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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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件系电子文件扫描版,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具体以正式发布文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文件海办20089号关于转发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报告的通知- 1 -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青岛远洋船员学院,上海海事职业技术学校,各直属海事局: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7日在伦敦召开。中国派代表团出席了会议,现将出席会议报告转发你们,供参考。附件: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报告 二八年四月七日附件出席国际海事组织船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分委会第39次会议报告国际海事组织(IMO)船员培训和

2、值班标准(STW)分委会第39次会议于2008年3月3日至7日在英国伦敦召开。由交通部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中远集团和中海集团代表共6人组成的代表团在我驻英使馆海事处的领导下参加了会议。IMO87年缔约国、2个联系会员(法罗群岛、中国香港)、一个非IMO成员国(库克群岛)、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以及27个政府间和非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出席了会议。IMO秘书长E.E.Mitropoulos先生出席了会议的开幕式和闭幕式,并发表了讲话。会议主席为牙买加海事局局长彼德.布莱迪(Peter Brady)少将,会议审议了包括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在内

3、的12项议题。会议期间成立了四个工作组,分别是对建立船舶安全配员原则的回顾事宜工作组(WG1)、两个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事宜工作组(WG2、WG3)及示范培训课程起草组(DG1)。由于本次会议收到的关于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全面回顾议题的提案多达52个,分委会指定WG2负责审议与第4、5、7章相关提案,WG3负责审议与第1,2,3,6,8章相关提案。我国代表团参加队全部四个工作组的工作。现就主要议题的讨论情况和会议结论报告如下:一、示范培训教程的确认此次会议收到秘书处提交的两个文件及塞浦路斯等国提交的一个提案。秘书处提交的两个文件中,一个是关于示范培训教程现状的报告,另一

4、个是熟悉液化天然气(LNG)船业务的示范培训教程(草案)。塞浦路斯等国的联合提案建议IMO制定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培训示范教程。分委会经过审议认为熟悉液化天然气(LNG)船业务的示范培训教程(草案)结构过于复杂、内容过于细致,不适用普通船员的熟悉培训,因此建议本次会议不提交示范培训教程起草组审议,要求由原示范培训教程制定者对该示范教程草案的结构和内容进行简化后提交STW40审议。另外,分委会对塞浦路斯等国表示拟提交其制订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基本培训的示范培训教程的意愿表示了肯定。二、关于与适任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秘书处提交了有关虚假适任证书的报告,回顾并重申了STW33有关港口国监督应进行虚假适任

5、证书检查,并向秘书处报告的决定。MSC83已批准STW38提交的修改后的有关虚假适任证书的报表,分委会敦促成员国政府使用经修正的报告格式提交其发现的虚假适任证书情况。有成员国提出,一些船员在申请适任证书承认签证时,只提交适任证书的复印件,如经核实系虚假适任证书,对此类案例如何处理,提请分委分考虑。还有成员国注意到目前提交给秘书处的虚假适任证书案例报告显示,在船上查到虚假适任证书后,对持虚假适任证书的船员只采取禁止在该船继续工作的处理,因此建议成员国还应通知该虚假适任证书的发证主管机关。分委会提请成员在打击与适作证书相关的非法行为方面,应保持高度的警觉并加强双边合作,以期进一步抑制与适任证书相关

6、的非法行为的发生。三、船员安全代表培训事宜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对船员安全代表的职责进行了描述,其具体职责是促进船舶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方针和计划的有效履行和实施。MSC82将船员安全代表培训事宜作为高优先级项议题列入到STW分委会的议题中。此次会议仅收到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提交的有关船舶安全代表培训指南一个提案。由于MSC83已经指令MSC/MEPC人为因素联合工作组专门就有关船员安全代表的要求事宜修订ISM规则,ITF认为,在该ISM修正案被通过之前不宜推出船员安全代表的具体培训要求,因此该提案只罗列了船员安全代表的技能培训的框架。分委会同意了ITF推迟制定船员安全代表技能培训要求的建

7、议。四、事故分析船旗国履约分行会(FSI)第15次会议审议了新加坡提交的有关“Cougar Ace”轮在进行压载水更换操作时发生了严重的横倾事故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的提案(FSI15/6/2),并提请委员会指示STW分委会就此次事故调查的发现,考虑压载水更换培训要求事宜。MSC 83和MEPC 56同意了FSI 15的该项请求。秘书处将该结果转交给STW 39,提示STW应考虑上述指示并决定进一步事宜。关于该问题,分委会提醒成员国,有关船舶压载水管理和港口压载水管理的示范教程已经定稿,将于近期交付印刷,建议成员国要求相关方尽快适用该示范教程。五、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对STCW

8、公约和STCW规则的全面回顾工作开始于STW 37次会议,STW 38确定了STCW公约和STCW规则中需要全面回顾的事项。本届会议收到的52个提案绝大部分涉及了对STCW公约和STCW规则的实质性修改。现将有关提案的讨论情况介绍如下。(一)第I章规则I/1定义和说明与规则I/1有关的提案主要是有伊朗的提案(STW39/7/4)、菲律宾的提案(STW39/7/29)和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的提案(STW39/7/35)等。这些提案提出在本条中增加诸如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货管船员、电子船员、适任证书等多个概念。工作组(WG3)审议认为,根据公约和规则的修改进度,有关定义提议推迟到下次会议进

9、行审议。(二)第II章规则II/1对500总吨或以上船舶的负责航行值班的高级船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美国的提案(STW39/7/14)和奥地利等27个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的联合提案(STW39/7/10)建议,将时间单位由“年”改为“月”。国际航运协会(ISF)的提案(STW39/7/25)提出,建议公约第与第、章应进行有效的衔接。国际船长协会联合会(IFSMA)的提案(STW39/7/36)提出,在表AII/1中增加综合驾驶台系统(IBS)的适任要求。分委会经过讨论,认为术语的使用应保持一致性,并应增加IBS的培训要求。澳大利亚的提案(STW39/7/38)提出,在表AII/1中增加电子海

10、图显示和信息系统(ECDIS)的适任要求。审议中多数成员国认为应该增加该适任要求,但该提案过于简单,分委会提请成员国向下一次会议提交详细的ECDIS培训要求和适任标准。(三)第章规则/1对有人值班机舱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或周期无人值班机舱的轮机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奥地利等国的联合提案(STW39/7/10)提出对轮机员适任证书申请人的培训与海上服务资历进行明确要求。建议证书申请人的强制性最低要求与规则II/1相一致,即应完成至少12个月的培训,其中包括符合STCW规则第A-/1节规定的认可培训的一部分的不少于6个月的轮机部海上服务资质,并在认可的培训记录簿上载明;或不少于36个月的培训,其

11、中包括不少于30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还建议在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中,已在轮机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机舱值班或无人值班机舱指定的轮机员职责不少于6个月。伊朗的提案(STW39/7/4)、ITF的提案(STW39/7/39)和印度的提案(STW39/7/42)都对此提出不同的意见。分委会经过讨论,认为由于提案步及的内容非常重要且复杂,考虑到本次会议未能达成共识,将提案移到会间会议继续讨论。(四)有关“电子船员、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培训标准的提案讨论情况伊朗的提案(STW39/7/4)提出了电子船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建议案。中国的提案(STW39/7/44)提出了电子船员应

12、具备的知识和技能要求。保加利亚等国的联合提案(STW39/7/12)提出了电子电气技术船员(Electrotechnical Officer)和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Senior Eletrotechnical Officer)的定义和发证要求,以及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轮机动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关于电子船员培训与发证标准的问题,分委会的讨论主要以伊朗的提案为主,中国的提案和保加利亚等国的联合提案为辅而展开的。与会代表多数建议,在目前轮机员培训和发证要求的基础上,以增加额外要求的方式制定电子船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我国的提案中建议的电子船员应不作为现代化船舶的强制配员得到了广泛支持。分委会通

13、过讨论,原则上同意制定电子船员的培训和发证标准,同时指示应将有关电子船员的提案、关于电子电气技术船员和高级电子电气技术船员的提案合并审议,并拟将电子船员的培训与发证标准纳入第三章。关于保加利亚等国的联合提案建议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轮机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分委会经审议同意有关管理1000伏特以上电站的机轮人员的特殊培训要求应为非强制性的要求,因此该特殊培训要求应纳入第五章B部分之中。(五)第章规则/1液货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美国的提案(STW39/7/15和STW39/7/16)分别提出油船与化学品船和液化天然气(LNG)船船长、高级船员和与货物操作有关的普

14、通船员教育、培训和海上服务资历的要求,建议除完成高级消防培训外,还应具有至少3个月的相应船型的海上服务盗历和接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工作组(WG2)经讨论认为,应制定两个熟悉培训要求,一个是油船和化学品船的,另一个是液化气体船的;对工作在油船、化学品船及液化气体船上人员的更高级培训的要求应分别制定,以反映不同类型船舶的操作差异。工作组(WG2)以美国的两个提案为基础,对其内容进行了细致的修改,形成了适宜和油船和化学品船的A/11及适用液化气体船的A/12两上新规则的初始条文草案,同时形成了适用油船和化学品船熟悉培训最低适任标准表(TableA/11)、适用油轮货物操作的最低适任标准表(Table

15、A/12)、适用化学品船货物操作的最低适任标准表(TableA/13)等三个表的初始条文草案。(六)规则/2一至滚装客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菲律宾的提案(STW39/7/28)提出客船和滚装客船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和其他人员的培训和资格的强制性最低要求的修改意见。澳大利亚的提案(STW39/7/37)建议合并规则/2、/3、A部分第A/2节、第A/3节,B部分第B/2节、第B/3节中关于客船和客滚船的要求以简化STWC公约和STCW规则第五章中有关客船的要求;规则/2中的术语“滚装客船”改为“所有客船”,并删除规则/3。该提议得到广泛支持。工作组(WG2)对现有

16、的规则/2和/3进行了合并,并形成了STCW公约规则/2和STCW规则A部分的A/2及B部分的B/2初始条文修正草案。(七)动力定位(DP)船员培训要求ITF的提案(STW39/7/40)提出,动力定位(DP)在船舶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建议制定采用动力定位的船舶的船长、高级船员和动力定位操作员发证的强制性最低要求。分委会原则上同意了制定DP船员的适任标准并将其纳入第五章中。(八)第章应急、职业安全、医护和救生职能伊朗的提案(STW39/7/7)和菲律宾的提案(STW39/7/13)分别提出了关于明确STCW公约第章中不能在船上进行的培训项目。工作组(WG3)经审议和核对上述文件的相关细节内容后,形成了“不能在船上进行的培训项目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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