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锁加盟合同4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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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连锁加盟合同范本4篇_合同范本甲方:帕罗斯(poross)汤疗国际连锁机构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帕罗斯(poross)国际汤疗连锁机构和销售帕罗斯(poross)品牌系列产品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授权乙方为“帕罗斯(poross)汤疗国际连锁机构”连锁加盟店,在_省_市_区经营“帕罗斯(poross)汤疗”汤疗项目和“帕罗斯(poross)品牌”系列产品。二、经营期从200_年_月_日起到200_年_月_日止,合同期满以后可优先续约。三、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相互之间无产权及归属关系,但必须按甲方的统一模式进行管理,乙方在其加盟

2、店中只能经营“帕罗斯(poross)品牌”的产品。四、加盟费用1、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加盟金_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加盟金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规定乙方支付的加盟金是乙方获得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特许经营授权许可之费用,该加盟金从乙方支付给甲方之日起不再返还。3、甲方特许乙方在_省_市(县)_区域内开设帕罗斯加盟店,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4、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帕罗斯加盟店同一区域范围内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其它帕罗斯加盟店(帕罗斯“店中店”不受此限制)。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给乙方开业配送市场价人民币_

3、元的产品,价值_元的设备,价值_元的开业礼品,乙方按送货单签收。2.应向乙方提供加盟证书、加盟牌、统一的商号、装修设计、广告支持和相应营销管理制度。3.甲方不得在加盟域内设立同等级别的加盟商。4.甲方按商品统一零售价的_向乙方供货(甲方保留因国际市场材料价格导致相应调整供货价的权利)。5.甲方确保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产品保质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直营连锁加盟合同文本)6.甲方有新的产品推出应优先由乙方在该区域代理。7.乙方加盟店开业期间甲方可派专业人员上门免费培训,差旅费和工资由甲方承担;由乙方负责在培训期间甲方培训师的食宿及人身安全。8.乙方按月销售回款额达_元时,甲方给予_元的奖

4、励。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获得区域经营“帕罗斯国际汤疗”项目和“帕罗斯品牌”系列产品的权利。2.获得甲方指定产品、商号及管理制度的使用权。3.乙方提供在当地工商部门核准经营的相关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4.乙方于签约后至少支付配货金额的30%,实际金额为人民币_作为加盟订金(如乙方违约此订金不退还),余额_元人民币在签约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合同才正式生效。5.如属区域加盟代理商,乙方首批进货额(以实际回款计算,下同)为人民币_元,月进货额最低为人民币_元。合同签订半年内,乙方区域招商不足3家;或连续2个月无进货时,甲方将有权取消乙方代理资格。6.乙方发展的下属连锁加盟店如由甲方统一签订合同,安

5、排开业,每发展一家,甲方奖金给乙方奖金人民币xx元,其产品由乙方按规定的价格供应。7.乙方销售上述产品时仅限于第一项约定的地区范围内。若乙方有跨区销售行为,一经证实,甲方将会把产品收回,并处以罚款。8.乙方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其零售价上下浮动不得超过甲方零售价格的15%,批发价不得低于甲方给乙方的供货价。9.乙方对甲方的定期或不定期对账工作,必须积极配合,并将每月营业情况传回甲方以备研讨及宣传。七、产品收发货及费用1.甲方发货实行款到发货,按订货单和汇款单发货。2.产品采用乙方委托甲方代办方式,托运费用由乙方负责。3.乙方在收货后3天内对产品进行验收,验收以甲方发货单为准,如有少发或错发情况,附在

6、发货单上传回甲方核查补发:如无误,乙方需签单收货,并将单据传回甲方。如甲方在货到乙方10天后仍未收到乙方验收单据,则视为该批货品乙方全部验收入库。4.乙方需退换所购产品,如属甲方质量问题,甲方负责免费调换;如属乙方自行换货,如包装损坏影响再销售,乙方需承担产品折扣价后30%的包装费用。(直营连锁加盟合同文本)八、违约及其责任任何违反以上条款的行为均视为违约:在合作方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合同的一方也视为违约,在合作单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可即时终止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标的20%的违约金。出现不可抗力因素可另行协商处理。九、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即生效。本合同一

7、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约地提起仲裁,或向合同签约地人民法院提交裁决。连锁加盟合同范本(2)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第一条组织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第二条加盟1、加

8、盟金。每个店铺为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相互确认书上签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第三条加盟特权

9、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1)依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

10、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援助;(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

11、,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

12、、经理业务手续费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元。(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0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元。第七条情报管理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第八条技术指导费作为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

13、,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销售额比率元以下部分交1.50%;元以上3000元以内部分交1.00%;3000元以上4000元以内部分交0.75%;4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部分交0.50%;5000元以上部分交0%.第九条商品手续费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第十条共同宣传费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作为加盟店与总部(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

14、使用费。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2)在土地建筑物的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元;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元;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元。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高者;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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