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出纳制度实施办法10页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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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出纳制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贝IJ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农村信用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 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 蓄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和 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农村 信用社出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全市农村信用社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信用社出纳工作坚持“统一制度,明确职责,规范操作, 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二章出纳工作基本任务第四条 现金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

2、 的保管、发行与兑付。(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以及开户单位的需要做好现金供应 和回笼工作及各种票币调剂、调运。(三)保管现金、金银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和有价单证 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五)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 经济效益。(六)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工作。(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反 洗钱工作。第三章出纳工作基本规定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手续严密、责任分明、 准确及时、库款安全,同时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一)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出入库,库房钥匙随身携带。(二)钱账分管,现金收

3、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 款,审查凭证内容,一份一清。(三)票币整点做到挑净、点准、墩齐、捆紧、盖章清楚。(四)收款时先点大数,后点零头,最后再拆把清点,未点清前 不得将原封签、纸条扔掉,付款时要先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做好 主辅币搭配。(五)负责保管、使用现金收、付讫章,及时准确调整日期,并 做到人在章在,人走章锁。(六)午休要将尾箱款大数与帐目核对相符,并将尾箱上锁放入 大库内,不得放在营业室内。(七)认真填写收付款卷别明细备查。(八)日终,加计尾箱与大库数与现金账金额相符,与总帐核对 相符,并填写尾箱收付款卷别登记簿,无误后方可放入大库内,出入 库时也要填写大库卷别登记簿和出入

4、库票。第四章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 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清点准确。第七条 信用社应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 出或对外支付。第八条出纳员不得代填缴款凭证和现金支票,收付现金要当面 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和封条对外无效。在每把(捆)未点完前 不得丢失封签和封条。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 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 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后, 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上午营业终了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核对相符 后

5、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第十条开办夜间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 (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第十一条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 超过限额要及时交存。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 务。第十三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 楚。整点过程中分券别平铺整理,按一百张(枚)为一把(卷),十把(卷)为一捆捆扎,整点时必须按这一标准点准。发现差错换人复 核。残币挑净。整点过程中按损伤票币挑剔标准将不能再流通使用的 损伤券挑出,完整券和损伤券分别整理,损伤券要用两道纸条捆扎钞 币两头

6、,以与完整券区别。小把墩齐。一把中间无折叠的票币,每把墩齐。大捆捆紧。纸币用双十字捆扎。捆扎前十把理齐,第一把票币上 垫一张与票币大小相同的纸,绳索结头处应在垫纸上面,在绳索结头 处粘贴封签。封签上要注明社名、券别、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名章。第五章库房管理与现金运送第十四条 信用社应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库房的结构、设施要符 合规定标准。第十五条 出纳库房除管库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信用社主任批 准不得进库。库内不准堆放私人财物和其他物品(如需保管与业务有 关的贵重物品须经领导批准),库房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品 及其他危险品。信用社主任和管库员对库内各项安全设施应经常检 查,达到无差错、无盗窃

7、、无潮湿、无虫蛀、无鼠咬、无火灾六无” 库房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必须入库保管。装零头数 的尾箱应由经手人加锁后入库保管。库内现金、实物应按种类、券别 摆列整齐、保持清洁。第十七条凡入库保管的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等,都必须有账记载,做到账款、账实相符,责任分明,严禁以白条抵库。第十八条 信用社要坚持“双人守库、双人管库”的原则,管库 人员要明确分工,金库钥匙必须由出纳员、会计员分开管理,出入库 时必须同进同出,出入库的款项、实物实行双人办理,相互复核,共 同负责。第十九条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 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一)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

8、。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 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 闭。(二)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联社现金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 联社分管财务的主任和营业部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 登记签收手续,并由理事长、主任入保险柜妥善保管。基层信用社的 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 财务部门集中,分管财务的主任、财务科长装箱加锁入业务库保管。需要动用副钥匙时,在理事长、主任的监督下,由管库员会同财 务部门负责人启封,并登记签章。(三)组合锁密码。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联社分管财务的主 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9、,由联社分管 财务的主任妥善保管。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联社分管财务的主任共 同启封,并登记签章。管库员或联社分管财务的主任变动,密码应随 之更换。(四)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 失应及时报告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 必须向联社报告,由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 续。(五)仅设一名出纳员的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 出纳员和会计人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共同开库、锁库,定期共同核对 库存(核对库存后,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 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不得委托对方代管,严禁出现一人管库的 现象。第二十条实行查库制

10、度。营业部和基层信用社主任每月至少不 定期查库两次。联社分管财务的主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性查库。 上级管理部门应对信用社不定期进行查库,查库时必须携带查库介绍 信,并应有管库员在场。查库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清点库存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实物是 否账实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和挪用库款情况,是否发生虫蛀、鼠咬及 霉烂事故。(二)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锁是否发生 损坏,有无擅自更换情况。(三)各项安全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双人管库和双 人守库是否坚持执行。(四)库房、保险柜和守库室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 全条件。(五)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

11、定。(六)库款摆列是否整洁,有无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七)是否做到当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过限额。每次查库完毕,应将查库情况详细登记查库登记簿,并由检查人 员和管库员共同签章,以备查考。如发现问题,要立即查明原因,严 肃处理,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 运送时,业务库的出纳人员应按领(运)款通知单 金额点收清楚,无误后在领(运)通知单留存联上签章以示收妥。运 到后,出纳人员须当面点交清楚,接交双方进行登记签字,以备查考; 未结交清楚的现金,不得用于支付。第六章错款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发生出纳错款,应立即查找原因,并向有关部门报 告。对于确实无法挽回的错款损失,要区别性质进行处理。

12、(一)技术性错款,按规定的手续审批后,长款归公,短款报损, 不得以长补短。(二)责任事故错款,应按长款归公,短款自赔的原则处理。(三)属于自盗、挪用以及侵吞长款的,均应追回款项,并给予 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二十三条 原封新券(币)发生错款,应查明原因,如确非本 信用社责任,应开具证明,说明发现经过(拆捆时原封有无破裂、证 明人等)及捆内各把票券的起讫号码、缺号、补号情况,并在证明上 加盖经手人和证明人章,经出纳主管人员和信用社主任审批后,连同 原捆封签、原把纸条,由联社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审查。第二十四条 信用社发生出纳错款时,应在出纳错款登记簿上逐 笔详细登记,如实填报出

13、纳错款报告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第七章票样管理与反假第二十五条 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一律没收(没收假币时, 应有本信用社2个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应当着客户的面在假币正、 背面加盖带本信用社社号的“假币”戳记和经办员名章,同时开具“假 币收缴凭证”,一联由收缴单位留存,一联交假币持有人,并登记假币收 缴登记簿,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保管。如发现可疑币(券),本信用社难以辨别真伪时,应向持币人说 明情况,开具临时收据,将可疑币(券)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或人 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进一步鉴别。如确系假币(券),应通知 持币人,收回临时收据,换开“假币收缴凭证”如非假币(券),亦 应通知持币人,

14、收回临时收据,并按面值予以兑付。第二十六条 没收假币后,业务人员应告知假币持有人,如对被 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当地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 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应入库保管,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入 库保管的已没收假币(券),应按照当地人民银行规定上缴,并办好 出库、交接手续,严防已没收假币(券)重新流入市场。第二十七条凡发现挖补、拼凑、揭去一面以及有意损坏、涂抹 等被破坏的人民币,原则上均应没收。经追查如确系误收的,可按残 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第二十八条严格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报送反假币的相关信息资 料。第八章出纳交接第二十九条 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收付讫章等出入库和库

15、房、保险柜钥匙(密码)的转移都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应由交接双方 及监交人当面点交清楚,并登记交接登记簿和共同签章。交接登记簿 应妥善保管,以备查考。第三十条 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将经办和保管的一 切款、物、账移交清楚,其中管库人员应将保管的现金、金银、有价 单证等,按当日实有库存详列移交表,并与会计账簿核对相符,经接 收人、监交人会同清点无误后,共同在移交表上签章;保管库房和保 险柜副钥匙(包括字锁密码副本)的人员调动,也应办理交接手续。 未办妥交接手续不得离职。如临时离职亦应执行同一个人不得交叉接 触两把钥匙(包括密码)的原则,并与指定的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做到责任分明。第三十一条 出纳主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出纳部门所保管的 一切现金、金银、贵重物品等,全部填列移交表,与会计账簿核对, 由信用社主任监交点验无误后,由监交人及交接双方在移交表上签 字,移交表归档保管。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依照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 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订。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第三十四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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