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

上传人:壹****1 文档编号:487699818 上传时间:2023-06-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工程停工复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项目建设现场的有序管理, 规范施 工管理过程中工程停工及复工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部在建项目。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条 公司负责工程管理的副总经理是工程停工复 工管理决策人,负责签发停工和复工令。第四条 工程部是工程停工复工管理的主管部门, 全面 负责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停工、复工的组织工作。第五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是负责安全、 质量、 环保工作 的专业管理部门,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相 关规定的行为,有权下达停工令。第六条 承担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依据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

2、理规范 职责,针对施工 现场发生的违反质量、安全、环保及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 有权要求承包商立即停止施工,报工程部办理停工手续。第七条 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是工程停工及复工管理的 执行部门,负责落实停工令及复工令。第三章 管理内容第八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 可下达 停工令:(一 ) 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相关管理规定;(二 ) 故意不执行设计文件和标准规范或严重偷工减料;(三 )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四 ) 发现重大质量隐患;(五 )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破坏;(六 ) 发生群体事件;(七 ) 与项目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对抗;(八 ) 其它必须停工的事件。第九条 复工应具备的条件

3、: 停工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具备复工条件的,可以复工。第十条 下达工程停工令前,监理人员填写工程 停工令申请表 经总监理工程师初审, 报各生产和辅助单位、 工程部备案,最后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 工令。特殊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可以直接签发工程停工 令,事后及时补报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管理人员发现现场有符合 第八条下达停工令的情况时,可直接填写工程停工令 经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领导批准、签发后下发,及时下达至 各生产和辅助单位。第十二条 其它部门和单位需要下发工程停工令 时,先填写工程停工申报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工 程部备案,报公司主管工程副总经理批准后下达工程停工 令

4、。第十三条 各生产和辅助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后, 及时组织监理、承包商落实、执行。第十四条 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停 工令,先报公司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备案后,下发承包商落 实、执行。第十五条 按工程停工令指定的问题整改完成后, 由监理单位组织核查、验收,填写工程复工申请表报下 达停工指令的部门和单位复查,复查合格批准复工后,相关 单位才能重新复工。第十六条 工程停工的责任单位接到工程停工令 后,未按时停工或未批准复工就违规复工的,相关管理部门 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 视情节轻重处罚人民币 10000 元至 50000 元。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 抵

5、触的,以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工程部起草并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表 1 :工程停工令申请表附表 2:工程停工令附表 3:工程复工申请表附表 1工程停工令申请表致我单位在年月日查出工程以下问题:1、2、3、特申请下达工程停工令,请批准。申请人:年 月 日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年 月 日审批意见:批准人:年 月 日附表2工程停工令第号工程名称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致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单位):由于原因,现通知你单位必须于年月日时起,对本工程的部位(工作)实施停止施工,并按下述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发布单位:经办人:批准人:工程复工申请表年 月 日工程名称编号单项工程名称单位工程名称附表3致日下达第号工程停工令要求,已完成了全部整改工我单位按年 月作,具备了复工条件,特此申请复工,请核查并批准复工。负责人:申请单位(章)监理单位验收意见:监理单位:(章)总监理工程师:各生产和辅助单位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各生产和辅助单位部长:批准单位:批准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