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和质量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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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购进、验收、保管和质量检查制度1药品必须从有合法资质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购进。2、药品(医疗器械)供货方需经过审核并认定为合格方可建立药品(医疗器械)购销业务关系。 3、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根据库存情况、销量以及用药趋势、临床需要编制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4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购进药品的验收。验收内容包括:(1)核对供货方提供的相关票据,查验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质量证明文件。(2) 对照票据,检查药品(医疗器械)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等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及时如实填写药械质量验收记录。5、验收时发现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药品(

2、医疗器械)视为不合格品,移至退货区,并填写退货记录。对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报药监部门查处,不得擅自处理。验收人员必须在验收纪录上签字。 6、未经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不得使用。7、药械质量验收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8、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的性能及储存条件,验收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按药品贮藏和陈列要求存放,并做到药品(医疗器械)储量合理、数量准确、帐目清楚、帐物相符。9、药房温度不的高于30,相对湿度保持在之间;需要特殊保存的药品(医疗器械)应按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阴凉处(20)或冷处(2-10);药品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药品的储存环境并做好记录。10、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外包装容易混淆的品种应分区存放,并有区域标识。11、使用药品遵循“先进先使用,近效期先使用”的原则。12、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定期对使用的药械进行质量检查,并如实填写药械质量检查纪录。有效期在3 个月之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为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应及时填写近效期药械月报表。近效期药品(医疗器械)应放置近效期警示标志。对于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医疗器械)应停止使用,放入不合格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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