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集锦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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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集锦五篇 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1(667字)申请人:_x,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电话号码。请求事项:苏HBC950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_与_在3月11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苏HBC950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

2、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_与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苏HBC950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淮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04月7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2(1913字)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 ;法定代表人:

3、职务:董事长。申请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劳动争议一案。经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作出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被申请人将改制时核定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支付给三位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裁决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经审理后作出(_)星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判令“原告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被告全某、朱某、俸某支付改制时计提的俸某某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申请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_)星

4、民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_年5月20日,申请人收到贵院的执行通知书,限申请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即日内按判决书履行支付人民币43884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558元的义务。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并予以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一、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不发生法律效力,贵院执行该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因仲裁裁决确定的主体资格错误或仲裁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原仲裁裁

5、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当中,在申请人提起上诉后,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主导下,因企业资本结构等改版导致劳动关系变化引发的纠纷,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产生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为由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由此可见,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认定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院执行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即便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亦不应予以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

6、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现申请人与全某、朱某、俸某的争议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为不属于劳动争议。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亦不应予以执行。三、执行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即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情形外,其余均实行

7、“一裁二审”制度。本案当中,双方所争议的经济补偿金43884元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一裁终审”的范围。因此,如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后,仍然执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无疑是违反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基本法律制度,将本案的争议置于“一裁终审”的尴尬地位。此外,劳动争议双方起诉之后,人民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而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正确与否,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直接进行判决。现贵院将驳回申请人的起诉推定为维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显然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贵院受理全某、朱某、俸某的申请,执行

8、桂林市劳人仲字(_)第920号仲裁裁决书没有法院依据。因此,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此 致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桂林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3(779字)申请人:吴某,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

9、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

10、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申请人:吴某7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4(1280字)案外人:李_,男,汉族,1960年5月23日生,住中牟县_镇青年东路_号院X排X号,身份证号:41012219_X5230_X。电话:139371_申请执行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路支行(原郑州市商业银行_路支行),郑州市金水区_X3号1-

11、3层A号;负责人:_X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冉_,男,汉族,1970年3月1日生,住中牟县_洞上38号,身份证号;41012219_0X010_9,电话:13608_27_申请请求:1、请求撤销金水区法院()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解除对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拍卖。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李_与被执行人冉_于4月29日口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按照约定被执行人冉_将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与城东路口东南角向东第二栋四楼的房屋出售给李_,案外人李玉忠支付了全部房款八万元整,并入住该房屋,9月10日被执行人冉_擅自将该房屋抵押给郑州市商业银行_路支行(现

12、郑州银行_路支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现郑州市商业银行_路支行已经申请法院查封并执行涉案房屋,申请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查封、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金执字第268-1号执行裁定书并依法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此致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日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

13、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

14、、冻结。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5(703字)申请人:,男,汉族,_年_月_日出生,住_市_区,电话号码。请求事项:_汽车是申请人使用拥有的财产,贵院对该车辆的执行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特提出异议,并且请求法院撤销对_汽车的保全。事实与理由:_与_在_年_月_日因为生意需要向申请人借款11万元,为此把_汽车作为抵押交付给了申请人,同时交付的还有该车辆的行驶证。双方借条约定车辆违章由申请人负责,为此申请人在拿到车后处理该车辆的违章,花费1万多元,该情况有借条、违章记录单据作为证明。申请人自以来一直使用该车辆,申请人为该汽车做了年审,年审手续费用都是由申请人办理。另外,该车辆的交强险、商业险都是由申请人办理的,保险金也一直申请人缴纳。近年来,申请人一直没有间断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是借款人一直没有归还,后来借款人电话无法联系,申请人四处打听借款人下落无果,由于借款人_与_一直没有归还借款,导致申请人权益受到侵害损失很大。现在申请人占有使用该车辆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综上,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止执行,依法撤销对_汽车的保全。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的权利。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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