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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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130.040.40Z 60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DB 37/ 23732013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3 - 05 - 24发布2013 - 09 - 01实施 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类参照a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2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5污染物监测要求66实施与监督8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大学、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山东奥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潍坊爱普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

2、人:闫良国、王琦、杜斌、史会剑、谢刚、蔡燕、张延青、刘洪涛。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37/ 532-2005山东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止,同时代替DB37/ 1996-2011山东省固定源大气颗粒物综合排放标准中建材工业部分的内容。一类参照a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现有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等建材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生产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等,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同时执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共同处置相关污染控制标准、规范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

4、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3.3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4.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5、HJ/T 64.3 大气固定污染源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

6、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水泥工业 本标准指从事水泥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3.2平板玻璃工业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工业。3.3建筑陶瓷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3.4卫生

7、陶瓷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砖瓦工业 生产砖瓦烧结制品和非烧结制品的工业。3.6非金属矿工业主要包括非金属矿物采选和非金属矿物加工制品业等。3.7 建筑石材具有一定的物理、化学性能可用作建筑材料的岩石。3.8现有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材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3.9新建企业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材工业项目或生产设施。3.10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

8、值。3.11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3.12氧含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1 自2013年9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分别执行表1中规定的“现有企业”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2 现有平板玻璃工业企业在2013年9月1日前对玻璃熔炉进行冷修重新投入运行的,自投入运行之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4.3 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规定的“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表1

9、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泥矿山开采: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水泥制造: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颗粒物3030二氧化硫200100氮氧化物(以NO2计)80040013002氟化物(以总F计)55氨3-8表1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水泥水泥制造: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颗粒物3030水泥制造: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

10、物3020平板玻璃玻璃熔窑颗粒物5030二氧化硫400300氮氧化物(以NO2计)700500氟化物(以总F计)55氯化物(以HCl计)303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在线镀膜尾气处理系统颗粒物3030氟化物(以总F计)55氯化物(以HCl计)3030锡及其化合物55配料、碎玻璃等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3020建筑卫生陶瓷原料制备、干燥:喷雾干燥塔颗粒物3030二氧化硫燃料类型为水煤浆300200燃料类型为油、气100100氮氧化物(以NO2计)24020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烧成、烤花:辊道窑、隧道窑、梭式窑颗粒物3030梭式窑二氧化硫燃料类型为水煤浆300200燃料类型为油

11、、气100100氮氧化物(以NO2计)燃料类型为水煤浆450400燃料类型为油、气300300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1氟化物(以总F计)33氯化物(以HCl计)2525铅及其化合物0.10.1镉及其化合物0.10.1表1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续)单位:mg/m3(烟气黑度除外)工业受控工艺或设备污染物项目现有企业新建企业建筑卫生陶瓷梭式窑镍及其化合物0.20.2砖瓦原料破碎及制备成型颗粒物3030干燥焙烧颗粒物5050二氧化硫850700氮氧化物(以NO2计)400400氟化物(以总F计)66非金属矿矿山开采及制品生产颗粒物3030建筑石材物料处理输送过程,成型过程颗粒

12、物3030注1: 适用于现有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注2: 适用于新建企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注3: 适用于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含氮还原剂的情况。4.4 企业无组织排放按以下控制要求执行:a) 建材工业企业在物料处理、输送、装卸、储存工程中应当封闭操作,防止无组织排放。对块石、粘湿物料、浆料、车船装卸料过程可采取其他有效抑尘措施,控制颗粒物无组织排放;b)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和新建建材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山东省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单位:mg/m3 序号行业项目排放限值限值含义无组织排

13、放监控位置1水泥颗粒物0.5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 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氨11.0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监控点设在下风向厂界外10 m范围内浓度最高点2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砖瓦、非金属矿、建筑石材颗粒物1.0监控点与参照点总悬浮颗粒物(TSP)1小时浓度值的差值厂界外20 m处上风向设参照点,下风向设监控点注1: 适用于水泥窑烟气脱硝使用含氮还原剂的情况。4.5 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并应高出本体建筑物3 m以上。建材工业炉窑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4.6 在现有企

14、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5 污染物监测要求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5.1.1 对建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标志。5.1.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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