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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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甲方(转让方):浙江湖州浙众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州二环西路210号负责人: 张健乙方(受让方):地址: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乙方为单位时不填)法定代表人*: (*乙方为个人时不填)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 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主债权:指甲方对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1.2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质押权等附属权利。1.3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

2、此相关的其他权 益的统称。1.4转让价款:双方确认的乙方应直接支付给甲方的受让债权的价格。1.5债权证明文件:指甲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 张和行使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债权证明文件清单)。1.6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费用余额 的截止日,即2023年5月31日。1.7交割日:指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转让价款付清为前提。1.8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第二条债权金额截至基准日,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利息及逾期利息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

3、壹万柒仟伍佰柒拾捌元柒 角肆分(小写: 2,117,578.7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人民币(大写)玖 拾万贰仟柒佰叁拾叁元捌角捌分(小写:902,733.88元),债权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玖佰壹拾玖万零玖佰叁拾肆元柒角壹分(小写: 9,190,934.71元)。债权的具体情况 详见本协议附件一债权明细表。第三条债权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债权;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 受让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交割后,甲方将自基准日起的债权的 权利、权益和利益均转让给乙方。第四条?瑕疵和风险揭示4.1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债权,存在

4、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 风险,以至于乙方受让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一项或多项:4.1.1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4.1.2 ?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乙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债权明细 表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乙方受让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 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债权金额可能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 一致;4.1.3 ?债权项下主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吊销、被撤销、 注销、解散、关闭、歇业、停业、下落不明、死亡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4.1.4?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

5、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 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4.1.5 ?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消灭或已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等情形;4.1.6 ?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4.1.7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 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 他减损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4.1.8涉诉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 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

6、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 (含执行)主体的风险;4.1.9乙方受让债权后,对该债权在基准日后的利息、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 倍债务利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4.1.10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 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4.1.11乙方受让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 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4.1.12债权可能存在其他潜在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未发现或者未披露的瑕 疵或风险。甲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

7、担任 何权利瑕疵及风险担保责任,不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不以上述瑕疵或风险为理由而主张变更或撤销本协议或主张本 协议无效,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债权于交割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 失、损害、风险或责任,并不因任何原因向甲方主张赔偿、回购或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第五条转让价款及支付本协议项下债权的转让价款计人民币(大写) (小写: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 日内全额支付给甲方。乙方已支付人民币元(不计利息)的保证金,待甲方收到人民 元部分债 权转让价款之后,该元保证金即转为债权转让价款的一部分。甲方接收转让款的账 户信息如下:户名:浙江湖

8、州浙众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账号:99262051099048开户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第六条债权的交割6.1债权的交割及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6.1.1双方确认,乙方付清转让价款后日内完成债权证明文件的交割。乙方签收 甲方移交的债权证明文件并将签收凭证交于甲方的当天为交割日。在交割日,债权按照交 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6.1.2在交割日,乙方在对甲方移交的债权证明文件进行签收后,即视为甲方在本协 议项下的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地点为甲方所在地。6.1.3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 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

9、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交割日后,需就债权诉讼(仲裁)执行的,乙方依照法律自行起诉(申请仲裁)、申 请执行;交割日前债权已诉讼执行的,甲乙双方应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将诉讼执行当事 人变更为乙方。法院(仲裁机构)不同意乙方作为原告、申请人的,甲乙双方按法律规定 完成诉讼、执行程序,乙方自行承担诉讼(仲裁)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 风险和损失。6.2债权转让通知安排甲乙双方选择如下方式处理债权转让通知事宜:6.2.1甲方按乙方要求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债权转让事实,乙方承担此操作安排的全 部责任及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通知费用由方承担。6.2.2根据乙方

10、的安排,甲乙双方在债权全部交割后,甲方无须通知债务人、担保人 债权转让事实,乙方承担此项安排的全部责任及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七条声明与保证7.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7.1.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7.1.2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 相关规定管理处置债权,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 行动。7.1.3自基准日次日起至债权交割完毕的期间内,甲方除对债权根据以往的管理方式 进行管理外,不再进行任何主动处置,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因管理处置和维护债权

11、而产生的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提供相关费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7.1.4甲方保证已将其占有的与债权相关的且与债权人行使权利有关的协议和文件 纳入债权证明文件,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的情况。但甲方及其前手对相关债权的内部审 批文件不包括在债权证明文件范围之内。甲方对债权证明文件中包括由前手或任何其他第 三方提供给甲方的或非由甲方准备和制作的文件或其它文档及其所引用的事实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有效性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7.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7.2.1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债权, 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自身不属于国家

12、公务员、监管部 门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债权转让的 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债权转让的甲方工作人员等受限制的受让主体,与上 述人员不存在任何直系亲属关系,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 购买或变相购买银行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 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债权。乙方确认,如 因其不具有受让资格导致转让合同被司法认定为无效,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债权无法追偿而发生的本息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在返还对价款前有权 扣除所受损失,并且乙方无

13、权要求甲方赔偿其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7.2.2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 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 隐瞒和欺骗的情况。7.2.3知悉业务风险:乙方已经全面、审慎审查受让债权状况,知悉债权诉讼、执行 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进行了审慎、独立的调查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7.2.4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的规定,主张和行使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乙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的,乙 方将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7.2.5本协议项下债权自

14、基准日至交割日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数额的变 化),乙方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乙方不因转让标的债权发生的变化而请求甲方承担相应的 责任或以此作为乙方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第八条违约责任8.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 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视为违约,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损失。8.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甲方有权没收其全部保证金,有权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有权另行处置转让标的。第九条保密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

15、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 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 露;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 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 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的争议,双方选择如下10.1争议解决方式:10.1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2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10.3 。第十一条附则11.1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让为无追索权转让。如本协议其他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 以本条款为准。11.2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1.3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11.4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11.5如本协议的某条款根据适用的法律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条款应仅在适 用法律的范围内认定为无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如果本协议中 的任一条款被判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或不符合适用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则双方同意修改该 条款,使修改条款尽可能地与原条款实质相同。11.6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持贰份、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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