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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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行为,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公司财务风险,根据公司法、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统一会计政策及会计核算办法。第三条 公司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综合运用规划、预算、控制、监督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运营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公司依法纳税。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纳税时依法进行调整。(二)财务管理职权第六条 公司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1、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2、拟订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3、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4、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5、组织财务事项审批。6、组织缴纳税金及各项规定费用。7、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8、归集财务

3、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9、配合集团公司及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10、制定并实施促进公司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制度,组织公司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二)财务风险管理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包括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等内容的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明确财务风险管理的权限、程序、应急方案和具体措施,以及财务风险形成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第八条 公司要严格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风险监管指标。各项指标如下:不良资产率为不良信用风险资产与信用风险资产之比,不良资产率不应高于4%;不良贷款/不良担保贷款率为

4、不良贷款与各项贷款之比,不良贷款率不应高于5%;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为信用风险资产实际计提准备与信用风险资产应提准备之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贷款/担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为贷款/担保贷款实际计提准备与贷款/担保贷款应提准备之比,贷款/担保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应低于100%; 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为自由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之比,自有固定资产比例不得高于20%; 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为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短期证券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 长期投资比例为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之比,长期投资比例不得高于30%; 拆入资金比例为同行业拆入与资本总额之比,拆入资金比例不得高于100%担保比例为担保

5、风险敞口与资本总额之比,担保比例不得高于100%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公司应按规定留足风险准备金。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对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应当落实监管责任。对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的,应当收回或者使用

6、;对已经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对已经核销的,应当实行帐销案存管理。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润风险损失。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并按照规定控制总量和规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并及时结算资源、劳务或者义务的价款,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逃避税收。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业务授权和具体操作程序,定期对账,制定风险防范的具体措施。公司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投入的资金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开展,取得的收入

7、应当纳入账内核算。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经营衍生产品、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帐薄登记,及时跟踪监督,并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公司应当按照风险程度对表外业务进行授权,并严格按照授权执行,禁止违法操作。公司应当及时、完整记录所有表外业务,跟踪检查表外业务变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四)资金筹集第十八条

8、 公司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规定,根据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拟定筹资方案,履行规定的程序,多渠道,低成本筹集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效率。第十九条 公司筹集的资本金,在持续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抽走。 公司在筹集资本金活动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资本金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第二十条 公司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向金融机构再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筹资目的,考虑资金需求和债务风险,签订书面合同,不得擅自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利率以及付费标准,并应适时合理调整负债结构,降低筹资成本。(五)资产营运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统一管理资金账户,

9、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据有效合同和合法凭证办理手续,不得私存私放资金。向境外调度资金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第二十二条 公司管理库存现金、库存金银、存放银行与同业的款项,以及其他形式的现金资产,应当满足流动性要求,并控制现金资产总量。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进行财务审核,跟踪履约情况,明确债权,制定收账政策,及时清收应收款项。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用货币对外投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对

10、外投资,但不得以国家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对外投资。用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的,应当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确认后的价值计价。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权益,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支付投资款项,所需资金纳入财务预算管理,不得在成本费用或者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并及时监控和考核投资项目的效益,落实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的责任。第二十五条 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要严格执行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证券投资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收取、保管和处置抵债资产,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取、保管和处置抵押资产,应当按

11、照企业集团管理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办理。收取抵押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确定接收价格,核实产权。保管抵押资产应当按照安全、完整、有效的原则,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检查,核实核对。 处置抵押资产应当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一般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应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抵债资产买受人。 抵债资产不得转为自用。因客观条件需要转为自用的,应当履行规定的程序后,纳入相应的资产进行管理。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定期清查核实各类固定资产,落实使用和管理责任。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信贷资产损失、坏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等

12、,应当及时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以出售、出租、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公司对外捐赠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捐赠的范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六) 成本、费用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自身特点,按照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强化成本费用预算约束,实行成本费用全程管理和全过程控制。公司的成本费用支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纳入账内核算,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各项利息支出(含贴息)扣除允许资本化的部分、手续费支出、佣金支出、业务给付支出、业

13、务赔款支出、保护(保障、保险)基金支出、应计入损益的各种准备金和其他有关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成本支出与营业外支出的界限、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公司的成本核算,应当以季(月)、年为计算期。同一计算期内,划算成本和营业收入的起止日期、计算范围和口径应当一致。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注重费用支出与经效益的配比,实行费用支出的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确定必要的费用支出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程序。财务部要加强费用支出的日常管理,强化费用支出约束,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通讯费、维修费、出国经费、董

14、事会经费、捐赠等实行重点监控。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核定和计发职工薪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对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实行与其他职工不同的薪酬办法。公司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第三十四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

15、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五条 公司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拔交工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第三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等支出,应当签订合同,明确支出标准和执行责任。除对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支付。(七)收益、分配第三十七条 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登记、核算,不得存放其他单位,或者以任何理由坐支。投资者、经营者及其他职工履行本单位职务所得收入,包括业务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佣金、手续费用等,应当纳入公司帐内核算,不得隐匿、转移、私存私放、坐支或者擅自用于职工福利。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延续弥补期超过法定税前弥补期限的,可以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第三十九条 公司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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