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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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伙社常用问题解答村民委员会与否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伙社单位成员?答: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因此,村民委员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根据农民专业合伙社法第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能成为农民专业合伙社单位成员。农民专业合伙社在经营地区上是不是有限制,与否只能在农村开展经营?能不能跨地区经营?答:农民专业合伙社没有经营地区的限制,既可以在农村,也可以在都市开展经营活动,还可以跨地区经营。但是,应当在经营活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分支机构登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

2、规定在申请办理公司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也合用吗?答:农民专业合伙社和公司都是市场主体,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市场主体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对农民专业合伙社也同样合用。基本程序是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前应当到工商机关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并以核准的名称到有关部门办理许可或批准文献。再凭这些批准文献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例如说,设立经营食品加工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就应当持工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告知书,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凭许可证方能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实行此前就已经设立的合伙社,还需要登记么,这些合伙社该

3、如何进行登记?答: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1年的登记过渡期,即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依法办理登记。属于农民专业合伙社法、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调节范畴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也可以合用变更登记程序。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工商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登记。要到哪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答:农民专业合伙社的工商登记重要实

4、行属地管辖原则。根据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因此,申请人应当到农民专业合伙社所在地的县、县级市或者市辖区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已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伙社因成员退社等因素达不到法定成员比例怎么办?答:为了避免因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发生变更,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采用吸取新的农民成员入社等方式使农民成员达到法定比例。如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伙社作为一类新的市场主体,与一般意义

5、上的公司有什么不同?答:农民专业合伙社与老式公司的区别,重要有七个方面:一是成立目的不同。成立农民专业合伙经济社重要目的是为成员服务,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对内服务,对外赚钱”,合伙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是不营利的;而公司则是纯正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农民成员必须占到成员总数的80以上;公司一般没有对出资人身份及所占比例予以限制。三是服务对象不同。农民专业合伙社以本社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等服务。而公司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四是财产关系不同。农民专业合伙社的财产要按份量化到个

6、人,记载在成员账户中。而一般的公司法人,股东的出资构成法人的财产,不将法人的财产按份量化在股东名下。五是退出机制对法人资产的影响不同。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成员退出时,可以带走自己加入时的出资和记载在其账户内的由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而公司法人的股东一般只能以转让股份的形式退出,这种退出并不带来公司法人资产的减少。六是决策机制不同。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地位平等,按照民主管理原则,实行一人一票制。而一般的公司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本。七是赚钱的分派方式不同。农民专业合伙社盈余分派的基本是成员与合伙社交易量,即“按惠顾额返还盈余”。而公司则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派赚钱。农民

7、专业合伙社是什么性质的组织?答:农民专业合伙社和过去“一大二公”的合伙社有本质的区别。是一类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新市场主体。需要强调两点:一点是农民专业合伙社以农民为主体的经济组织,是农民为获取良好的服务,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点是这种经济组织不变化既有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如土地承包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等。农民专业合伙社需要名称吗?法律法规对名称有什么规定?重要是出于什么考虑?答:农民专业合伙社作为法人,必须要有自己的名称作为与其她法人互相区别的标志。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伙社和公司同为市场主体,在名称的保护和规范管理方面具有一致性,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名称

8、管理合用公司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具体讲:农民专业合伙社只准使用一种名称,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四部分构成。其中,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伙社”字样,这重要是为了同各类公司、其她类型农民专业合伙组织的名称进行区别。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吗?答:农民专业合伙社和公司同样,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伙社对其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承当责任,分支机构的登记比照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有关规定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能给农民带来哪些好处?答:随着国内市场竞争日趋剧烈,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风险的能力,克服小规模分散经营交易成本

9、高、获取信息难、采用新技术不经济、市场谈判地位低等弱点,已成为国内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农民群众通过构成互助合伙的专业合伙社,获得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产生经营的规模效应,将有助于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限度,改善农民在采购生产资料、销售农副产品等方面的市场地位,例如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提高销售价格和数量,对增长农民收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构造调节都将产生重要影响。农民专业合伙社的0%以上的成员必须是农民,如何来确认农民的身份?答: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对成员身份证明作了具体细化规定。成员为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有的地方因户籍制度改革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

10、为居民身份证加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民身份证明。顺便说一下:成员不属于农民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成员为公司、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队的,其身份证明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她登记证书。农民专业合伙社可以经营哪些业务?可以从事业务范畴以外的经营活动吗?答:农民专业合伙社是同类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提供者、运用者自愿组织起来,最后实现共同经济目的的合伙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伙社的业务范畴重要涉及: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本,以其成员为重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送、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

11、合伙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业务范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可以用什么方式出资?答:为了便于操作,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出资不需要通过专门的验资程序,成本很低,简便宜行。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的出资有什么特色?答:农民专业合伙社作为法人,应当有必要的法人财产,并以这些财

12、产独立的承当责任。专业合伙社成立初期,其财产重要来源是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伙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伙社承当责任。在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承当义务的规定中也指出:成员要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伙社出资。因此,加入农民专业合伙社,应当有一定形式的出资。但是,从国内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伙社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农民专业合伙社法没有规定农民专业合伙社成员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也没有规定成员出资的最低限额。这种出资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伙社提供了较大的灵活发展空间,体现了鼓励农民专业合伙社发展的立法指引思想。工商机关可觉得农民专业合伙社申请者提供哪些服务?答:为了协助申办者

13、真正理解农民专业合伙社和老式市场主体的区别,结识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特色和优势,国家工商总局在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工作部署中,专门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场合公示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具体规定,设立专门的征询服务窗口和登记“绿色通道”,为申办农业合伙社免费提供登记辅导、政策征询。国家有关农民专业合伙社有哪些法律法规?答:10月3日,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法,这是国内又一部重要的市场主体法律,拟定了农民专业合伙社是一类全新的市场主体。5月28日,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工作依法进行,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登记管理工作,为社会提供农民专业合伙社的登记注册服务。登记机关对农民专业合伙社的设立登记申请,应在多长时间内办完登记手续?答: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具体规定了设立登记的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可以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能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与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予以书面答复,并阐明理由。到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从哪里能获有关登记文书?答: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有关备案所需提交的文献。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国家工商总局又印发了和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配套的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工商个字16号),其中“填写登记申请书须知”详列了“提交文献目录”,为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提供了较大协助,同步,明确了有关申请项目内涵,提出了填写注意事项等。申请人还可以登陆国家工商总局网站()直接下载有关申请文书,也可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有关申请文书。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与否收费?答:为了不增长农民承当,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办理农民专业合伙社登记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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