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487722888 上传时间:2023-12-0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13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土地中谋取大利益(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论农村土地征用中的寻租行为 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邢祖礼 邓朝春 发布时间:2021-01-18容提要:本文指出,农村征地过程的地方政府是寻租者,它利用手中的强制性权力低本钱剥夺农民的土地,然后以数十倍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开发商,地方政府从中抽走大量的租金;同时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尽快的获得潜在租金,他们与开发商合谋分割租金,作者构造了一个讨价还价模型以进展深入讨论。通过作者证据提醒,地方政府及其分租者的行为在造成了低效率经济后果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后果。关键词:农村征地,地方政府,分租,后果一、引言不少学者对农村征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展了规及对策性探讨(黄祖辉等,2002;汪晖等

2、,2004;然,2005),提出了一些规性建议,但他们提供的政策建议,由于也未能廓清征地过程中的“约束条件和准确理解行为主体特征,因此没有提醒出征地过程的在规律和深刻含义。同时现在的研究文献过多借用西方主流式,陷入了“庸俗化的困境。比方“最高限价说,曲福田(2004、2005)认为我国征地过程中政府采取了“最高限价的价格管制,如果政府只是像外国政府那样为了公共目标而对征地过程进展必要的管制,那么政府用意是好的,它自身并不能从中得到多少好处,然而大量的国家租金的存在说明,这样,“最高限价说是无的放矢;再来看“边际对等说,宏斌等(2001)认为农用地边际收益与建立用地边际收益相等时决定了土地征用量

3、,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农民与非农土地需求者之间并无讨价还价的现实根底,价格机制在这里微缺乏道,土地征用量是由寻租价值最大化决定的而不是像前面所说的方式决定的,如果用边际分析法表示,就是:征地寻租者为了获取租金价值最大,会将征地数量定在这一点上,在这一点上,增加一单位的征地量带来的边际收益与其边际转移本钱相等;最后来看“买方垄断兼卖方垄断说,钱忠好(2004)、涛等(2004)认为在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既充当买方垄断又充当卖方垄断,然而标准的买方垄断仅能使用货币准那么达成交易,绝不意味着在征地中政府可以低本钱动用强制力量对其他交易主体的产权进展限制,卖方垄断也不意味着政府与企业可能合谋,可是在现实

4、征地中,强行拆迁、暴力、上访屡屡发生,这似乎预示着非市场的运作方式,即使是垄断企业也没有“强买强卖之说,真正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为了获得租金,采用强行手段转移本钱,表达出整体性力量。因此必须首先对征地过程中政府的行为进展深入分析,才能提醒其寻租者性质,征地过程出现各种矛盾与问题,都与其作为寻租者的性质严密相关。二、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按照德姆塞茨(1967)的观点,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外部性较在化鼓励,私人产权形成是相互作用的人们对新的收益本钱的可能渴望进展调整的回应。然而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土地价值倍增,却为什么未能出现集体产权向私人产权转化,从而使农民在化其征地收益呢?是什么力量阻止这

5、种私人产权的实现呢?找出这些差异的原因是提醒问题的关键。原因就在于:我国征地过程中在农民与土地需求者之间强行塞入了政府“逐利的楔子!征地问题的“约束条件由此变得极为不同:1、征地过程中,强行参加了地方政府的逐利冲动。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这一价值,与企业“联手攫取属于农民或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价值,而且经济越兴旺的地区,土地的价值越高,那么政府逐利收益越多。地方政府的这种行为特征,是方案经济时代政府强制力榨取“农业剩余的回归。尽管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广阔的农民作为公民实际上被排除在元权利之外。农村居民的意志和权利没有真正得到宪法的保障;相反,处在“强势地位的地方政府,往往打着开展

6、“公共利益的需要,以低本钱征用农民的土地,然后以垄断价格将所征之地出售给开发商,从中获得巨额租金,这是典型的时机主义行为。2、地方政府的强制力的租金价值。必须指出,西方契约型政府不存在我国政府的逐利特征,那么强制的动因就只剩下公共利益,加上征地制度嵌入整个制度和私有化的市场经济制度之中,即使强制也不违背公平原那么。西方国家的政府为了公共利益,也进展农村征地,但根本采取了市场交易的方式。也就是说,国家在给失地农户进展补偿的时候,根本上是按土地的市场价值来进展购置的,不存在严重的侵蚀农户利益的行为。而在我国征地过程当中,政府并不是按照市场交易的原那么进展征地的,而是采取非市场的方式来征地的,在征地

7、过程中表达出的国家强制特征,具有巨大的租金价值,严重侵蚀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从理论上讲,租金的规模大小与这种强制性力量相关,也就是说,强制力越大,那么政府转移本钱的能力越高,因此租金越多。对政府来说,征地中的租金的均衡数量满足边际原那么,但这个边际原那么应该是征地的边际收益等于征地的边际转移本钱,从而获得租金;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征地的均衡数量是征地的边际收益等于征地的边际本钱,这个边际本钱就是市场价格,这个价格远高于我国征用土地的边际转移本钱从而不存在租金价值(图1)。一句话,强制力是租金的保证。如下图,横纵坐标分别代表租金的规模R和转移本钱C,其中一条45线表示获得的租金价值与为获得此租

8、金所付出的本钱相等,即C=R,也就是说,政府没有转移本钱的能力,因此没有租金,这非常类似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形;而在转型中的我国,由于政府拥有强制力量,因此它征地的转移本钱曲线不是45线,而是图示的图1 我国农村征地中的租金规模C=C(R)曲线,这样,为了获得征地的净租金价值最大化,必定取收益减去本钱最大的租金规模,即图形中的R*租金,净租金最大为线段AB。可知,如果没强制剥夺农民的收益,就不可能有净租金的存在,所以我们把净租金赋与这种强制力,即强制性权力的经济价值。三、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分租模型以上的分析清楚地说明,征地过程当中的地方政府的性质是一个寻租者。为了获得租金利益,地方政府开场实施其寻

9、租方案,但地方政府要获得这些潜在的租金也不是没有困难和障碍的。转型中的政府已经渐渐失去像方案经济时代的经济活动主体的身份,即使担任经济主体的角度,也会面临着流动性约束。在方案经济时代,银行是国家的钱袋,但现在转型中政府为了获得征地收益而向银行贷款已经变得不可行。再进一步,即便政府具有大量的征地所需要的资金,然而作为生产要素的土地是一种商品,其价值实现必须通过市场来进展,这必然存在着大量的市场风险,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要承当大量的风险显然是力所不及的。虽然政府拥有潜在租金的控制权,但政府要最终获得征地租金,必须要克制流动性约束、风险等一系列问题,因此理性的政府必须让渡局部租金给投资者或开发商,才能

10、实现自己的租金价值(Jensen和Meckling,1976;Bebchuk,1999);而对于开发商而言,参与征地必须能够获得高于外部时机收益的利润才合算,即存在着“参与约束。同时,必须指出,根据前面的理论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地方政府需要获得更多的资源控制权,因为这样可以增加寻租产权的价值,增加自身的私人化收益,因此如果多征地,多建开发区以促进地方经济开展,一方面既能够增强自身在官员晋升竞争中势力(周黎安,2004),以便获得更大的寻租权力;另一方面能够扩大既定寻租产权的资源控制量,这对于寻租的地方政府官员来说总是有利的。这样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就会进展合作共同谋求征地租金,并就分租问题进展讨价

11、还价谈判,分租的比例将由以上所述的地方政府的开展目标、流动性约束、风险承当能力以及开发商的外部时机收益等来决定,因此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分租模型可表示如图2。图2 分租谈判模型注:Qe为征地均衡时的征地数量,满足征地边际本钱等于征地的边际收益,e为征地所带来的总租金或利润,为四边形abcd,政府与开发商之间分租谈判取决于谈判价格确实定,线段ab为谈判空间,如果政府的谈判耐心越大,那么纳什均衡的价格越向下移动,政府获租越多;如果政府的谈判耐心越小,纳什均衡的价格越向上移动,政府获租越小。理性的政府和开发商决定的征地数量首先使“馅饼最大,然后通过讨价还价来瓜分这个“馅饼,无论如何瓜分,将“馅饼做

12、得最大总是有利的。在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政府与开发商合谋使得租金或利润最大化,首先将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合作并分租,这使得我们对征地中的政府的性质看得更加清楚。显然,如果没有政府强力,让开发商与农民之间直接形成市场关系,那么政府将不能获得租金,开发商也不能得到超过时机本钱的超额利润;而政府强权的存在,使政府和开发商看到了农村征地中的巨大租金或利润,要获得巨大的利益,政府需要征地投入的资金,并面临着市场开发的风险,以及对政府职能偏离的压力,开发商虽然没有强力,但却刚好拥有政府缺乏的资金、风险承当能力以及完全的经济利益主体身份,所以二者当然一拍即合,合作共谋,实现了强权与

13、金融资本的结合,即马克思当年所说的“经济根底与上层建筑的结合,这二者的结合,表达出强大的寻租能力,农村土地征用因此以惊人的速度在城市四周向外扩展,中国的新开发区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也越来越大。分析中国农村土地征用时,必须从本质上看到二者的结合,否那么很难解释中国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现像。四、寻租行为的社会后果及其证据从上面的分析发现,在征地过程中,政府的强权与开发商的资金的结合,表达出强大的寻租能力,我国的征地运动变得越来越像马克思当年所说的“圈地运动,其经济后果和社会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寻租者造成的经济后果,前面已经提醒,下面重点讨论其社会后果。笔者于2006年1月至2月对省江市、市、市、德阳市、市

14、和市六市农村征地情况进展了专项调查,获得了大量有关社会后果的证据。1、地方政府租金与农民的征地补偿的巨大差异:不平等的权利。笔者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4174号文件附件中查到省六地区的“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编制出表1。对照此表,笔者发现省各地区失地农民补偿标准极低(表2)。在江和德阳,有心计的村民估算过,政府平均每征一亩地可获“利润超过20万元,而每亩补偿给农民的青苗费、土地转让费和“农转非人员安置费总共不到3万元。从这两表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征地出让后所获得的惊人的平均纯收益,这与失地农民所得形成了强烈反差!显然,权利的不平等导致了收益的不平等。2、寻租导致的冲突。由

15、于赔偿过低,各地农民均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上访告状、拒不搬迁、阻塞公路、阻挡施工、围攻政府等行为,省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在群体性事件中所占的比例加大,2001年19月,全省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132起,占总数的12;2002年19月,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137起,占总数的15;2003年19月引发181起,占总数的16.3。但政府为了获得最大化租金,政府有积极性通过创造相应的制度来降低农民对抗,比方(在法律和制度保障下)轻易动用警察或阻止媒体自由等措施来降低本钱转移系数。面对各种对抗,政府采用了降低强制本钱的诸多方法,政府的各部门通力合作、封堵信息等,如对征地问题引起的纠纷往往不予立案,上访那么大多“石沉大海。相形之下,农民那么显失势单力薄。表1 政府征地出让所得的纯收益估算表时间:2006年2月地区/工程等级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标准每亩土地出让的平均资本价格(元)=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年利率1、元/平方米2、元/亩3、年利率取54、年利率取10江东兴区十一等3523345466900233450沿滩区十二等3020010400200200100翠屏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