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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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管理制度、总则第 1 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合同段民工管理,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预防安全 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增强民工安全生产意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交通厅、青海省公路局及北京汉威达交通运输设备有限公司有关民工管理、民工工资 发放、民 工工资清算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第 2 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工,是指我部选择的施工班组从社会招用的在我合同段从事生产 建 设服务的临时用工。第 3 条民工安全生产管理应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 谁负 责”的原则。二、一般规定第 4 条 本合同段民工实行“谁带班,谁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即

2、凡是进入我合同段 的民工,统一由班组负责人直接进行管理,施工班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民工住 宿、生 活、安全、计划生育、禁毒、社会治安、工作任务等事项的管理。第 5 条 施工班组进场后由班组负责人到工区或项目经理部报到,填写登记项目经理部 统一 定制的民工花名册。第 6 条 民工花名册上的每一项必须认真填写,并附上对应民工身份证明证件复印件(身份证、户籍证明、当地派出所或劳务机构证明)。第 7 条 民工花名册及证明必须在进场后的第 2 天(省外最多 5 天)上交经理部和安保部各 1 份备查,形成完整的民工档案。第 8 条安保部对班组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民工,严禁招用,现场

3、查 核出现 未登记民工,按处罚条款处罚施工班组。第 9 条 因民工的行为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本项目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所造成的一 切法 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民工和其所在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第 10 条 对首批进场民工,由项目部牵头,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和签认手 续。交底内容包括相关作业的质量、安全、工艺及管理等相关内容。第 11 条 对新进民工,除履行登记外,由施工班组负责人根据技术交底记录进行个别交 底, 并上报交底签字记录。第 12 条 民工之间应和睦相处,民工之间因工作或生活关系发生冲突,应该立即上报其 班组负责人或现场技术员进行调解。民工之间的暴力冲突,造成对工程的破坏、施工设备

4、破 坏、他人 伤害,一切后果由发生冲突的双方共同承担。第 13 条 民工驻地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同时个人应收藏好自己的物品,对物品的丢失或 被盗 而造成的损失由民工自行承担。三、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职责第 14 条 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省厅、业主相关加强安全管理文 件精 神,宣传安全文化,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 15 条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措施、预案,建立三级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建立安 全生产技术档案,落实安全责任,负责和施工班组、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组织施工 班组进行 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等。第 16 条监督检查施工班组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

5、措施及安 全生产 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督促施工班组民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情况。第 17 条对机械操作手等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分工种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第 18 条 定期召开经理部相关部门、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 ,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先进经 验。第 19 条组织安全知识讲座、培训,开展劳动竞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评比,表彰先进 班组、 处罚违章行为。第 20 条 建立农民工轻伤、重伤、死亡、职业病档案,定期统计上报,发生事故应立即 上报业主及当地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抢救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

6、作。 四、 施工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第 21 条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技术操作规程。第 22 条施工班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施工员对所管辖范围 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负责和民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负责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教育民工遵守操 作 规程,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使其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 24 条 在施工路段(区域)按规定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边施工边通车路 段,要加强对通行车辆的疏导,确保施工道路安全通行。第 25 条在危险路段、高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要设置专人负责

7、监控, 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施工应急预案。第 26 条 民工驻地和机械停放选址应建在避风、水流上游、山体稳定等安全地带 ,确保驻地安全。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做到 24 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第 27 条 安排好民工的作息,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第 28 条 经常对民工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 行 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第 29 条 按施工季节、施工环境,做好民工的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坍塌、 防滑 波、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安全预防工作。五、 民工安全生产职责第 30 条自觉遵守国家安全

8、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合 同。第 31 条 民工在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负责人及现场技术员的合理安排,严禁民工穿 拖鞋出入施工现场区域,如有违例者,现场技术员可直接对其批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 人,并对其 说服教育或者罚款。|第 32 条民工出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如发现违纪者,现场技术员可对其进行批 评教育或通知其班组负责人对其说服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然拒不改正者,现场技术员可通 知其班组负 责人将该民工清理出场,由此而产生的遣返费用由民工自行承担。第 33 条 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岗位技术培训和事故预案演练活动 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生产自我

9、保护意识。,学习安第 34 条作业前要检查机具、设备、环境的安全状况,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 人的违 章作业,有权劝阻和制止。第 35 条 按有关规范要求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及防护器材,精心维护和使用机 械设 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第 36 条 发生事故后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 故 调查工作。六、 民工工资管理第 37 条为了保障民工的利益,班组负责人应该按时对民工工资造册,不得无故拖延时 间。第 38 条 民工工资发放问题,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技术员是管 辖班 组的第一责任人,对应班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第

10、39 条 民工工资原则上由班组负责人负责按时造册,项目经理部财务部统一发放,部 门负 责人和分管技术员执行监督。第 40 条 因民工工资拖欠造成项目经理部责任人被举报或民工闹事,一切损失由分管技 术员 和班组负责人共同承担,同时民工保证金作为处罚金。第 41 条因综合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数据不准确造成的后果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全部负 责,因 现场技术员监督不到位或工作失职由其本人自行负责。第 42 条 民工工资发放统一采用项目经理部规定的民工工资发放表第 43 条发放民工工资必须透明公开,严格按下述流程办理 : 民工在班组负责人的带领下施工。 现场技术员根据班组完成工作情况开出计量单。 项目经理部

11、复核后开出计价领款书。 施工班组负责人按实造册,报送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对班组民工档案信息进行 核 实。 现场技术员对具体工作量核实后报送项目经理部。 项目经理部根据综合办公室和现场技术员提供的数据进行民工工资保证金扣留。 施工班组在现场张榜工资发放公告。 民工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项目经理部财务部按照民工工资发放册对照进行工资发 放。 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经理部返还施工班组保证金。七、奖罚规定第 44 条 对拒绝填报民工登记表的民工予以清除出场,对填报信息不准确的民工予以班 组长 通报批评并重新填报。第 45 条 施工中无故辱骂技术员的民工,对班组负责人处以 50100 元的罚款;殴打现场技术

12、员或分管技术员的民工,除对该民工清除出场外,另处以班组负责人 款,同时所有损失由民工班组负责人负责。10003000 元罚第 46 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酒后上班的民工,对本人处以 处以 100500 元的罚款。2050 元罚款,同时对班组长第 47 条 对不服从管理的民工,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环保、行政管理规定的民 工,按 照相关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处罚记录进入其档案。1. 累计两次不听安排或违章的民工,其本人和班组负责人在本合同段内通报批评处分,处分将载入民工档案,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 累计三次不听安排的民工将被清理出场,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民工自行承担。第 48 条 施工中对表现优秀、组织能力较强、吃苦耐劳的民工,项目经理部在举办专项 技术 培训时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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