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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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职员的行为,爱护公司和职员双方的合法权益, 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和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形,制定本规章制度。第二条公司简介(如:公司概况、经营范畴和生产规模等内容)第三条 公司机构(如:公司的部门划分、治理层次和要紧治理 人员等)。第四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X X X x有限公司;职员是 指X X X X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第五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人员,包括治理人员、部门 经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试用期内职员适用本规章制度。对专门职位 的职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职员享有取的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

2、生 爱护、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益,同时应当履行按要求完成劳动任 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七条公司负有支付职员劳动酬劳、为职员提供劳动爱护和条 件、爱护职员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 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益劳动合同治理制度第一条 公司招用职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 与职员建立劳动关系,并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第二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员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第三条按照职员所在职位性质不同,公司与职员签订

3、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四条 公司与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职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10 年 ;( 2)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员没有本劳动合同治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 1) (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缘故自用工之日起满1 年未与职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公司与职员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五条 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工作岗位、劳动酬

4、劳、违约责任等。第六条公司与职员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职员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 3 日通知公司。第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员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爱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职员劳动酬劳的;( 3)未依法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员权益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职员在违抗真实意思的情形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第九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

5、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公司本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职员在从事兼职工作的;( 5)职员隐瞒、虚报自身真实情形(如:学历、经历、从业经历、职业资格等)经公司查证的;( 6)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7)被劳动教养的;( 8)职员违抗社会公序良俗的;( 9)公司依法制定的惩处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职员经济补偿金。第十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早 30天书面通知职员或者额外支付职员 1 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职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

6、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职员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依本条第一款第( 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职员 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 3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增加6 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一条 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劳动合同治理制度第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能够依据本劳动合同治理制度第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员

7、未进行高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职员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5)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公司与职员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职员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的下列缺失:( 1)公司录用职员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

8、职员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第十三条非公司过错,职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悉公司商业隐秘的职员,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早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期约定(不超过6 个月) 。职员给公司造成经济缺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员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治理制度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缺失。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员开始依法享受差不多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员达到国家法

9、定退休年龄的;( 4)职员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5)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决定提早解散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员经济补偿金。第十五条职员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打算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连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劳动合同治理制度第十一条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提早 30 天通知职员,职员应在7 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书交回公司,否则视为职员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10、。终止劳动合同的,向职员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5 日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七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职员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懂得除劳动合同手续,15 日内为职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十八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职员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运算:每满 1 年,发放职员 1 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1 年的,按 1 年发放: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运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职员

11、聘请与培训教育制度第一条 公司招用职员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专门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条公司招用职员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员。第三条职员应聘公司职工时,一样应当年满18 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 ,且躯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与所应聘职位相习惯的工作能力。第四条 职员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确保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入职登记表 ,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由此给公司或本人带来的不利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法律责任。第五条 职员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必须是

12、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诈公司。公司录用职员,不收取职员的抵押金(物) ,不扣留职员的各类证件。第六条 公司十分重视职员的培训和教育,按照职员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员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七条 公司通过对职员的职业技能(专业技能)培训,提升职员的工作能力。凡有公司组织对职员进行职业技能(专业技术)培训,并签订服务协议的,因职员个人因素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服务期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服务期内非因职员过失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员无需支付违约金。第八条 违约金数额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职员试用期考核制度第

13、一条 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入职职员。第二条 新职员的职业道德、文化素养、职业潜力由人事部考核,新职员的业务技能、业务素养由入职部门考核。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业务技能、业务素养由总经理考核。第三条 考核原则:1 、重能力、重潜力,业绩为辅助考核条件;2、核内容能够依据职员绩效考核制度的考核内容;3、考核标准量化。第四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员实行考核期与试用期相结合的制度。按 照考核结果可适当延长考核期期限,但期限不超过劳动合同期限所对应的试用期。第五条 按照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 个月至 6 个月:试用期限不约定试用期不超过 1 个月不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不超过 6 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

14、满 3 个月3 个月以上不满1 年1 年以上不满3 年3 年以上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运算为本公司的工作年限。第六条 考核实行打分制,满分为 100 分,依据考核内容及标准给分,人事部门给分满分40 分,被考核职员所在部门给分满分40 分,综合评判满分 20 分(由人事部、总经理评议) 。第七条 由人事部直截了当考核的内容及标准。1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把握,执行强况,满分10 分;2 EQ测定,满分10分;3 职业定位及潜力测评,满分10 分;4 职业素养测评,满分10 分。1 差不多实际工作能力, 5 分;2 部门规章制度,工作流程

15、的熟悉,执行情形, 10 分;3 进入工作状态的时刻(快慢) 、程度, 10 分;4 与同事工作的配合情形, 10 分;5 工作主动性, 5 分。1 个人的试用期工作总结及建议,看法5 分;2 人事部、试用部门(或总经理)的综合印象, 5 分;3 工作业绩能否达到差不多标准, 5 分;4 其他有关同事的意见, 5 分。第十条 新职员入职后由人事部进行培训、考核,考核结果记录在案。第十一条转入试用部门,部门或总经理随时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有事实有依据并本人确认)转入人事部记录在案。第十二条考核期终止前5 天由人事部通知被考核职员写总结,并同时对其有关同事进行调查并作笔录,由被调查人签字确认,调查要详实有依据,同时收集工作业绩数据。第十三条考核期终止当天或人事部门安排,总经理、人事部、试用部门与被考核职员面谈,并于会谈后 3 天内汇总考核成绩上报总经理。1 成绩达到80分者,即时转为正式职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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