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兴宁区医疗机构办证审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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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宁市兴宁区医疗机构办证审批告知书一、 许可部门:南宁市兴宁区卫生局(一) 办证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63号 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窗口(位于广西药用植物园对面的兴宁区政府机关办公大楼旁,可乘坐20路、42路、90路或环城1路公交车在兴宁区政府站下车;或搭乘至二塘站的公交车,到南宁旧货市场后右拐直行约600米即到。)(二) 卫生局窗口服务时间:周一至周四(9:00-12:00,13:00-16:30),周五(9:00-12:00)(三) 咨询电话:0771-3305905,投诉电话:0771-3290942。(四) 有关办证表格和示范性文本可到卫生局窗口领取或登录公共邮箱:下载,邮

2、箱密码:3290942。二、 许可依据和程序(一) 设置审批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

3、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二) 执业许可依据: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 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四) 受理范围:1. 本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所)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2. 本辖区内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五) 办理数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六) 办理时限:(承诺办结时限不含整改、检测时间)

4、编号事项名称审查方式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工作日)9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现场审查件303010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办、有效期限延续或增加诊疗科目现场审查件454011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件2020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不含: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变更、增加诊疗科目)非现场审查件2051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遗失补办非现场审查件2051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注销非现场审查件202(七)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整改完毕重新申请现场发出整改卫生监督意见书,并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人,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签

5、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审批同意后,签发许可证件,申请人到卫生局窗口领取证件,并签领办结通知书确认该申请事项办结。 场所、设施和(或)人员不合格1、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实地审查合格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卫生局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行政救济途径。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2、非现场审查件:承办监督员审查申请材料合格(八) 收费标准和依据1. 收费标准:非现场审查件、设置审批和校验不收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新办、有效期限延续和增加诊疗科目收取评审费:营利性医疗机构 1000元/个,乡镇卫生院1300元/个。2. 收费依据:桂价费字2001360号(九) 证件名称及有效

6、期限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限一年。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三年(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一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医学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提前3个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延续有效期限的申请。三、 申请材料 (一) 注意事项:1. 所有提交材料应由申请人逐页签名或加盖公章,所有复印件右下角空白处必须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提交材料的日期。2. 所有提交材料一式一份,并按本告知书材料目次排序,除图纸外一律采用A4纸。3. 所有证件和合同的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实。(二)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提交材料1. 设置

7、医疗机构申请书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报告原件 注:村卫生室(所)的申请报告须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并盖公章。3. 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选址报告)原件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南宁市户口本、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培训证、职称证、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近6个月内)、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 设置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设置单位为企业单位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6. 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内

8、部平面布局图(1) 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电脑制图;(2) 内部平面图必须标注各功能间面积、长宽尺寸和设施设备位置、名称及其数量。7.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原件(三)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提交材料1.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原件(此项材料为设置医疗机构获批准后,由卫生局发放)2.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3.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提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申请登记注册书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4.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工商部门核准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医疗机构的命名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的有关规定。5. 医疗机构场

9、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1) 所有场所证明材料上的场所地址必须详实且一致。(2) 场所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3) 场所为租用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 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原件或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7.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由卫生局窗口提供,由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8. 医疗机构规章管理制度9. 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复印件注:协议书应与南宁市兆洁特种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话:0771-2439170)10.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执业人员3人填写)11. 医疗机构

10、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培训证、职称证、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近6个月内)、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1) 人员资质证明应与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内容相符,应按材料顺序排列个人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材料排首位。(2) 无资格证和职称证的乡村医生无须提交资格证和职称证材料。(3) 体检合格表必须粘贴有受检者照片。12.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村卫生室(所)无法定代表人的无须提交)13.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任职证明原件 (卫生局窗口可提供证明范本)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11、后,应将如下材料送至兴宁区卫生监督所(地址:兴宁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旁 兴宁区机关办公白色大楼1308号房)存档备查:14. 执业医师(护士)执业地点变更至本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复印件注:执业医师(护士)变更执业地点咨询部门: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南宁市卫生局办证窗口(地址:南宁市科园东五路6号,电话:0771-3221250,3221278)15. 执业人员胸牌、台牌复印件注:执业人员胸牌、台牌相关制作模板可登录公共邮箱:下载,邮箱密码:3290942,胸牌、台牌制作好后应送至兴宁区卫生监督所盖章后将胸牌、台牌复印件存档备查。(四) 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提交材料1.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 (由卫生

12、局窗口提供表格)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 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4. 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 (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电脑制图)5. 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复印件注:协议书应与南宁市兆洁特种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话:0771-2439170)6.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名册表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7. 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 执业人员无变动的,提交所有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近6个月内)。(2) 新增执业人员的,提交新

13、增执业人员的资质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执业地点变更至本医疗机构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培训证、职称证、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近6个月内)、不在职证明(含辞职证明、退休证明)。(3) 执业人员离职的,应同时交回该离职人员胸牌、台牌原件。8. 本校验周期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原件(卫生局窗口可提供范本)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 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提交材料1.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 (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2.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提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申请登记注册书原件(由卫生局窗口提供表格)3.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延续申请报告原件注:村卫生室(所

14、)的申请报告须由村民委员会签署是否同意执业的意见并盖公章。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非申请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企业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6. 医疗机构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1) 所有场所证明材料上的场所地址必须详实且一致。(2) 场所为申请人所有的,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3) 场所为租用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书及房主房产证复印件,或村(居)委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 医疗机构地理位置图、内部平面布局图(1) 必须使用黑色水笔或电脑制图;(2) 内部平面图必须标注各功能间面积、长宽尺寸和设施设备位置、名称及其数量。8. 与拟开展诊疗业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原件或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9. 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承诺书(由卫生局窗口提供,由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10. 医疗机构规章管理制度11. 医疗废物处理协议书复印件注:协议书应与南宁市兆洁特种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电话:0771-243917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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