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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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律法规政策汇 编济宁2006年9月目 录1、专利法2、 施行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才能的3、中长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06-2021年的节选第七部、第八部4、施行?中长科学和技术开展规划纲要20062021年?假设干配套政策的5、保护行动纲要20062007年的6、山东专利保护7、山东战略纲要2005-2021年8、山东科技 山东加强域工作的9、济宁专利理10、济宁人民加强工作促进自主创新的11、济宁企业专利工作12、济宁卫生保护理13、济宁中小学生申请专利奖励暂行14、济宁济宁在查处进犯犯罪案件整顿秩序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专利法 第36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四

2、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改专利法的?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常务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护创造创造专利权鼓励创造创造有利于创造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适应现代化建立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创造创造是指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三条 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自治区、直辖人民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涉及平安或者重大利益需要的按照有关规定。第五条 对违犯法律、社会

3、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创造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六条 执行本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为职务创造创造。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申请被批准后该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创造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创造创造与创造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七条 对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创造创造专利申请任何或者个人不得压制。第八条 两个以上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创造创造、一个或者个人承受其他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创造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

4、完成的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第九条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申请的人。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有关主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专利行政部门予以。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 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容许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消费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或者使用其专利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按照该专利直接获得的。外观设计专

5、利权被授予后任何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容许都不得施行其专利即不得为消费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第十二条 任何或者个人施行别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施行容许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容许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或者个人施行该专利。第十三条 创造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务施行其创造的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的创造专利对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有关主部门和、自治区、直辖经批准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施行由施行按照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中国集体所有制和个人的创造专利对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第十

6、五条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或者该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第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应当对职务创造创造的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创造创造专利施行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获得的经济效益对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第十七条 创造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中写明自己是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权利。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根据本法。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中国

7、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创造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的以外负有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详细理由规定。第二十条 中国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创造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委托其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并遵守本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国或者个人可以根据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第二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

8、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恳求。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前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责任。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由别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创造有突出的本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本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以制造或者使用并且可以产生积极效果。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

9、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一样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别人在先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创造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主办或者成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其内容的。第二十五条 对以下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那么和;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四项所列的消费可以按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第三章 专利的申请第二十六条 申请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恳求书、说明书及其

10、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恳求书应当写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创造人或者设计人的申请人或者名称、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好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创造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根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恳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及其所属的类别。第二十八条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假设申请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

11、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一样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相成认优先权的原那么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专利行政部门就一样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第三十条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未提交专利申请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第三十一条 一件创造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创造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创造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一件外观设

12、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或者使用的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进展修改但是对创造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 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创造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恳求早日公布其申请。第三十五条 创造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恳求

13、对其申请进展本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不恳务本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创造专利申请进展本质审查。第三十六条 创造专利的申请人恳务本质审查的时候应当提交在申请日前与其创造有关的参考资料。创造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展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七条 专利行政部门对创造专利申请进展本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限内陈述或者对其申请进展修改;无正当理由逾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第三十八条 创造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或者进展修改

14、后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第三十九条 创造专利申请经本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创造专利权的发给创造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创造专利权自之日起生效。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一条 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会恳求复审。专利复审会复审后作出并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会的复审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起诉。第五章 专利权的限、终止和无效第四十二条 创造专利权的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限届满前终止的由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第四十五条 自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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