师制度不仅存在制造“黑律师冲击法律效劳市场的制度漏洞和缺限,从根本上就轻视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律师功能、作用的发挥。因此,现行的律师分类在入世后,有可能效仿国外成熟、成功的将律师分为律师、公职律师和企业法律参谋的模式。效劳于社会的律师称为执业律师;效劳于政府机关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律师称为公务律师;效劳于大中型企业的律师称为企业法律参谋。此种律师制度,并非仅仅是形式上或称谓上的改变,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使律师制度将以律师为本,强化律师的地位、作用和功能。公职律师及企业法律参谋除效劳范围有限即只能效劳于政府和企业不能效劳于社会外,将无出庭资格,诉讼业务只能委托执业律师代理,执业律师全面垄断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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