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民宿联营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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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景区民宿联营管理制度样本1 民宿联营政策1.1 装修由商户出钱,公司返利给商户装修成本为元 / 间,每入住 1 间, 公司返 100 元 / 间/ 夜给商户。 公司确保商户2年内收回成本,若未收回成本,公司则按差额进行补贴。1.2所有收费由公司安排收银员统一收费,并通过公司票务系统、消费联盟系统收费管理,按月结算。1.3 每月 10 日前商户与公司财务核对上一个月营业间数,核对完成后 5 日内支付给商户。1.4 商户每月费用公司按8%代扣税金。2 物业管理规定2.1商户接受有限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或约定交纳费用与履行其他义务。2.2商铺原有设施设备(含与其他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护由商户负

2、责,商户应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长沙市观澜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然后划分责任进行维修维护与保养。2.3商户装修及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管护与维修责任由商户自行承担。2.4 客栈的安全防火责任由商户负责。2.5客栈房间内卫生由商户负责。房间卫生需达到公司考核标准,如检查未达到标准,将按500 元每次处罚扣款。2.6洗涤费由公司负责。床上用品及洗漱用品由公司统一购买。2.7 水、电、物业费由商户负责。3 改造及装修规定3.1商户应妥善使用商铺内的设施,保护商铺原结构和设施不受破坏;如商户因使用需要,经过公司同意可以对商铺原有结构和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改造过程中的所有费用由商户承担,所需审批手续

3、由商户负责。3.2 商户在签订合同后5 日内支付公司20000元/间装修费,由公司统一装修。5 年后须装修改造,双方仍按20000元标准由公司统一进行装修。3.3联营期内,公司应保障商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商户发现商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公司修复;公司应在接到商户通知后的三日内进行维修。若公司不及时维修而对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商户有追究或索偿之权利。如因商户对商铺原有结构和设施进行了改造,或者商户使用不当而致使商铺及其相关基础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则由商户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3.4在联营期限内,双方以不论以任何原因解除本合同的,商户的装

4、修(饰)物损失不属于公司补偿、赔偿的范围。4 权利、义务的规定4.1 商户在合同期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4.2商户不得占用商铺外通道,不得设置障碍物需保持道路通道畅通无阻。4.3商户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装修守则、道林古镇商业管理公约 、道林古镇商家管理制度以及为保证全体使用人正常经营和工作而制定的其它管理制度对使用人的规定。商户应与管理公司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商业管理协议、商铺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消防安全责任书及其它物管文件。4.4商户须统一办理工作证穿着符合道林古镇景区特色的工衣进行营业。商铺工作人员以统一分类价格购买甲方指定工衣。4.5 未经公司书

5、面同意,商户不得私自转让联营。4.6商户必须保证与公司为独家联营,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 商户还需赔偿公司贰万元损失。4.7商户不得私自使用及对外出租,一经发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商户还需赔偿公司贰万元损失。5 合同变更、解除、续约规定5.1联营期满未能继续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商户应当于联营期满或合同终止后5 日内将联营的商铺及公司提供的基础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公司。商户拒不交还的,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商户承担。5.2商户若要求在联营期满后继续联营该处商铺的,应当在联营期满前30 日内书面向公司提出申请。如公司

6、同意继续联营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联营合同,联营期、联营分配方案以新合同为准。联营期满前公司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公司不同意继续联营。5.3联营期满商户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联营权。联营后的分配方案,公司有权根据实际的情况进行调整。如联营期满双方无法达成新的联营条件则商户无条件清理商铺交出门面,并遵循“来装去留”的原则办理手续。6 违约规定6.1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本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商铺内权属于商户的财产,公司负责保管30 天,过期商户仍未领取视为公司所有,并保留追究商户违约责任的权利:( 1)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借给他

7、人使用的;( 2) 未经公司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 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联营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本合同约定营业范围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物管费、水电费等超过30 天的;( 5) 商户在其所有或者承租的商铺内或者公共区域内进行搭建或者私自改建建筑物、构造物、设施等;( 6) 商户违反道林古镇商家管理制度或者道林古镇商业管理公约的,经过甲方催告后三日内不予以履行的;( 7)商户违反本合同其它义务的,经过甲方催告后,三日内未予以履行的。6.2若公司在商户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公司违约。按公司解除合同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之间联营收入分配额的5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商户。6.3 联营期满,商户应在5 日内交还该房屋。如商户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公司支付2 倍的营业收入的违约金,同时商户同意公司对在联营房屋内的物品行使留置权。4、商户逾期缴纳相关费用的,每天按照应付款项总额的0.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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