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大排查行动方案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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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风险大排查行动方案3篇 第一篇 为认真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食品药品安全”这个中心任务,努力防范、掌控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研发、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潜在安全风险,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我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排查的统一部署,将开展为期2个月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大排查”行动。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全面排查当前我区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简称保化)领域存在的可能影响保化安全的区域性突出问题或行业性安全风险和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工作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保化监管

2、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保化安全事件的发生,提升保化安全风险掌控能力和总体保障水平,推动我区保化监管工作继续走在全市乃至全省前列。 二、工作范围 为保证排查效果,排查范围确定为区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1家)、保化经营企业(设有保健食品化妆品销售专柜或专区,包括超市、专卖店、批发部、药店等),重点对象为在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整治中存在非法经营、非法添加、非法宣传及违法违规经营的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三、排查重点 巩固保健食品打“四非”专项整治成果,加大对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的排查力度,重点排查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药物成分和重金属超标等风险隐患,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夸大功能

3、、宣传疗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以及盗用、套用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行为;以非法添加禁用物质、超标准超范围使用限用物质和盗用批准文号为重点开展化妆品风险排查整治;抓好保健食品和化妆品抽检和安全风险监测,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产生。 (一)保健食品监管。 一是重点检查在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行为。 二是认真开展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签、说明书内容专项检查,全面整治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的虚假、夸大宣传的违规行为。 三是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合法性、进货渠道、标签说明书、索证制度、各种记录、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

4、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持有所经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索证索票制度执行情况和各种记录台账是否符合要求,产品的进货渠道是否可追溯;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在有效期内。经营产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是否宣称具有治疗作用。 四是加强保健食品违法违规广告监测,重点整治保健食品广告中宣称疾病的预防、治疗功能以及以专家或者患者名义进行功效证明等夸大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保健食品宣传资料中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利用投诉举报提供的线索,联合有关部门对以公益讲座、健康诊疗、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进行

5、查处。 五是加强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发现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或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一律依法处置,涉及违法的一律移送司法处置。同时,关注生产企业是否存在原料及产品重金属超标的现象。 六是监测发现保健食品广告夸大宣传功能的,一律移送工商部门处理;经营假冒伪劣保健食品以及利用公益讲座等方式变相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二)化妆品监管。 重点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所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主要检查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

6、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账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四、实施步骤 本次保化安全风险大排查行动持续2个月时间,分为动员部署、企业自查、集中排查和汇总分析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0日-2月17日)。保化科制定本辖区大排查实施方案,设计排查表格。各监管组结合片区实际,制定详细的排查计划,及早安排。 (二)企业自查阶段(2月18日-2月28日)。各监管组组织本片区保化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按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质量标准要求,逐条逐项对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隐患自查。自查结束后,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区药监督局保化科,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要立即报告。 (三)集中排查阶段(3月1日-3月24日)。各监管组对本片区重点企业、企业自查发现的典型风险及没有上报自查整改情况的企业,组织开展集中摸排,对关键风险点做到“心中有数、全面可控”。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要注重关联性检查,做到“存在问题有分析、分析结果有整改、整改措施有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要全面登记风险隐患具体内容、责任主体以及应对防范的措施等情况。区政府分管领导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对上述

8、企业进行抽查。 (四)汇总分析阶段(3月25日-3月底)。要对此次大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分析,研究治理意见,提出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的具体措施。对此次行动中排查出的主要风险、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将作为随后开展的“大整治”行动的主要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打击保健食品“四非”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监管,整顿和规范我区保健食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等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 (八)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等法律

9、法规中有关保健食品监管的规定,按照整治、惩处和规范相结合的总体要求,利用五个月时间集中开展专项行动,以打击“四非”、拒绝假劣、净化市场、保障安全为总体目标,以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案件为突破口,采取摸底排查、突击检查、监督检验、公开曝光的方式,主动出击,重典治乱,在全区范围内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维护公众消费权益和安全。 二、打击重点和法律依据 此次专项行动中,发现“四非”行为的,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 (八)、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生产经营者和产品的许可证

10、件;涉及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一律封存、下架、责令企业召回并监督销毁。 (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和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 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 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 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1、 (二)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经营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九十条和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 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 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 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 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遇有特殊情形,不能适用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四条、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三)打击保健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

12、,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和刑法修正案 (八)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 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四)打击保健食品非法宣传行为。发现下列情形的,按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九十四条相应规定予以处罚: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 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 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 4.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发布广告的。 三、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从20XX年5月至9月底,

13、分为检查整治、案件查办和规范提高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互为衔接,时间进度服从工作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排除隐患,其中检查整治、案件查办两个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应于8月31日前完成,规范提高阶段的主要工作在9月20日前完成。 (一)检查整治阶段。 1、根据上级下发的“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结合我区日常监管、投诉举报工作情况,确定“区重点监督检查的产品及企业名单”,开展监督检查、产品抽样和突击检查等相关工作,加大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四非”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2、组织专项行动集中宣传。通过媒体、网站、公益宣传等渠道营造社会舆论氛围,广泛宣传保健食品科普知识,积极报道打击“四非”的最新成果

14、。 3、召开药监联席会议,通报行动方案,加强打“四非”期间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执法合力。 4、开展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增加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频次,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等为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为: (1)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检查易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的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产品生产企业,查堵可能发生问题的生产漏洞。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生产产品的配方和工艺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生产过程中是否偷工减料或掺杂掺假、产品是否存在重金属和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委托生产行为。 (3)保健食

15、品标识。重点检查保健食品产品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证书一致;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一个批准文号用于多个产品等情况;是否存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非法标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与批准证书内容不一致的行为。 5、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以食品批发市场、大中型超市、专卖店、药品经营企业为重点,加大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以经营合法性、销售产品合法性、标识和说明书、索证索票制度、销售台账及出厂检验报告等为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是:经营保健食品是否取得有关许可;是否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是否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6、加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监测核查。根据国家总局第三方广告监测数据,对本辖区内违法广告涉及的保健食品进行核查,及时移送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加强对监测网尚未覆盖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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