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常见的100种纠纷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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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常用的100种纠纷及解决措施1、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觉得公司的股东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会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工会持股会为公司股东。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规定确觉得公司股东的,法院不予支持。2、以“股金”形式向某某公司交纳投资款,但未工商登记,属股权还是债权解决公司外部法律关系遵循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而解决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循意思主义原则。以“股金”的形式向公司交纳款项,并先后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履行股东职权,签

2、订公司章程,又以公司股东身份向公司此外股东转让股份,这些事实表白郑某1入股公司的意思表达真实、明确,与该公司其她股东达到合意,且已实际履行了股东职权,应认定其系公司实际股东。至于由于公司管理缺陷,未设立公司股东名册及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对郑某1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其不具有外观形式的股东名分为由否认其股东资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3、投资款收据中的投资对象与落款盖章的主体不一致的,如何拟定投资对象?公司法人人格混淆是指公司与其她法人(含公司的法人股东)人格混为一体,导致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当的民事义务产生混淆,或觉得系同一主体而不能加以辨别,即“此公司即彼公司”。投资款

3、收据中的投资对象与落款盖章的主体不一致,与公司法人人格混淆不同,前者本质上属于意思表达的瑕疵对于此类瑕疵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混乱,应当合用合同成立的要件、意思表达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和判断,即结合订约双方主体及其意思表达的真实性来拟定合同的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当。、以犯罪所得财产出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挪用资金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除犯挪用资金罪需承当刑法责任(公法责任)外,在私法领域也有悲观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民抗字()62号民事抗诉书觉得,挪用资金罪的股东在设立公司章程上作为股东签字,这一行为有欺诈故意,且该虚假出资侵害了国家利益而无效,不应认定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抗诉后,作出()民抗字第63号

4、民事裁定,指令山东省高档人民法院再审。山东省高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觉得根据非法财产不得作为出资的规定精神,应认定该股东资格无效。、一股二卖,股权归属于先买者还是登记者公司法规定了股权转让股东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这对于“一股二卖”或是“一股多卖”中股权的归属有着重大的意义。当股东向两个人或是多种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经其她股东批准时,此处的两个或是多种股权转让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股权的归属却只有一种,即属于办理了变更登记的股权受让者,此受让者可以对抗其她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受让者。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变更登记至关重要。6、无处分权人向善意第三

5、人转让她人股权,第三人能否获得股权国内物权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获得制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股权准用物权法的善意获得制度,从而为股权的善意获得提供了法律根据。但是,股权的善意获得是准用动产的善意获得还是不动产的善意获得呢?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获得两者有关“善意”的规定不同,且在合用上与否引入“诱因原则”不同,因此,认清股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准用规则是非常重要的,而这一方面要弄清动产和不动产善意获得制度两者差别的基本。笔者觉得,股权合用不动产的善意获得制度比较合适。7、股东采用股权出资与否合法股权出资与否合法?国内公司法在出资方式中未对股权出资做出明确规定,但也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严禁的

6、范畴。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毕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特别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由此可见,股权出资既不违背法律规定,又有现实根据和意义。8、股东的技术须履行哪些手续后才转为技术股权国内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出资方式涉及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技术自然涉及在内。以非货币出资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经有关机构验资后并办理股权登记后股东的个人财产才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股东未将技术转移给公司、未经验资也未办理股权登记的,虽然该项技术被公司实际使用,该项技术仍属股东的个人财产,不是公司的财产,股东固然的不对公司享有该项技术的股权。股东以该项技术股权

7、作为标的进行股权转让的合同因标的自始不存在而应解除。、股东资格何时获得,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时还是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不等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股权转让的生效是指股权何时发生转移即受让方何时获得股东身份,而这与股权转让合同的合适履行密切有关。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只有股东名册变更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受让方才干获得股东资格;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其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受让人即获得了公司股权,合同当事人为记名股东的,应告知公司办理股东名册登记变更。10、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是借用她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借用她人名义实际出资认购股份,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

8、记中记载她人为出资人的人。隐名股东因在形式上欠缺股东身份的公示,在实践中,会产生隐名股东资格认定、股东权益分派、对外责任承当等纠纷。对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笔者觉得,应结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综合判断。在不波及善意第三人的状况下,一方面考虑实质要件,即隐名股东与否有成为股东的意思表达,在事实上与否有证据证明隐名股东的确为实际出资人和股东权益享有者。在波及善意第三人的状况下,一方面考虑形式要件,尊重公示主义和蔼意第三人的权益。1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能否确觉得挂名股东挂名股东是一方与她方商定,批准仅以此名义参与设立公司,事实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由她方投入的不出资一方股东。从形式上看,挂

9、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其姓名或名称,符合股东的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挂名股东没有实际出资,认缴的出资由实际出资人出资,挂名股东不符合股东的实质要件;此外,挂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有合同商定其权利义务分派。具有以上三点,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可以被认定为挂名股东。12、有限责任公司非货币出资的确认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有两种形式,一方面,以货币形式出资;另一方面,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法律容许出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评估作价的无形资产作为出资,严禁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可估价的无形资产出资。以无形资产出资,必须具有可以评估作价、依法转让、不为法律

10、所严禁的条件。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大决定可以由董事独立作出,还是应由股东以特定的形式作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只有一种股东,故不设股东会,为了使一人公司的交易相对人在与公司进行交易时充足理解公司的状况,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了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职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公司法在第六十二条(修订后第六十一条,笔者注)中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修订后第三十七条,笔者注)第一款所列决定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这也就是说,虽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但在波及转让出资等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以书面

11、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字,并且这些文献还应当放置于公司中以以便各方查询。这样规定对于保护交易安全是完全必要的。14、挂名股东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从现行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来看,国内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挂名股东资格的确认问题,而实践中常常发生有关挂名股东的纠纷。目前理论上对挂名股东资格确认有三种学说:形式要件说、实质要件说和区别看待说。笔者觉得应采区别看待说,这样对内符合实质公平原则;对外保护了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符合商法的措施和基本原则即商法外观主义的规定。15、国资委能否替代其投资公司祈求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中,转让股权、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权利义务只对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其她人无拘束力。虽然国资委

12、代表国家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是其投资公司的股东,但它不是股权转让的当事人,不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由其投资公司自身主张有关权利。虽然国内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权,但这种权利只针对董事监事等高管提出,且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股东替代公司对外主张债权不属于此种情形。6、隐名股东股权转让合用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还是合用债权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上规定的股东的股份收益祈求权、公司经营权、公司重大事项决定权以及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的其她权利事实上是指显名股东的权利,国内公司法未对隐名股东作有关规定。隐名股东仅有股份收益祈求权,且该祈求权行使对象只能是显名股东而不是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是债

13、的关系。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合用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合用债权的转让的规定。因此,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受其她股东的限制,股权转让合同有效。7、法人股东转让股权与否应经其股东会决策通过法人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决定属于公司运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属于董事会平常经营管理过程的事项,董事会无权作出决定,而属于股东会决策的事项。但股东会有关股权转让的决策无效并不必然地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这是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职能决定的,法定代表人超过其权限签订的合同,对于善意的相对人该合同有效,固然对于歹意的相对人即懂得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合同无效。18、夫妻二人共同设立公司,夫或妻名下的股份与否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14、夫妻股权转让中的表见代理夫妻二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以其个人财产作为出资,并各自承当相应的责任。夫妻双方在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出具财产分割证明,夫妻没有出具财产分割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夫或妻名下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夫妻一方代理另一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夫妻一方有代理权,且第三人为善意,第三人构成善意受让,合同有效。19、公司股东起诉解散公司的条件公司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僵局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其她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所有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提起公司

15、解散诉讼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东资格不能提起公司僵局解散之诉。20、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批准,转让婚后所得股权与否有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以个人名义享有的股权,在双方没有对股权财产归属作出特殊商定的状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解决权。一方转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股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转让股权应得到另一方批准或者在转让后得到另一方的追认,未经另一方批准或追认的股权转让行为,一般认定为无效。除非存在特殊状况,即受让方为善意、有偿获得股权。2、隐名股东与公司股东签订退股合同书,与否视为股权转让隐名股东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的,是在设立公司过程中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出于其她因素,借用她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她人名义出资。隐名股东在有证据证明公司内部确认其股东身份时,享有股东资格,并与显名股东同样负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的义务。当隐名股东与公司其她股东签订退股合同书时,合同书的对象不是公司而是公司其她股东,其她股东按照商定支付相应价金,该合同可以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效力如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她股东过半数批准,该条法律规定实质上是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她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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