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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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建筑业协会章程市建筑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年月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为南昌市建筑业协会,英文 名称为: ,缩写为(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昌地区建筑勘测、设计、监理、 施工、安装、建筑产品生产和建筑咨询服务类企业,及直接 从事建筑科研、试验检测、教学的单位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 法人。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 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会员和行业服务,传达 贯彻政府的政策法令, 反映会员愿望,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和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全面发展, 促进城市建设。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昌市民政

2、局的 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部门南昌市建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 理。第五条本协会实行活动自主、人员自聘。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建设大厦(南昌市红谷滩丰和大道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调 查研究建筑业的发展方向和应对措施,为政府提供建设性意 见,为企业提供指导,推动本市建筑业不断深化改革。(二)维护本行业及其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部门 反映企业的建议和意见,及时传达政府的有关方针和政策, 沟通本行业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三)加强行业管理,配合政府做好行业内企业技术等级 考评,注册登记等工作。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

3、业发 展规划和行业政策;协调行业内部的竞争和企业之间的合作 关系,制定行规、行约,依据行规、行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 罚;约束业主的不规范行为,并监督执行。(四)开展信息咨询服务。积极提供有关的技术、情报和 市场信息,收集和发布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质量安全、设 备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信息。(五)开展行业内的检查和评比活动。(六)进行本行业新技术、新工艺、优质产品及技能的鉴 定和表彰,并向各级政府部门推荐。(七 )积极开展各种技术、技能、业务培训活动,协助会 员单位进行技术、管理人才的开发,不断提高企业的人员素 质。(八)促进交流,发展同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 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九

4、)承办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三)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 务;(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使表决权;(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 参与协会管理,请求协会

5、帮助,会员的合法权益受 到协会保护。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元;(四)会员单位,每年交缴会费元。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 员证。会员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 动退会。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致使行业集体形象受损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 采取警

6、告、业内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惩戒措施,情节特别 严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 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 作职能;(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理事;(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对会员除名的提议;(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终止事宜;

7、(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 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 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 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 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理事会、会员大

8、会;(二)执行理事会、会员大会的决议,并每年向理事会报 告工作;(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 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 构开展工作;(七)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八)闭会期间 ,聘任或者解聘副会长、 秘书长, 并报下次 理事会通过。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会长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 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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