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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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性分析内容提要:本文运用司法理论从机构、管辖、程序、运作模式等方面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司法性分析, 从而揭示了 WTO争端解决机制公正、 高效、权威地解决争端的奥妙所在。关键词:司法性;机构;管辖;程序;模式;时限世界贸易组织 (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 WTO)成立于 1995年 1 月,它的前身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GATT)一个国际多边协定。 WTO 是一个具有国际法人地位的国际性经济组织。 它以世界大多数贸易国或地区签署的多边协议为产生和存在的法律依据, 这些协议主要指 1994 年 4 月 15 日签署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

2、定 (简称 WTO协定),该协定是 WTO的章程性文件,其框架包括 WTO协定本身 16 条和四个附件,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三个方面。 WTO内部现有成员 135 个,其中发达国家 29 个,发展中的成员方 106 个,各成员都有一票投票权,不分大小,一视同仁,相互间彼此尊重平等。 WTO具有一套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如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理事会、次一级专门委员会及临时性机构、秘书处等。WTO与 GATT相比,一个最显著的变化就是 WTO更具有法律性。 GATT只是一系列规则而无组织基础的一个临时性组织, 它是通过行政程序, 由有关国家行政部门签订的一项临时性协定, 并没

3、有经过该签字国立法机构的批准。 因此,它是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 法律上是不完整的。 而 WTO协定则要求各国代表签字后,还必须通过立法程序,经本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WTO协定属于国际公约, 具有国际法的性质, 效力高于国内法。 因此 WTO更具有完整性和权威性。但这其中最重要且最富有特色的则是WTO有一套有效的具有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于 WTO协定的附件 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司

4、法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设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根据DSU,WTO设立一个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 DisputeSettlementBody,简称 DSB),DSB“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 除非适用协定另有规定。 ”因此 DSB享有解决争端的专门权力, 包括“设立专家组、 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DSU的这些规定就使得 WTO有了一个专门的独立的争端解决机构, 从而使国际贸易中不可避免的摩擦纠纷有了一个权威的解决机构, 进而保障了 WTO各协定得到遵守和实施, 也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

5、安全性和可预测性。根据司法理论, 任何争端的解决都遵循“司法最终解决”的规律, 而司法解决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独立的中立的权威的具有公信力的裁决机构。 只有这样才能使裁决具有公正性, 才能使裁决为当事人和其他公众所信服, 也才能最终有效地解决争端。 DSB是 WTO根据各成员共同签订的 WTO协定的附件 2:DSU所设立的,所以具有解决争端的法定权力。依据 DSU,DSB依职权设立专家组,并有常设的上诉机构。专家组应由 3 名成员组成,除非争端各方同意由 5 名成员组成。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 / 或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 GATT1947

6、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 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 以及曾任以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 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 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 政府为争端方或为对专家组审议的事项有实质利益且已将其利益通知 DSB 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 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专家组成员应以个人身份任职, 既不作为政府代表, 也不作为任何组织代表。 各成员因此不得就专家组审议的事项向他们作出指示或试图影响他们个人。 当争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成员与发达国家成员之间时, 如发展中国家成员

7、提出请求, 专家组应至少有 1 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 常设上诉机构由 7 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 3 人任职。上诉机构应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 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所涉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不得附属于任何政府。上诉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广泛代表 WTO的成员资格。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 DSU的这些规定使得 DSB具有独立、中立、权威和具有公信力等特性,从而具备了司法解决的前提条件。二、确立了强制管辖的原则。依据 DSU,任一成员方有因争端向对方提出进行磋商的权利,磋商未果有向DSB投诉的权利,另一成员方必须应诉,且双方都需接受 DSB对

8、最终通过的建议或裁决执行情况的监督。 这就使得 DSB拥有了对成员方争端的管辖权。 同时,DSU将否定式协商一致作为决定原则,即以协商一致作出否定表示,又称反向一致,这样在争端解决机构讨论不设立专家组或不通过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时,只要有一票正式反对不设立或反对不通过,专家组就要成立, 报告就通过。 这种否定式协商一致实际上是一种自动通过程序,等于授予了DSB、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争端的强制管辖权。而在GATT历史上,曾多次出现某些国家无理阻挠专家组成立或阻挠报告通过,这是因为GATT遵循的是肯定式协商一致的原则,即专家组的报告只要有一国反对通过, 则专家组的报告就无法通过, 这实际上给败诉方以

9、否决权。三、建立了一套系统完整科学的程序制度。DSU共 27 条 4 个附录,详细地规定了DSB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总的说来,有四大基本程序:1、磋商程序。 DSU规定,当 WTO协定项下的争端发生后,争议各方必须首先自行磋商解决。 所以磋商是争端解决的第一个阶段, 也是必经程序。 磋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 如果磋商之请求是根据某一有关协定作出的, 被请求成员应在收到此等请求之日起的 10 天内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天内进行善意磋商,以求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 如果被请求成员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和进行

10、磋商, 请求磋商之成员可直接请求建立专家组。 在紧急情况下,如涉及易变货物,被请求方应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 天内进行磋商,如果在收到请求后的20 天内未能通过磋商解决争端,投诉方即可请求成立专家组。磋商是秘密进行的, 并不妨碍任何成员在任何进行程序中的各种权利。 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 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 常常与磋商请求同时发出。磋商请求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 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以及指出法律依据。DSU 规定的磋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磋商,具有严格的时限规定和实质要求。但正由于这些严格的时限规定和实质要求,才加强了磋商的有效性, 这是与GATT

11、时期的磋商的进步之处。事实上,到20XX年 3 月 12 日为止,在 WTO所受理的 245 个案件中,已有 35 个案件通过磋商得以解决,有 93 个案件目前仍然在进行磋商,足见磋商在 WTO争端解决中的重要作用。 i但磋商在有些案件中也仅仅是程序上的, 双方都知道磋商根本无法达成协议,只是为了履行设立专家组的必经程序而举行磋商。 这种磋商可能会很快结束, 随即进入专家组阶段。 因此,磋商有时候也不过是“走过场”而已。2、专家组程序。 专家组程序是争端解决机制的核心程序。从严格意义上说,专家组设立才真正开始了多边贸易体制争端解决程序。iiDSU规定如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应最迟在此项请求首

12、次作为一项议题列入DSB议程的会议之后的 DSB会议上设立,除非在此次会上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设立专家组。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请求应指出是否已进行磋商、 确认争论中的措施并提出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起诉的法律根据概要。 在申请方请求设立的专家组不具有标准职权范围的情况下,书面请求中应包括特殊职权范围的拟议案文。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 DSB履行 DSU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 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作出客观评估, 包括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 并作出可协助 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 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

13、方措施, 并给予它们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专家组工作应遵循一定的程序, 主要阶段有:(1)、在第一次实质会议以前,争端各方应将案件事实与争议的提交文件呈送给专家组; (2)、在第一次会议上,申诉方陈述其情况, 被申诉方提出其辩护理由, 在争议中申明其利益的第三方也要陈述观点,正式的抗辩将在第、二次实质会议上进行; (3)、如果一方提出科学性的或其他技术性的事项, 专家组可以任命一个专业人士评审组以出具建议报告书;(4)、专家组将其报告中的陈述部分(事实与争议)提交给各方,给它们两周的时间以作出评论, 然后,专家组再向各方提交一份中期报告, 其中包括它们作出的裁决和结论, 给各方

14、1 周的时间让他们决定是否要求复审。 复审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周,在这段时间内,专家组可以与各方进行补充会议; ( 5)、最终报告提交给各方,并在 3 周后,在所有 WTO成员中传阅;( 6)、如果专家组认定有关措施不符和相应的 WTO协议观点的条件,专家组将建议有关成员改变此措施以符合该协议。 它可以就进行这种改变的方法提出建议; (7)除非一方声明其决定上诉,或者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反对通过该报告,专家组的报告应在其发表后的60 天内有争端解决机构通过。3、上诉评审程序。 DSU规定的专家组与上诉评审机制一起构成了 WTO争端解决的“两审终身制”。 上诉评审的积极意义在于防止当事方阻挠专家组报

15、告的通过,以及确保专家组解释和适用 WTO法律规则的准确行, 以更好维护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另一方面, 上诉评审也会削弱专家组报告的权威性, 使上诉案件增加,将增加 7 人组成的上诉机构的负担。上诉主体一般只有争端当事方, 但与案件有着重大利害关系并已将此事通知争端解决机构的任何第三方, 亦可向上诉机构陈述其意见并提交书面陈词。 在一般情况下,整个上诉过程不超过 60 天,特殊情况下,不超过 90 天。上诉机构审查范围只限于专家组报告中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解释, 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裁定和结论。上诉机构报告应在该报告发送到成员后的 30 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并应无条件地为争端各方所接受, 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4、执行程序。专家组或上诉机构的结论报告或建议,经争端解决机制通过后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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