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487703858 上传时间:2023-04-16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15.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兴利服务总公司广东公司清算 小组。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商业服务发 展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印度国家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巴拉普尔棕榈油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库帕克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来西亚纳林工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香港利高洋行。上诉人北京市兴利服务总公司广东公司清算小组(简称兴 利公司)、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广澳商业服务发展公司(简称广 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印度国家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印度国贸公

2、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棕榈油有限公司(简称巴拉普尔公司)、 马来西亚库帕克有限公司(简称库帕克公司)、马来西亚纳林工业有限公司(简称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分别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5月21日和22日,印度国贸公司分别与马来西亚 的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签订了4份购买棕榈脂 肪酸馏出物的合同,价格条件CIF孟买,单价每吨435美元;由 卖方负责保险。同年6月26日,印度国贸公司与马来西亚橡胶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3级烟花胶片和20号标准橡胶的合同, 价格条件为C&F马达拉斯,3级烟

3、花胶片每吨802美元,20号 标准橡胶每吨725美元;由买方负责保险。依据合同的规定,巴 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印度国贸公司分别向保险 公司办理了保险手续。1985年7月2日至15日,巴拉普尔公司、 库帕尔公司、纳林公司将7873桶(共计1456.485吨)棕榈脂肪 酸馏出物,马来西亚橡胶开发有限公司将印度国贸公司购买的3 级烟花胶片500吨和20号标准橡胶2000吨,装上巴拿马东方快 运公司的货轮“热带皇后”号。同年7月23日,“热带皇后”号轮 离开马来西亚的巴生港驶往印度的马达拉斯,8月5日以后中断 了与船代理的联系。在“热带皇后”号轮失踪后,巴拉普尔公司、 库帕克公司、纳林公

4、司取得了保险公司的全额赔付,并向保险公 司出具了“代位求偿证书”。印度国贸公司只从保险公司得到部分 赔付。1985年8月25日,经香港向全公司经理周前文介绍,上 诉人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与香港利高洋行(简称利高洋行)签订 了购买3号橡胶300吨(每吨745美元)和20号橡胶1460吨(每吨700美元)的广商进字第047号成交确认书。广澳公司又与利 高洋行签订了购买工业用棕榈油1456吨(每吨155美元)的广 商进字第048号成交确认书。两份成交确认书约定:货物的装船 唛(音mai)头为“塔瓦洛希望”,保平安险。货到经商检合格后, 4个月内付清货款,如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双方协商按质论价。1985

5、年8月29日,利高洋行经理廖民强通知广澳公司: 装载货物的“塔瓦洛希望”号轮已驶抵中国汕头港外水域,让广澳 公司办理货物进关手续,并交给广澳公司一张没有日期的发票和 两份“货运正本提单”,但未附货物保险单据。两份提单中记载: 棕榈油7873桶,天然橡胶1760吨,装船港高雄,卸货港汕头, 货物唛头编号为N/M (即没有唛头)。广澳公司凭此提单接收 了从“塔瓦洛希望”号轮上卸下的货物,其中橡胶因无进口许可 证,被海关予以监管、存放。1985年8月30日至9月27日, 广澳公司应利高洋行的要求,委托汕头外轮公司为“塔瓦洛希望” 号轮加油、支付船员工资等,共计167800美元。该款由广澳公 司垫付,

6、约定日后从付给利高洋行的货款中扣除。1985年10月 至1986年4月,广澳公司因棕榈脂肪酸馏出物有变质的可能, 除留5桶作样品外,其余全部出售。1985年9月,接受印度国贸公司和马来西亚的巴拉普尔公 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得知有一艘名为“塔 瓦洛希望”号的货轮停泊在中国的汕头港,并卸下一批棕榈脂肪 酸馏出物和橡胶。保险公司经调查认为“塔瓦洛希望”号轮就是 “热带皇后”号轮,从该轮卸下的货物就是上述印度和马来西亚4 家公司丢失的货物。印度和马来西亚4家公司经多次与广澳公司协商索回货物未果,遂于1986年6月28日以广澳公司为被告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

7、此案后,追 加兴利公司为被告,香港利高洋行为第三人。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广澳公司从“塔瓦洛 希望”号轮上卸下棕榈脂肪酸馏出物7873桶。该货物包装桶上所 标明的名称、毛重、净重、原产地国、供货商名称、生产日期、 包装日期、装货港、卸货港以及收货方名称等唛头内容,均与巴 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持有的货运正本记名提单、 购销合同书、质量证书所列明的唛头内容一致,而与广澳公司持 有的、由利高洋行提供的“货运正本提单”所书写的品名为棕榈 油、装船港高雄、卸货港汕头等内容不符。广澳公司从“塔瓦洛 希望”号轮上卸下3级烟花胶片318.3939吨和20号标准橡胶 1248.7127吨

8、,其外包装标志与印度国贸公司持有的货运正本记 名提单、质量证书所记载的标志相同。还查明,“热带皇后”号轮 失踪后,更名为“塔瓦洛希望”号,仍保留巴拿马船籍:“塔瓦洛 希望”号轮在1985年的任何时间里,都没有在高雄港报过港,因 而也就不存在在高雄港装货的事实。第三人给2被告提供的货运 正本提单中写明该批货物是1985年8月7日在台湾高雄港装载 与事实不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讼为货物所有权争议。 “塔瓦洛希望”号轮就是更名前的“热带皇后”号轮,该轮在汕头港 卸下的货物就是4原告丢失的货物,4原告分别持有本案争议货 物的不可转让的正本记名提单,应为争议货物的所有权人,有权 就该批货物向

9、占有人及销售人主张所有权。4原告要求2被告返还货物和按净发票值返还已由被告销售的货物款额的请求,应予 准许。第三人利高洋行以提供伪造提单的手段,出售无权出售的 货物,违反了卖方应保证其出售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不能主 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国际贸易惯例,其行为应属无效,无权向本 案被告索要货物或货款,并应对因其无效行为所发生的货物进口 的费用承担主要责任。2被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 可制度暂行条例的规定,擅自进口橡胶,被告兴利公司违反工 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超越核定登记的经营范围,非法 参与进口贸易,其行为都是无效的。2被告不能以无效行为作依 据,取得争议货物的所有权,而且对进口货物

10、所发生的费用亦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塔瓦洛希望”号轮停泊汕头港期间,广澳公 司应利高洋行的请求,为其垫付塔瓦洛希望”号轮的加油费、船 员工资和生活费等费用计167800美元,这一行为违反了只有船 东或其代理人才有权委托航运代理代办轮船进港手续和处理船 舶内部事务的国际惯例,此款应由被告自行向利高洋行索回。据 上所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本案争议标的物分别属于各原告所有。二、2被告与第三人之间对本案争议标的物的买卖行为无 效。2被告应将海关监管、封存的三级烟花胶片318.3939吨,20 号标准橡胶1248.7127吨,按现状返还给原告印度国贸公司。货 物在返还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原告自

11、行负担。三、2被告应将已销售的棕榈脂肪酸馏出物7868桶,共 1455.58吨,按原告诉讼请求以净发票值615476.86美元,返还给原告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留存的5桶样品 按现状返还给3原告。四、本案争议货物在进口、储存中所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 币844977.91元,由利高洋行承担506986.75元,2被告共同承 担 337991.16 元。被告兴利公司、广澳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 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印度和马来西亚的4家 公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被上诉人无权以上诉人作为 被告追索货物或要求赔偿;4被上诉人在其货物丢失后,都分别 从各自投保

12、的保险公司获得赔偿,根据保险惯例,不能再以原所 有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与利高洋行之间的买卖活动,属于 正常的国际民间贸易,根据卖方默示担保所有权的原则,上诉人 对争议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上诉人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也没有超越经营范围。上诉人 与利高洋行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请求上诉审法院将该 案发回第一审法院重审或改判,并判令4被上诉人赔偿因本案引 起上诉人的经济损失。被上诉人印度国贸公司、巴拉普尔公司、库帕克公司及纳 林公司答辩称:第一审判决确定的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以及 判决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返还货物及货款是正确的,应予维持。请 求上诉审法院驳回上诉

13、人的上诉,责令上诉人赔偿因其无理上 诉,造成争议货物长期积压的利息损失。在第二审期间,上诉人广澳公司和被上诉人印度国贸公司 为了避免橡胶进一步变质,均同意先行处理。双方都向法庭提供 了由有资信的银行开具的金额为1222428美元的担保函件。经最 高人民法院裁定,争议的橡胶交由广澳公司处理,价款存于中国 银行汕头分行。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为货物所有权争 议,反映了本案争议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正确的。提单是一种 物权凭证,提单的持有人就是提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人。当提单 项下货物被他人占有时,提单的持有人有权对占有人提起确认货 物所有权和返还货物之诉。4被上诉人在货物丢失后,已分别向

14、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 索赔。其中,马来西亚的3家公司从保险公司得到了全额赔付, 并分别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代位求偿证书”,根据保险合同适用保 险人所在地法律的国际惯例,有关马来西亚3公司的保险问题适 用马来西亚的法律。根据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货物的所有权仍 属投保人。印度国贸公司仅从保险公司得到部分赔付,也有权以 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4被上诉人是第一审合法的原告, 占有争议货物的2上诉人是第一审合法的被告。2上诉人主张4 被上诉人无权向其追索货物和要求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第一审人民法院根据4被上诉人提供的货运正本记名提 单、购销合同以及质量检验证书上所列的唛头内容和包装标志, 在验证争议

15、货物外包装的唛头内容和包装标志与其相符后,认定 持有货运正本记名提单的4被上诉人就是争议货物的所有权人;由此认定2上诉人与利高洋行之间的买卖行为无效,利高洋行无 权向2上诉人索要不属于它的货物,并应对其无效行为所造成的 损失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广澳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 暂行条例的规定,擅自进口橡胶;上诉人兴利公司违反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外 贸经营权,非法参与进口橡胶的活动,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2上 诉人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买卖橡胶的广商进字第047号成交确认 书无效的原因之一,是正确的。上诉人兴利公司在第二审期间,又提出:广澳公司与利高

16、 洋行签订了买卖工业用棕榈油的广商进字第048号成交确认书 之后,上诉人只在买方广澳公司所持的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盖章, 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兴利公司也参与签订了第048号成交确认 书与事实不符,应予否定。经查,兴利公司这一上诉属实。造成 广商进字第048号成交确认书无效的原因,是利高洋行出售了无 权出售的货物。上诉人广澳公司在接受货物时,明知双方成交的 是工业用棕榈油,而提取的却是棕榈脂肪酸馏出物;成交确认书 规定的唛头是“塔瓦洛希望”,利高洋行交来的货物提单是没有唛 头,而实际提取的货物不但有唛头,且唛头内容与两份文件均不 相符,还接受货物,是有过失的。广澳公司因第048号成交确认 书无效和其自身的过失,不能取得棕榈脂肪酸馏出物的所有权。 上诉人认为其与利高洋行之间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并且自己已 根据该行为取得了争议货物所有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争议的棕榈脂肪酸馏出物,已由上诉人广澳公司除留 5桶作样品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